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谿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辰谿縣安全生產舉報暫行辦法》的相關通知內容。
辰谿縣安全生產舉報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安全生產的社會監督,消除各類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制止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隱藏的、可能導致事故的危險行為和危險因素,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規程的行為。
第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舉報人)有權對其發現的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向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以下簡稱縣直有關部門)舉報。
第四條 對事故隱患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提倡實名公開舉報,以便於及時核實、查處、消除事故隱患和實施獎勵。舉報人在舉報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向有關部門提供線索或者必要的證據。
第二章 舉報案件的範圍
第五條 本縣區域記憶體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有權舉報:(一)發生死亡、重傷和中毒等安全生產事故,隱瞞不報或未及時如實報告的;(二)煤礦、非煤礦山、煙花爆竹、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未依法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未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三)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未依法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四)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以及被有關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停產停業整頓、關閉的生產經營單位,逾期未改、未停或未關閉而繼續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五)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因未依法保證安全生產必需的資金投入或資金投入不足,可能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的;(六)未取得相關證照進行非法生產、非法建設、非法經營活動的;(七)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培訓合格,無證上崗的;(八)違法開採礦產資源、破壞國家財產、危害民眾和從業人員安全的;(九)危險物品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及廢棄物處置經營企業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十)農用車、三輪車、拖拉機載客的,客車嚴重超載的,縣城校車接送學生的,以及農村校車不符合標準或嚴重超載的;(十一)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設施和器材配備不到位或不能正常使用,無安全出口的,以及消防通道被堵塞、封閉的;(十二)煙花爆竹私人小作坊擅自生產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存在“四超兩改”(超定員、超藥量、超能力、超範圍和改變生產工藝、改變工房用途)現象的;(十三)其他可能導致重大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隱患及嚴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六條 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是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縣直有關部門未發現,或者雖然發現,但沒有按有關規定處理的。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七條 舉報人可以採取書信、電子郵件、電話、傳真、走訪等方式舉報。
第三章 舉報案件的受理
第八條 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縣直有關部門受理。
第九條 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縣直有關部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的規定,建立或明確事故隱患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受理機構,嚴格舉報事項的受理程式,完善舉報事項查處資料的檔案管理,向社會公布安全生產舉報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和通訊地址,為舉報單位和個人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條 對舉報人舉報的事故隱患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由縣直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及時進行初步認定、分級。經初步認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由縣直有關部門會同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專家進行確認。
第十一條 受理舉報時,對舉報人不願提供姓名、身份、單位以及不願公開自己舉報行為的,應尊重舉報人的權力並予以保密。
第十二條 對受理的來信來訪舉報,不屬事故隱患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可直接告知舉報人向有關部門進行舉報。
第四章 舉報案件的處理
第十三條 對舉報的事故隱患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由縣直有關部門確認分級後,按職責分工和隸屬關係實行歸口負責、分級處理。交叉受理的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由縣安委會按職能劃分給相關部門處理;兩個以上部門因管轄許可權發生爭議的,由縣安委會指定處理。
第十四條 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縣直有關部門受理舉報案件後,一般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舉報人要求對舉報事項的查處情況進行答覆的,要在查處完畢後1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對上級領導批示的舉報案件,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並上報結果。
第十五條 舉報案件應按下列程式處理:(一)接到安全生產舉報案件時,應先進行書面登記,填寫《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舉報受理登記表》或《安全生產違法案件舉報受理登記表》;(二)分送有關股室在2日內對舉報情況進行核實;(三)舉報情況基本屬實後,有關股室提出處理意見並及時報分管副局長批示;凡屬情節特別嚴重、案情特別重大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重大事故隱患的舉報案件,應立即將舉報核查材料報局長和分管副局長,經批准後向縣政府分管領導報告;(四)經初查核實屬重大事故隱患的,縣直有關部門應立即向隱患單位發出隱患整改指令書,責令其限期整改,並進行複查;屬於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應予以立案進行調查處理。(五)對舉報案件的處理結果,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縣直有關部門應認真審核,凡發現查處事實證據不足或處理不當的,應及時通知經辦人員補充調查或另行提出處理意見,在規定時限內辦結。處理結果應回復實名舉報的單位和個人。對上級部門交辦的舉報案件,自收到案件之日起30日內辦結並將處理結果上報交辦部門;因案情複雜等原因需要延長上報時間的,要以書面材料報上級部門批准延長。
第十六條 辦結的安全生產舉報案件材料,應根據檔案管理“一案一卷”原則單獨立案歸檔,由專人負責保管;案卷歸檔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塗改和銷毀案卷材料。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閱案卷。
第五章 舉報案件的獎勵
第十七條 受理的舉報案件經調查屬實的,受理舉報部門應當給予實名舉報的最先舉報人予以100—1000元獎勵;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及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給予舉報人重獎。
第十八條 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由最先受理舉報的部門給予實名舉報的最先舉報人一次性獎勵。 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獎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託其他署名人領取。 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後,應當在30日內憑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對舉報人無法通知的,受理舉報的部門應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告,逾期未領取者,視為自動放棄權利。
第十九條 獎金的具體數額由負責核查處理舉報事項的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二十條 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者進行打擊報復的,由縣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或有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