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工業集中區企業(項目)準入、退出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升辰溪工業集中區(以下簡稱“集中區”)經濟實力和綜合競爭力,規範集中區企業(項目)準入、退出管理,提高集中區土地使用效益,促進資源要素最佳化配置和集約利用,實現集中區企業(項目)高效快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相關政策,結合集中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集中區內所有企業(項目)。
第三條集中區企業(項目)準入、退出管理辦法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依規的原則;
(二)以效益為目標,充分注重企業市場競爭能力的原則;
(三)集聚集約、提升集中區整體價值創造力的原則。
第四條為實現集中區經濟和社會綜合效益最大化的目標,促進集中區持續健康發展,入駐集中區企業(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
(二)符合集中區產業規劃發展方向;
(三)符合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要求;
(四)入駐集中區企業(項目)投資強度、銷售額和稅收預期達到集中區詳規確定的動態水平;達到集中區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性指標的規定;
(五)工業建築容積率達到集中區詳規約束標準;
(六)企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度在1億元及以上,投資強度在100萬元/畝及以上且確實需要供地建廠房的工業項目,採取“一事一議”。
(七)企業(項目)年產值在2000萬元及以上的原則上進駐標準廠房;
(八)企業(項目)在入駐集中區時必須簽訂入駐集中區協定,必須遵守集中區的各種規章制度和辦法,以書面形式承諾接受集中區及政府部門的依法監管和接受集中區退出條件。
第五條企業(項目)入駐集中區的基本程式:
(一)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項目)向集中區管委會提出入區申請,簽訂投資協定;入駐標準廠房的企業(項目)需填寫《辰溪工業集中區標準廠房租賃申請表》及簽訂《辰溪工業集中區標準廠房租賃協定》;
(二)集中區管委會收集匯總擬入駐集中區企業(項目)相關資料,進行評審;
(三)集中區管委會協調對評審通過的企業(項目)辦理入駐集中區相關手續;
(四)證照手續辦理齊全,入駐集中區企業(項目)開工建設。集中區管委會對項目建設進行跟蹤、督促和檢查、驗收,並根據企業(項目)建設發展情況提出合理化建議和要求。
第六條由於企業(項目)自身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要求退出集中區:
(一)招商引資契約約定的開工建設日期滿3個月未開工建設的;
(二)雖已開工建設,但施工期間停工連續超過12個月的;
(三)未按契約約定時間投產超過6個月的;
(四)停產超過12個月的;
(五)自投產之日起18個月內產值達不到簽訂投資協定要求的;
(六)自投產之日起18個月內年產品銷售收入達不到簽訂投資協定要求的;
(七)達不到招商引資協定約定的投資額度、強度的;
(八)拖欠租金、稅收、各項繳費或閒置超過3個月的;
(九)有違法經營、私自轉租、分租、調劑、交換租賃物的;
(十)違反集中區管委會有關規定,拒不整改的。
第七條企業(項目)退出程式:
(一)企業(項目)退出由集中區管委會牽頭負責實施;
(二)約談:由集中區管委會自核實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約談企業(項目)負責人,由企業(項目)負責人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具體整改方案,報集中區管委會審定後實施;
(三)整改:由集中區管委會向企業(項目)負責人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企業(項目)負責人應在簽收整改通知書後,60天內整改到位。未落實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集中區管委會審定,提出退出意見,並下達限期退出通知,責令退出。
第八條企業(項目)退出方式:
(一)無償退出。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至第(二)款類型的企業(項目)。企業(項目)批地未建或中途停工的,形成不良資產和土地浪費閒置的,實行無償退出不予補償,由縣國土部門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自行拆除,如不按期自行拆除,可作為占地補償由縣政府無償收回使用權和所有權;入駐標準廠房的企業(項目)實行無償退出不予補償,自行拆除標準廠房內的一切未建好的設備和附屬物,限期3個月內退出,並負責前期產生的一切費用;
(二)協商退出。凡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三)至第(十)款類型的企業(項目),在整改期限內未達到整改目標要求,企業(項目)負責人可主動申請退出。經協定協商,自願退出的企業(項目),可給予適當補償;
(三)依法關閉退出。凡在規定的整改期限內未達到整改目標要求或經協定協商達不成退出協定的企業(項目),集中區管委會啟動法律程式依法關閉企業(項目);
(四)兼併轉讓退出。企業(項目)由於兼併、轉讓等原因自願要求退出的,可通過市場交易方式運作,但企業(項目)必須向集中區管委會申請批准後,方可進行場地出售轉讓;
(五)破產退出。對於資不抵債的企業(項目),依法履行破產程式後,退出集中區。
第九條實行退出企業(項目)優惠政策所得追償機制。將優惠政策所得追償內容在入駐協定中明確約定,對退出集中區企業(項目),已享受優惠政策但項目沒有建成的,要全額追償優惠政策所得部分;對已建成但沒有產生經濟效益的企業(項目),扣除對財政的貢獻部分,追償已享受優惠政策所得部分。
第十條本辦法由辰溪工業集中區管委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