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權與詰問權

辯護權與詰問權

本書是“法學新領域文庫”之一,全書共分10個章節,主要對辯護權與詰問權知識作了介紹,具體內容包括從美國法看台灣地區刑事被告之律師權、貫徹平等與實質之辯護制度、律師與當事人之秘匿特權、從“憲法”解釋看被告訴訟基本權與詰問權等。該書可供各大專院校作為教材使用,也可供從事相關工作的人員作為參考用書使用。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目錄,前言,

內容簡介

作者論文極具前瞻性,有許多已成為中國台灣地區的法律條文及台灣地區“最高法院”的判決文字。在《辯護權與詰問權》中,作者再次提出許多大膽及前瞻性的主張。辯護權部分,作者主張應貫徹平等與實質的辯護制度。詰問權部分,作者詳細分析“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對刑事訴訟所帶來理論與實務上的衝擊,其中包括傳聞法則的未來發展等內容。除此之外,就台灣地區”最高法院”認為測謊有證據能力之判決,作者主張若無法律明文授權,以測謊為證據侵犯被告不自證己罪的“憲法”權利。對於律師與當事人秘匿特權之範圍與限制、新聞記者是否有拒絕證言權、證人是否得不經傳喚逕為拘提或逮捕,作者也參考美國相關立法,為我國台灣地區的法律修改提供了積極的建議。

作者簡介

王兆鵬,現職: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學歷: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博士,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碩士,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碩士。台灣大學法學士。
著作:《路檢、盤查與人權》、《當事人進行主義之刑事訴訟》、《美國刑事訴訟法》、《新刑訴·新思維》、《刑事訴訟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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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 受律師協助的權利
一、導論
二、他山之石
三、台灣地區律師權的理論與實務
第二章 受有效律師協助的權利
一、導論
二、適用範圍
三、憲法標準的演進
四、辯護人造成的錯誤
五、利益衝突
六、政府的干涉行為
七、結論
第三章 從美國法看台灣地區刑事被告之律師權
一、導論
二、律師權之內容
三、律師權之拋棄與自行辯護的權利
四、憲法上律師權之附著
五、結論
第四章 貫徹平等與實質之辯護制度
一、導論
二、辯護制度之理論基礎
三、平等保護
四、實質辯護
五、結論
第五章 律師與當事人之秘匿特權
一、導論
二、理論基礎
三、權利主體
四、要件與範圍
五、結論
第六章 對質詰問權
一、導論
二、傳聞法則
三、對質詰問權
四、結論
第七章 從“憲法”解釋看被告訴訟基本權與詰問權
一、導論
二、刑事被告基本權之確立
三、“第392號解釋”與基本權之干預
四、“第384號解釋”與對質詰問權之創設
五、最具刑事訴訟深義之“第582號解釋”
六、推翻晦暗先例的“第556號解釋”
七、結論
第八章 “釋字第582號解釋”後之刑事訴訟
一、導論
二、“憲法”詰問權之實踐
三、共同被告之調查
四、詰問權之特別保護?
五、抗訴審審理原則
六、結論
第九章 重新思維台灣地區測謊之證據能力
一、測謊意義與準確度
二、測謊之證據能力
三、科學證據之證據能力認定標準
四、以“憲法”論測謊之證據能力
五、自立法政策論測謊
六、測謊與被告以外之人之陳述
第十章 論新聞記者之拒絕證言權
一、導論
二、拒絕證言權的意義
三、“憲法”基礎的拒絕證言權
四、“法律”上的拒絕證言權
五、結論
英文索引
中文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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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將憲法法院建築在黑獄之上,南非!
今年暑假參觀南非憲法法院,一座建於2004年的嶄新建築物,不見衙門之威嚴,也無高聳華麗的氣勢,外觀並無任何獨特之處。然而,了解了憲法法院院址選設之緣由以及法庭設計的理念,不得不敬佩其人民對司法的高度期許與宏偉願景。
南非憲法法院的建築基地,前身為惡名昭彰的黑獄,過去該監獄實施種族隔離,差別待遇。白入囚犯二入共居一寬敞明亮的房間,日日沐浴,餐餐豐飽。黑人或有色人種數十人囚居斗室,食不果腹,一個月只能淋水數十秒鐘,弱者甚至遭受囚友、獄卒之凌虐。許多黑人政治領袖,包括曼德拉先生,都曾因為反抗種族隔離措施而被拘禁在此。南非在1994年成立新政府後,即為新憲法法院應設何處而苦惱,在激烈爭辯、百般思量後,此一污穢的黑獄成為眾人的首選。不但如此,他們也決定以拆除的監獄磚瓦作為新憲法法庭的建築材料。
對於人權的殘暴紀錄,人民可能因為時間而淡忘,執政者也可能故意忽視,但憲法法院不可一日或忘。在此出入的憲法法院法官、政府官員、律師,俯仰所見皆是無法抹滅的歷史,呼吸之氣息皆是先烈先賢的人權理念,念茲在茲,不再重蹈覆轍。偉哉!
憲法法庭設計的理念,也令人耳目一新。世界各國憲法法庭的法官席位幾乎都是高高在上,以顯示其至高無上的權威。相反的,南非憲法法院的旁聽席卻全部高於法官席位,猶如階梯教室般的講堂,法官席位是在最低下、最明顯的位置。法庭的屋頂以玻璃採光,四壁間以透明磚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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