農安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若干規定內容介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安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農安縣政府
- 類型:地方法規
- 主題:公路養護管理
規定內容,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附則信息,
規定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確保公路完好暢通,更好地為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根據吉林省人民政府《農村公路養護和路政管理若干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非專養縣道、鄉道和符合國家規定技術等級的村道及橋樑的養護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應當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民眾參與,專業養護與日常養護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縣人民政府為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縣人民政府成立由常務副縣長為組長,分管交通工作副縣長為副組長,交通、財政、城建、林業、行政執法和各鄉鎮領導為成員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交通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負責編制農村公路養護建議性計畫,籌集和管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監督公路管理機構的管理養護工作,檢查養護質量,組織協調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主要鄉道以外的其他鄉級公路和村級公路的養護管理。主要鄉道是指不屬於縣道的連線縣與鄉、鄉與鄉的公路。
第二章
養護
第七條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落實農村公路養護責任:
(一)非專養縣道及主要鄉道養護,由縣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路面小修、灌縫等專業養護引入競爭機制,由有資質的養護企業負責施工。
(二)已改建為水泥路(油路)的其它鄉道、村道路面小修、灌縫等專業養護與日常養護,由鄉鎮、村負責組織實施。其他村道由村自行組織養護。
(三)非專養縣道、鄉道里程碑、安全標誌等交通設施,由縣交通主管部門統一設立,村道的安全標誌由鄉鎮、村組織實施。
(四)非專養縣道及主要鄉道的改善、改建,由縣交通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其他鄉道和村道改善、改建,由交通主管部門和鄉鎮共同組織實施,以鄉鎮為主。
第八條建立健全縣、鄉、村三級公路養護隊伍,落實工作責任。非專養縣道和主要鄉道養護人員由公路管理機構聘用,油路每3至5公里配備1名養路工,水泥路每6至8公里配備1名養路工。其他鄉道、村道養護人員由鄉鎮聘用,每6至8公里配備1名養路工。人員管理實行定崗、定責、定標準、定工資的辦法,建立嚴格的獎懲制度。
第九條農村公路養護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作業。
第十條認真貫徹執行《全省農村公路養護(外業)檢查評定標準》,加強養護工程的監督、檢查,嚴把養護質量關,養護質量不合格的,逐級追查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管理部門的責任。
第十一條加強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和專業養護。
(一)日常養護
1、修整平交道口,整理路肩、邊坡、修剪路肩草,清除垃圾、堆積物等雜物,保持平交道口順適,路肩完整,路容整潔。
2、疏通邊溝,保持排水系統暢通。
3、清除路面泥土、污物、雜物,保持路面整潔。
4、清除污泥、雜物,保持橋面、隧道內及洞口清潔。
5、疏通涵管、疏導橋下河槽淤泥以及匯水孔疏通。
(二)專業養護
包括春季灌縫,病害修補,橋涵維護,公路標誌、標識、警示標誌的設立維護等。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二條農村公路管理要達到如下標準:
(一)公路上無擅自進行建築作業行為;
(二)公路上無擺攤設點,設定市場或者其他經營場所行為;
(三)公路上無打場曬糧、堆放物料及設定其他障礙物行為;
(四)公路上無挖溝引水、漫路灌溉行為;
(五)公路上無焚燒秸桿、堆糞漚肥、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行為;
(六)無破壞公路或者非法影響公路通行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嚴格控制公路用地和規劃用地紅線。根據《吉林省公路管理條例》規定,公路用地寬度按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起一至三米劃定。設隔離欄網的公路,其公路用地以隔離欄為界;公路與城市道路交界處二公里範圍內的公路路段,其公路用地以邊溝外緣不少於十米劃定,無邊溝的公路,其公路用地以公路路緣石(無路緣石按邊緣線)外不少於十五米劃定。公路建築控制區的最小寬度,低於二級路標準的公路,按公路兩側用地邊緣起,縣道十二米,鄉道八米劃定。
