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安縣打擊濫砍盜伐實施辦法

為有效保護我縣林木資源,明晰管護職責,規範管護秩序,強勢遏制和嚴厲打擊濫砍盜伐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森林資源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打擊對象,實施辦法,

打擊對象

1、濫砍盜伐林木資源行為;
2、亂收濫運木材行為;
3、損壞、破壞樹木行為;
4、其它直接或間接損毀、破壞林木資源行為。

實施辦法

1、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會議等多種形式,加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制定護林公約,設立保護林木資源宣傳牌,提高廣大人民民眾保護林木資源的自覺性,積極主動同濫砍盜伐和其它破壞林木資源的違法犯罪活動做鬥爭。
2、林木資源管護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和義務。鄉鎮黨委和政府要把林木管護工作納入工作日程。黨委書記對轄區內森林管護工作負總責,是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具體抓,是林木管護的具體責任人。公安機關、司法機關、林業部門是綜合治理的成員單位,要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共創林木管護的良好環境。
3、各村民委員會和林權所有者,是林木管護的直接責任人。各村要成立林木管護領導組織,支部書記(村長)既是第一責任人,也要具體抓,要建立起一個比較完整的護林組織體系,成立以治保主任任隊長,村民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村民小組長和林權所有者為成員的村級護林隊,日夜巡護。真正做到自己的事自己管,自家的樹自家看。同時,各鄉鎮要把林木管護工作納入對村民委員會工作考核的一項主要內容,與村(組)幹部工資、獎金掛鈎。對因管理不善造成嚴重後果的,轄區內樹木全年累計丟失10立方米以上,要追究村支部書記(村長)的責任,情節嚴重的要免去村支部書記職務。
4、森林公安隊伍要切實履行查處、打擊濫砍盜伐行為的神聖職責,發揮主力軍作用,加大對濫砍盜伐案件的查處力度。無論是民眾舉報,還是上級督辦的案件,做到接一件,查一件,結一件。特別是對團伙盜伐和林權所有者濫伐案件,要嚴厲查處和打擊。對構成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絕不姑息遷就,降格處理。由於工作不負責任,案件偵破不力,徇私枉法造成影響的,要追究具體辦案人員及單位領導的責任。涉林案件結案率要達到95%以上,否則,將對森林公安各單位主要領導實行工作問責。年內涉林案件發案率不減,打擊不力,林木資源破壞嚴重,濫伐盜伐勢頭扼制不住,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要對事涉領導班子和幹警隊伍進行調整。
5、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木材加工廠的管理,嚴肅木材加工廠的審批程式,把好審批關。不具備規定標準的堅決不批。要對木材加工廠運行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監管,進出木材實行登記、打檢木號印製度,無檢木號印的木材一律視為非法收購木材。對非法經營、無證經營的加工企業要嚴厲打擊,查封和取締,從根本上堵塞非法木材銷售渠道。
6、縣木材檢查站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接到舉報和發現非法運輸木材的,按照法律規定,要及時盤查處理,堅決堵住非法運輸這個關鍵環節。
7、鄉鎮林業站工作人員,要分片包保,落實責任,加強日常巡查。做到信息接收,報告及時、準確,調查、處理到位。對案件查處不力,知情不報、瞞報、謊報、漏報、遲報以及徇私枉法,充當不法分子保護傘者,要對站長及責任人給予嚴厲查處,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夠成刑事案件隱瞞不報,避重就輕的,對責任人按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處理。
8、各國營場(圃)要加強本轄區林木管護工作,場長(主任)負總責,主管領導具體抓,護林隊員分片包保,制定嚴格的林木管護工作責任制,與管護者簽訂管護契約,並與工資、獎金掛鈎。林業主管部門要對國營場(圃)的林木管護工作定期實地檢查,發現濫砍盜伐嚴重、管護不力的,要追究場長(主任)的責任,情節嚴重的要免職或給予撤職處分。由於護林員管護不力,導致林木資源破壞嚴重的,要調離護林隊伍;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護林人員,要開除林業隊伍。
9、森林資源行政案件稽查大隊要切實肩負起督查、督辦涉林案件的行政執法檢查的職能。對案件查處不力或徇私舞弊的行政執法人員,要追究責任,夠立案的要移送紀檢和司法機關處理。
10、要加強情報信息蒐集,做好民眾來信來訪工作,深入發動民眾,廣辟情報信息來源。各鄉鎮、村要設林木管護工作情報員,發現情況立即報告,同時對舉報人給予重獎和保護。
11、要嚴肅森林案件上報紀律。各鄉鎮、各林業站、村民委員會和林權所有者,在涉林案件發生第一時間內,要上報森林公安機關。森林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後,要立刻趕赴案發現場,立案偵查。對有案不及時報告、接警不立即出警的,要根據情節,對責任人給予嚴肅處理。
12、縣公安局、檢察院、法院要對涉林刑事案件從嚴、從速處理,絕不能降低量刑標準。
13、縣政府要把林木管護工作作為對各鄉鎮年終考核的重要內容,縣委、縣政府督查室要對濫砍盜伐,林木資源破壞嚴重的鄉鎮進行嚴肅督查和限期整改。因領導不力造成濫砍盜伐嚴重的鄉鎮,全年累計丟失樹木50立方米以上,年終不能評為先進鄉鎮,並對主要領導實行工作問責,建議調整主管領導的分工,對不負責任的林業站站長給予免職或撤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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