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谿縣縣長質量獎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走質量效益之路,引導和激勵廣大企業全面提高質量管理水平,改進和提高全縣產品、工程、服務和環境質量水平,促進全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懷化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試行辦法》(懷政辦發〔2010〕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辰谿縣縣長質量獎(以下簡稱縣長質量獎)是縣人民政府對我縣實施卓越績效質量管理模式,並在行業內處於領先地位、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企業的獎勵。
第三條 縣長質量獎的評定堅持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企業自願申請為前提,以市場評價為基礎,以政府推動、監督為保證,以用戶滿意為宗旨,由有關部門嚴格按標準和程式進行評定。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成立縣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縣評審會),由縣人民政府分管質量工作的副縣長任主任,縣政府辦聯繫縣質監局工作的副主任和縣質監局局長任副主任,縣質監局、縣發改局、縣工業經濟局、縣科技局、縣財政局、縣建設局、縣商務局、縣工商局、縣統計局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縣評審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縣評審辦)和評審組。縣評審辦設縣質量技術監督局,由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兼任主任。
第五條 縣評審會的主要職責:(一)組織、指導和監督縣長質量獎評審活動的開展,決定縣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的重大事項;(二)審定評審結果,確定獲獎企業名單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六條 縣評審辦的主要職責:(一)組織制(修)訂縣長質量獎評審實施細則、評審工作程式等;(二)組織開展縣長質量獎申報工作,受理縣長質量獎申請;(三)按評審工作需要,提出評審員名單,經評審會審定後組建評審組;(四)對申報企業的資料進行審查,確定申報材料符合要求的企業名單;(五)組織評審組對申報材料符合要求的企業進行現場評審,考核、監督評審員履行職責;(六)向評審會報告縣長質量獎評審結果,提出獲獎企業候選名單;(七)負責社會各界反映問題的調查核實工作;(八)宣傳、推廣獲獎企業的質量管理先進經驗和方法;(九)監督獲獎企業持續實施卓越績效質量管理模式,規範使用獲獎榮譽。
第七條 評審組由5名以上評審員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其主要職責是:(一)制訂現場評審實施計畫,對企業實施現場評審;(二)提出獲獎企業建議名單。
第八條 評審員應縣備以下條件:(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熟悉國家有關質量和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定;(二)具有專科以上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5年以上從事質量管理或專業技術工作經歷,有豐富的質量管理理論和實踐經驗,熟悉企業質量工作情況;(三)熟悉《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國家標準,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四)能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評審紀律。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九條 申報縣長質量獎的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在本縣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正常運行5年以上;產品質量達市級同類產品先進水平,市場占有率、財稅貢獻率、品牌知名度居市級同類產品前列;(二)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和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實施卓越績效質量管理模式並取得卓越經營績效,主要經濟、技術和質量指標在市內同行業中處於領先水平;(三)在加快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推進企業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實施標準化戰略和品牌戰略,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開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過程中,節能減排和環保符合相關要求;(四)企業具有完善的售後服務體系,顧客滿意度高,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五)近3年內無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責任事故,無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章 評價標準
第十條 縣長質量獎評價標準,採用GB/T 1958O《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 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具體按照《辰谿縣縣長質量獎評定細則》進行評定,總評分為1000分。
第十一條 獲得縣長質量獎的企業,總評分不得低於600分(含600分)。如當年所有申請企業的總評分均低於600分,則該獎項空缺。
第五章 評審程式
第十二條 縣長質量獎的評審程式主要包括:(一)申報。凡符合縣長質量獎申報條件的企業,根據自願的原則,填寫《辰谿縣縣長質量獎申報表》,並對企業的質量工作業績進行自我評價和說明。縣長質量獎申報表及必要的證明材料,經有關主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簽署推薦意見後,報送縣評審辦;(二)資格審查。縣評審辦負責對申報企業的基本條件、推薦意見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對通過資格審查的,正式受理其申報;(三)資料評審。縣評審辦組織評審人員對已受理企業的資料進行評審,並根據資料評審結果,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的企業名單。對未進入現場評審的企業,由縣評審辦反饋評審結果;(四)現場評審。評審組對資料審查合格的企業進行現場評審。現場評審的時間一般為2—4天。現場評審應形成現場評審報告,並由企業法人代表簽字確認。現場評審結束後,評審組應在規定時間內將現場評審報告提交縣評審辦,並提出獲獎企業建議名單;(五)綜合評價。縣評審辦綜合各評審組的建議後,提出提請審議的獲獎企業候選名單,並將企業的申報材料、現場評審報告等提交評審會。評審會審議後,確定獲獎企業初選對象;(六)公示。評審會對擬獲獎初選對象在縣電視台進行公示,限期徵求社會意見。對公示期間反饋的意見,由縣評審辦進行調查核實,並形成調查核實情況報告,提交評審會審查後報縣人民政府決定獲獎企業名單;(七)公告。獲獎企業名單,縣人民政府在縣電視台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 縣長質量獎每兩年評定一次,每次新增獲獎企業不超過2家。
第十四條 獲得縣長質量獎的企業,由縣人民政府進行表彰和獎勵,並由縣長頒發獎牌、證書和獎金,每個新獲獎企業獎金為10萬元。
第十五條 縣長質量獎的評審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獎勵資金和評審工作經費列入縣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企業所提供的申報材料應當真實有效,嚴禁弄虛作假。第十七條 獲獎企業在宣傳活動中提及縣長質量獎榮譽的,必須註明獲獎年度。
第十八條 獲得縣長質量獎的企業應積極宣傳和推廣其質量管理先進經驗和方法,與其他企業開展經驗交流,並在每年2月底前向縣評審辦書面報告上年度持續實施卓越績效質量管理模式情況。
第十九條 縣長質量獎的有效期為4年。期滿後,經複評合格繼續有效,並重新頒發縣長質量獎獎牌、證書,但不再重複頒發獎金。
第二十條 對獲得縣長質量獎的企業每年進行一次覆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並經縣評審辦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報縣評審會審核後由縣人民政府撤銷其縣長質量獎稱號,收回獎牌和證書,並予以公告:(一)質量管理水平明顯下降的;(二)發生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責任事故的;(三)產品在國家、省、市、縣級質量監督抽查中出現嚴重不合格的;(四)有重大投訴且情況屬實的;(五)經濟效益下滑,連續兩年出現虧損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