第十四條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在非專養縣道建築控制區內修建臨時性建築物、構築物、增設非公路標誌的,應當經長春市交通主管部門許可;在鄉、村公路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設定非公路標誌的,應當經縣交通主管部門許可。
第十五條超過國家規定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有限定標準的農村公路上行駛。
第十六條縣公路管理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的限定標準,採取限制措施,避免超限車輛損害農村公路。
第十七條農村公路入口明顯位置,應當設定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警示標誌。非專養縣道、主要鄉道由縣公路管理機構設定,其他鄉道、村道由鄉鎮人民政府設定。
第十八條除農業機械因當地田間作業的需要,在農村公路上短距離行駛外,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農村公路路面的機具,不得在農村公路上行駛。確需行駛的,必須經有許可許可權的交通主管部門同意,並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第十九條成立縣、鄉農村公路路政巡查機構,按照交通部《路政管理規定》要求,落實管理許可權和責任,協同運作,分線包段,嚴格監管,杜絕超載運行和破壞公路設施現象發生。
第二十條各鄉鎮要設2名以上專(兼)職路政管理員,協助縣公路管理執法機構搞好鄉、村公路日常管理,做好治超限載、保護公路用地、路產等項具體工作,協助維護養護施工時的交通秩序。
第二十一條要堅持依法治路,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認真查處違章占道、損害公路及公路設施等違法行為,確保公路暢通。
第二十二條要發揮輿論導向作用,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廣泛宣傳農村公路管理法律、法規,充分發動民眾參與公路管理,監督、舉報各種損害公路及公路設施的行為。
第四章
資金的籌措與使用
第二十三條落實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縣級非專養公路、主要鄉級公路的養護資金除省、市補貼資金外,在縣財政資金和農拖費中列支,其他鄉道和村級公路養護資金除縣定額補貼資金外,在鄉鎮財政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條縣財政部門用於農村公路養護的資金,按照工程進度及時撥付給縣交通主管部門,由縣交通主管部門按養護計畫用於農村公路養護,接受縣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第二十六條審計、監察部門要定期對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查處違紀行為。
第五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七條鄉鎮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納入縣政府年度重點工作目標責任制,作為鄉鎮主要領導年度政績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由縣政府統一考核。
第二十八條非專養縣級公路養護管理考核由市交通主管部門組織實施。鄉、村公路養護管理考核以鄉鎮為單位,採取日常檢查和統一檢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日常檢查由縣交通主管部門結合日常管理工作進行(占全年考核評比分數的40%);統一檢查由縣政府組織財政、交通、城建、林業、衛生、行政執法等部門,在半年和年終進行檢查(占全年考核評比分數的60%)。縣交通主管部門每年檢查全縣農村公路覆蓋面要達到100%,至少每條線路檢查2次以上。鄉、村公路養護管理情況分別由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每月組織自檢一次,覆蓋面要達到100%。
第二十九條縣交通主管部門要對鄉、村公路(油路、水泥路)建檔立卡,把每次檢查情況記錄在案,作為全年對鄉村公路養護管理情況考核評定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條建立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激勵機制。在年度考評中,全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進入全省先進行列或被綜合評定為全省交通工作先進縣,縣政府獎勵交通主管部門5萬元;在全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年度考評中,排在前3名的鄉鎮,由縣政府各獎勵3萬元,排在4至9名的鄉鎮,由縣政府各獎勵1萬元。獎勵資金由縣財政支付。在年度考評中排在後3名的鄉鎮,予以通報批評,並由鄉鎮主要領導向縣政府作出檢查。
鄉鎮未按農村公路養護計畫完成的任務,由縣交通主管部門指定有資質的養護企業負責實施,所需資金由縣財政部門在鄉鎮財政資金中統一結算。
第三十一條年度內公路養護工程出現重大質量事故或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事故的部門、鄉鎮,取消當年評先資格,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附則信息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與相關法律、法規或省市有關規定相牴觸的,按有關法律、法規或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由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