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谿縣2015年大中型水庫移民避險解困實施細則

辰谿縣2015年大中型水庫移民避險解困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為本,以大中型水庫移民避險解困、最終實現同步小康為目標,規範有序地實施我縣大中型水庫移民避險解困工作,切實改善庫區及安置區移民生產生活條件,妥善安置大中型水庫移民避險解困幫扶對象500人,確保移民“搬得出、穩得住、逐步能致富”,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關於幫助各地開展大中型水庫移民避險解困試點工作的通知》(發改農經〔2013〕1730號)和《水利部移民局關於印發大中型水庫移民避險解困省級試點方案編制工作大綱(試行)的通知》(移後扶〔2013〕46號)及湘政發〔2012〕35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大中型水庫移民避險解困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移民自願與政府引導相結合的原則;
(二)堅持國家扶持與移民自力更生相結合的原則;
(三)堅持保移民居住安全與保基本生存條件相結合的原則;
(四)堅持統籌規劃與突出重點相結合的原則;
(五)堅持解決現實困難與解決長遠發展相結合的原則;
(六)堅持移民“輸血”與“造血”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避險解困的實施範圍為:我縣境內大中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
第四條避險解困幫扶對象為納入大中型水庫後期扶持範圍的農村移民,並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經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鑑定,居住在滑坡、崩塌、山洪、土石流等自然災害易發區或因地面塌陷、地質沉降其房屋安全受到嚴重影響、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的大中型水庫庫區和安置區農村移民;
具體分四類:一類是居住在明顯的滑坡體上的;二類是居住在山洪、土石流等自然災害易發區的;三類是宅基地地面塌陷、沉降,導致房屋開裂、變形,不能居住的;四類是居住在庫區,因庫水浸泡,易發生庫岸崩塌,導致房屋開裂、變形,不能居住的。
(二)人均耕地在0.2畝以下、人均年收入在1600元以下、基礎設施極其薄弱、生存環境極端惡劣,不搬遷無法擺脫生活困難的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
具體分三類:一類是經村組移民大會評議為生產生活特別困難的;二類是居住在離中心村比較遠的偏僻地區,交通、飲水、就醫、子女入學等極其困難的;三類是居住地土地資源匱乏,人均耕地在0.2畝以下,可開發資源極其有限,不搬遷無法解決溫飽、最終脫貧致富的。
(三)以捕撈為生且岸上無田無土無房的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但下列人員不能列為避險解困幫扶對象:①本細則出台前,戶口已從避險區域遷出或房屋搬遷至避險區域外或在避險區域外有產權房長期居住的;②簽訂避險解困幫扶搬遷安置協定時身份發生了變化(如在部隊晉升為軍官或三級以上士官、錄為國家工作人員等)不再是農村移民的;③原核定登記的後期扶持人口因出嫁、入贅至避險區域外的;④居住在敬老院的五保戶;⑤簽訂避險解困搬遷協定前已死亡的;⑥本細則出台前已享受移民避險解困搬遷安置政策補助的;⑦本細則出台前,變更戶籍掛靠戶口的;⑧居住在避險區域內非永久性住房、避險區域外有住房的。
第五條避險解困安置方式。
(一)縣城安置。對文化水平較高,有一定經營經驗,土地依賴程度較低的移民可採取進縣城安置的方式。由各鄉鎮人民政府對進縣城安置的移民進行認真研究,嚴格把關,確保進縣城後移民可維持正常生活。搬遷移民戶原有生產資源權屬不變,繼續留用。
(二)鄉(集)鎮安置。即在鄉鎮內居民聚居點安置。對於經濟條件相對較好、文化程度相對較高、從事農業生產時兼工兼商的移民,搬遷到生產生活條件相對較好、環境容量相對充足、基礎設施比較完善的鄉鎮內進行安置。搬遷移民戶原有生產資源權屬不變,繼續留用。
(三)本村安置。即在本村、組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相對較好的安全地帶建房安置。
進縣城安置的,安置後人均住房面積不低於20平方米;其他方式安置的,安置後人均住房面積不低於25平方米。
第六條移民避險搬遷安置補助費使用用途、建房補助標準及發放方式。
(一)搬遷安置補助費使用用途:移民避險搬遷安置建房補助費套用於移民建(購)房;集中安置點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不發放到戶,由縣大中型水庫移民避險解困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縣避險解困領導小組)統一管理、統一核撥。
