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谿縣貧困孕產婦危重症救助管理辦法》是辰谿縣施行的辦法。
辰谿縣貧困孕產婦危重症救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高危貧困孕產婦住院分娩嚴重產科併發症的救助工作,保障產婦生命安全,進一步緩解民眾因病致貧問題,根據衛生部《關於進一步降低孕產婦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兒破傷風項目工作的通知》以及湖南省衛生廳《關於我省實施婦幼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補充通知》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醫療救助
第二條 縣人民政府成立辰谿縣貧困孕產婦危重症救助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縣衛生局,負責全縣貧困危重症孕產婦救助的組織領導工作。
第三條 縣衛生局、財政局負責貧困孕產婦危重症救助的監督管理工作。縣婦幼保健院負責貧困孕產婦危重症救助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四條 貧困危重症孕產婦申請救助,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屬符合國家計畫生育政策生育;(二)家庭經濟十分困難;(三)在定點醫院住院分娩;(四)出現嚴重產科併發症。
第五條 貧困危重症孕產婦救助堅持適度救助,公開、公正、公平和實行政府救助與醫療單位減免及社會互助相結合的原則。第六條 凡符合救助條件的貧困危重症孕產婦,自孕期檢查12周至產後42天內,對在指定醫院進行產前檢查、住院分娩所發生的藥費、檢查費、診療費、床位費、輸血費、材料費、手術費等可給予救助。
第七條 凡申請救助的貧困危重症孕產婦,必須在定點醫院就診。在縣級定點醫療機構無法治療、確需轉診治療的,由首診醫院辦理轉診手續,本人向縣婦幼保健院申請獲得同意後方可轉至上級定點醫院治療。
第八條 縣人民醫院、縣中醫院、縣婦幼保健院、市級醫院、省級醫院為貧困危重症孕產婦救助定點醫院。各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遵守國家、省、市各項政策規定,科學制定診療方案,切實提高服務質量,合理控制醫療費用。
第三章 審批程式
第九條 貧困危重症孕產婦救助實行屬地管理。醫療救助對象因家庭貧困,且合併其他重大疾病而自身無力負擔醫療費用時,由戶主向縣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管理辦公室(設縣婦幼保健院)提出救助書面申請,並如實提供以下資料:(一)孕產婦本人身份證、戶口簿;(二)合法有效的準生證明;(三)定點醫院出具的醫療診斷書、病史資料、每日費用清單和醫療費用發票;(四)孕產婦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證明。
第十條 縣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管理辦公室負責對申請對象上報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孕產婦,將救助資金直接支付給申請對象本人;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書面通知申請對象本人。
第十一條 符合救助條件的孕產婦,一般應在入院前或出院後三個月內提出救助申請。未在規定期限提出救助申請的,原則上不予受理。
第四章 救助標準
第十二條 貧困孕產婦合併其他重大疾病的,救助標準按孕產婦住院分娩自付費用的20—40%進行救助;屬特困家庭對象的,可全額免費救治。每名孕產婦原則上只救助一次。
第十三條 審核發放孕產婦醫療救助費用時,應剔除下列費用:(一)醫療單位按規定應減免的費用;(二)在有關單位已報銷的醫療費用;(三)救助對象參加各種商業保險已賠付的醫療保險金。
第五章 救助資金的來源及管理
第十四條 設立“辰谿縣貧困危重症孕產婦救助基金”,資金主要來源為上年度節餘的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資金。縣財政局根據實際需要撥付補助資金,孕產婦補助有關手續由縣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管理辦公室負責具體辦理。
第十五條 縣婦幼保健院建立貧困危重症孕產婦救助支出專帳,加強資金管理,確保救助資金髮放公正合理,確保貧困危急重症孕產婦直接受益。
第六章 組織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 貧困危重孕症產婦救助工作在縣人民政府領導下,由縣衛生部門牽頭組織實施,縣財政、民政等部門通力協作,各行其職,各負其責。
第十七條 縣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對貧困危重症孕產婦救助資金實施財務監督和審計,確保醫療救助資金按時撥付和合理使用,杜絕擠占挪用等現象發生。
第十八條 各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執行國家和本辦法的各項有關規定,認真組織做好貧困危重症孕產婦的救治工作。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屬縣級醫療機構,由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嚴肅處理;屬上級醫療機構,由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騙取貧困危重症孕產婦救助資金的個人,除由有關部門追回資金外,還要對當事人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