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商聯營是供銷合作社和農民的聯合經營。包括生產環節、加工環節和購銷環節的聯 營。具體內容有:(1) 農副產品生產聯 營。農村供銷社同農民根據當地資源、技術條件和市場需要,商定生產經營項目和規模,農民負責生產,供銷社提供資金、物資和技術,並推銷產品,利潤按商定比例分 成。(2) 農副產品加工聯營。由供銷社同鄉鎮企業聯合經營,鄉鎮企業提供場地、設備,負責加工生產; 供銷社提供資金、原料,負責產品推銷。盈利按規定比例分成。(3) 農副產品銷售聯營。農民根據聯營契約,將完成統購、派購任務後的一、二類農副產品和三類農副產品交給供銷社銷售,經營利潤按商定比例分成。通過農商聯營,供銷社把農村各種集體經濟和個體經濟分散的商品生產組織起來,同國家計畫和市場需要緊密結合,有利於發展農業生產,搞活商品流通,繁榮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隨著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和這種聯營形式的進一步完善,供銷社將逐步成為農村供銷、加工、貯藏、運輸、技術、市場信息的綜合服務中心。
農商聯營是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而興起的經營方式,大力發展多層次、多種形式的農商聯營是農村經濟發展中提出的新課題。
通過農商聯營,把生產和流通有機地結合起來,把農民發展生產的積極性和自主權同市場的需求緊密地結合起來,使農民生產有方向,產品銷售有出路。農商聯營的範圍、規模和形式應由小到大,由低級到高級逐步發展,循序漸進;由單項聯營到發展到多項聯營;由單層次聯營發展到多層次聯營,經濟性聯營發展到開發性聯營,單一環節聯營發展到跨地區、跨部門和跨行業的橫向聯營。特別要與鄉鎮企業發展聯營,充分發揮供銷社的資金雄厚、聯繫面廣等優勢,與鄉鎮企業掛起鉤來,大力開展聯購聯銷業務,做好他們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工作。總之,不論搞哪種形式的聯營,都必須以發展商品經濟、擴大購銷、方便民眾生產與生活為出發點,並認真簽訂聯營契約,明確各方責任、權利、盈利分配比例等,使這種聯營不斷鞏固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