(二)搬遷安置建房補助費標準:進縣城安置的,購房補助費為每人2萬元;搬遷到鄉(集)鎮安置的,建(購)房補助費為每人1.5萬元;本村安置的建房補助費為每人1.2萬元。避險搬遷安置建(購)房補助費每戶補助人數不超過5人,不足部分由幫扶對象自籌解決。
(三)建房補助費發放方式:
1.新建住房的,新房主體基本完成,發放搬遷建房補助費總額的70%,在拆除舊房、將宅基地還耕還林並經鄉鎮、縣避險解困領導小組驗收簽字後,一次性發放搬遷建房補助費餘額;
2.對購置新房的,憑房屋買賣契約、購房發票、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按揭購房的憑他項權利證)發放搬遷建房補助費總額的70%,在拆除舊房、將宅基地還耕還林並經鄉鎮、縣避險解困領導小組驗收簽字後,一次性發放搬遷建房補助費餘額;
3.對購置二手房的,憑房屋買賣契約、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發放搬遷建房補助費總額的70%,在拆除舊房、將宅基地還耕還林並經鄉鎮、縣避險解困領導小組驗收簽字後,一次性發放搬遷建房補助費餘額。
第七條大中型水庫移民避險解困安置實行鄉鎮負責制,由鄉鎮組織實施,縣避險解困領導小組進行指導、協調、督查。
避險解困安置的移民應當與相關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簽訂避險搬遷安置協定,避險解困安置協定應明確以下內容:
(一)安置的對象姓名;
(二)安置的方式、安置地點;
(三)安置的補助標準、可享受建房補助人口數、補助費總金額;
(四)建房補助費的發放方式;
(五)完成搬遷安置的進度要求;
(六)避險解困安置移民原有房產及宅基地的處置方式。
第八條簽訂避險解困安置協定應該遵循如下原則:
1.在本村區域範圍內安置的,由鄉鎮、村與移民戶簽訂避險解困安置協定;
2.在本鄉鎮區域範圍內跨村安置的,由鄉鎮、遷出地村、安置地村與移民戶簽訂避險解困安置協定;
3.跨鄉鎮安置的,由遷出地鄉鎮、村及安置地鄉鎮、村與移民戶簽訂避險解困安置協定。
第九條移民避險解困實施程式
(一)申請:符合條件的移民戶向所屬村委會提出避險搬遷安置書面申請。書面申請須明確搬遷原因、安置方式、搬遷去向、建房方式,搬遷去向明確到小地名。
(二)民主評議:村支兩委召開移民戶主會議,對申請對象進行民主評議,並將評議結果進行公示,如有異議應及時調整再行公示,無異議後由村委會逐戶填寫《移民戶基本情況表》,由戶主本人或其代表簽名、所屬組長簽名、村委會主要領導簽名並加蓋村委會公章,呈報至所屬鄉鎮人民政府。召開移民戶主會議須村組三分之二以上移民戶主或其代表到會,必須有會議現場相片、與會代表本人簽名、詳細會議記錄。評議結果公示時間不少於5天。
(三)鄉鎮審核:鄉鎮人民政府對各村上報的移民避險解困對象進行審核,將審核結果分村進行公示,無異議後報送至縣避險解困領導小組。審核結果必須到戶、到人,公示時間不少於5天,公示必須有照片。
(四)縣避險解困領導小組覆核:縣避險解困領導小組對各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移民避險解困對象進行核查,並將核查結果分鄉鎮、村進行公示,無異議後作為實施的最終依據。公示時間不少於5天。
(五)簽訂協定:各避險解困的移民戶按照本細則第七條規定與相關鄉鎮、村簽訂避險解困安置協定,並向縣避險解困領導小組提交協定原件一份,縣避險解困領導小組根據實施進度發放移民避險解困安置建房補助費。
(六)驗收:項目完成後由各鄉鎮人民政府向縣避險解困領導小組提出驗收申請,縣避險解困領導小組組織自驗,自驗合格後再按程式報請市移民部門、省移民部門初驗和終驗。
(七)資料建檔:由鄉鎮負責收集、完善資料,縣避險解困領導小組整理建檔。
第十條安置點選擇、占地處理及建設。
安置點選址必須科學、安全、合理,須避開河道、滑坡體、土石流等地質災害區,並符合土地利用規劃。所選安置點須經縣級以上國土部門進行地質環境危險性評估,認定地質安全穩定。安置點的地理位置應交通方便、水源安全可靠、可用地面積能滿足其建設用地的需求,確保搬遷後移民居住安全,並能為長遠發展留有餘地。
安置點占地由所屬鄉鎮統籌調整,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湖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儘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安置點用地按誰占用誰承擔的原則,由各安置戶承擔安置點占地處理資金,同時實行占補平衡,即安置點占用耕地、林地的,各安置戶原宅基地必須按“占一補一”的原則還耕還林。安置點占地不新增移民後期扶持人口。
安置點建設按照“統一選址、統一規劃”的原則,由移民自主選擇建房方式。選擇統一建設的,由相關鄉鎮召開安置點全體移民戶主會議討論決定房屋戶型、面積、結構等事項,並制定詳細實施辦法。
