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谿縣金融產業扶貧貸款貼息資金管理辦法

辰谿縣金融產業扶貧貸款貼息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我縣金融產業扶貧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湖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湖南省扶貧開發辦公室關於開展金融產業扶貧工作的指導意見》(湘信聯發〔2014〕48號)、《關於做好全省產業扶貧貸款貼息工作的通知》(湘扶辦聯〔2014〕6號)和《湖南省扶貧開發辦公室湖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關於明確第二批金融產業扶貧推進縣及進一步做好扶貧小額信貸工作的通知》(湘扶辦聯〔2015〕5號)檔案精神,以及財政扶貧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融產業扶貧貸款貼息資金,分為到戶貸款貼息資金和項目貸款貼息資金。到戶貸款貼息資金是指對我縣建檔立卡貧困農戶發放的小額貸款進行貼息的專項資金。項目貸款貼息資金是指對帶動貧困農戶共同致富的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和專業大戶(簡稱“扶貧經濟組織”,下同)貸款發展產業項目進行貼息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扶貧貸款貼息資金納入財政扶貧資金統一管理,由縣扶貧開發辦公室和縣財政局共同管理使用,實行專賬核算和縣級財政報賬制,專款專用,不得用於貼息範圍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有結餘,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四條承貸機構為信用聯社。
第二章到戶貸款貼息方法
第五條按期歸還貸款的農戶,享受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貼息的全額補助。逾期歸還貸款的借款人不享受貼息。計算方式為:貼息額=貸款本金×基準利率×貸款期限。
第六條每半年村委會統一收集貧困農戶還本付息憑證,一年期內貸款,提供還本付息憑證,一年期以上貸款,提供結息憑證,報鄉鎮及縣扶貧部門審核,縣扶貧開發辦公室會同縣財政局共同審批,確認貼息對象和金額。到戶貸款貼息資金通過一卡通直接補貼到貧困農戶。在審核貧困農戶貸款貼息資金時,需依據貧困農戶情況確認其身份,並審查其貸款是否真正用於生產發展。
第三章項目貸款貼息方法
第七條項目貸款貼息率,原則上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50%執行,視項目的扶貧效果、帶動貧困農戶情況,由省扶貧開發辦公室、財政廳在下達各縣(市、區)的規模計畫內確定具體的貼息額度。項目貸款貼息資金直接補貼給項目實施單位。項目貸款貼息期限為1年。
第八條項目貸款貼息申報工作由縣扶貧開發辦公室、縣財政局具體組織。
1.承擔扶貧任務的扶貧經濟組織(或項目實施單位)經縣扶貧開發辦公室、縣財政局考察評估後,根據產業發展項目和幫扶方式等內容與縣扶貧開發辦公室簽訂扶貧責任書。在承貸機構獲得貸款並按期付息後,即可向縣扶貧開發辦公室、縣財政局申請貼息。
2.縣扶貧開發辦公室、縣財政局審核項目貸款貼息申請,需審查扶貧經濟組織支持帶動貧困農戶脫貧致富情況和與縣扶貧開發辦公室簽訂扶貧責任書的完成情況。
3.縣扶貧開發辦公室、縣財政局在每年6月底前根據省下發的申報指南將項目貸款貼息資金有關材料上報市扶貧開發辦公室、市財政局,市扶貧開發辦公室、市財政局審查後於7月底前上報省扶貧開發辦公室、省財政廳,超過規定時間申報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貸款貼息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貼息額以外的應收利息,借款人應按期支付。縣扶貧開發辦公室、村級初評小組協助宣傳。
第十條加強對扶貧貸款貼息資金項目、資金管理使用等監督檢查,堅持陽光操作,所有貼息對象要分級公示。到戶貸款貼息由縣扶貧開發辦公室在項目村組公示,項目貸款貼息由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在網上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縣審計部門每年進行一次專項審計。對弄虛作假或擠占、挪用、滯留資金的,一經查實,應立即責令改正,追回資金,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一條縣扶貧開發辦公室負責此管理辦法的具體解釋。
第十二條本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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