第十一條避險解困安置移民保留原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畜禽水產養殖基礎設施及經營承包權、專業捕撈漁民原有解困工程中獲得的基本生產資料、林業股權等生產資源。在移民自願的基礎上,可以依法自行流轉,也可以由承包方自願委託發包方依法組織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業股權等生產資源流轉應當由承包方與受讓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書面流轉契約或協定。跨鄉鎮異地搬遷集中安置的移民,安置地政府已按政策安排農業資源的,原有農業資源全部調劑給未搬遷的移民。
第十二條避險解困移民戶宅基地分配、就醫、就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安置地居民同等的權利和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損害移民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避險解困移民安置戶具備培訓條件的,可通過生產技能、實用技術、二三產業和勞務輸出等方式進行培訓,提高移民就業創收能力,使他們能從發展生產、外出經商、務工等方式中逐步擺脫貧困。
第十四條對符合條件的獨生子女和兩女結紮移民戶在實施避險搬遷工作過程中應優先安排;對獨生子女和兩女結紮移民戶分別按增加1人和增加半人的標準發放建房補助費。
第十五條避險解困幫扶安置項目工程涉及多個涉農部門的,相關部門在項目上應給予重點傾斜。適當減免避險解困搬遷安置過程中相關行政性或者服務性收費,簡化辦事程式。
第十六條因政府重大工程建設或城鎮開發進行了征地拆遷補償的水庫移民,由於已在相關部門享受了補償政策,不再納入避險解困搬遷政策扶持範圍。
第十七條強化領導,明確責任。大中型水庫移民避險解困安置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和行政首長負責制,縣政府成立以縣長為組長,分管移民的副縣長為副組長,縣發改、財政、監察、移民、交通、水利、國土、扶貧、民政、住建、環保、公安、信訪、林業等部門為成員的辰谿縣大中型水庫移民避險解困安置工作領導小組,全權負責移民避險解困工作組織領導。各相關鄉鎮成立以鄉鎮長為第一責任人的領導班子,具體負責落實避險解困安置工作。
第十八條獎罰制度。大中型水庫移民避險解困工作應於2015年12月底以前結束。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新房建設、舊房拆除並實施了原宅基地還耕還林的集中安置移民戶每戶獎勵10000元;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購房或新房建設、舊房拆除並實施了原宅基地還耕還林的其他方式安置的移民戶每戶獎勵5000元。
避險解困安置移民戶簽訂避險搬遷安置協定後,未按協定約定實施搬遷安置、經所屬鄉鎮督促仍未實施的視為主動放棄;避險搬遷安置移民戶購房或新房建成後,原房屋未完全拆除、原宅基地未實施還耕還林的,由所屬鄉鎮負責督促落實,必要時由原房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同時,建房補助費餘額轉為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用於安置點基礎設施建設或公益設施建設。
第十九條工作要求。
(一)廣泛宣傳,陽光操作。移民避險解困工作事關移民切身利益,事關社會大局穩定,必須堅持原則、定準對象、嚴格標準、規範程式。嚴禁亂開政策口子,絕不允許隨意擴大範圍。各鄉鎮要通過發放宣傳單、召開移民座談會等形式,廣泛宣傳移民避險解困幫扶相關政策,確保家喻戶曉。堅持程式公開,各鄉鎮、村在核准對象時,要嚴格按照實施對象條件進行評議初審,及時張榜公示,廣泛接受移民民眾監督。
(二)嚴肅紀律,加強監管。縣監察、審計、財政、移民等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工程質量及資金安全。加強對移民避險解困幫扶項目資金撥付、使用情況的管理,嚴禁專項資金挪作他用,堅決杜絕和防止弄虛作假行為。對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依法追回補助資金,同時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三)有序推進,確保穩定。縣移民局、信訪局、維穩辦以及相關鄉鎮要認真做好風險評估和應急預案,組建專門班子,明確專人負責做好政策宣傳及答覆工作,切實維護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社會穩定。
第二十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縣避險解困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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