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證判斷是由具體概念發展而來的,由於具體概念具有主觀與客觀、
抽象與具體、共性與個性、確定與模糊等矛盾對立,把具體概念孕育的這些矛盾對立直接展現出來,就是辯證判斷。抽象判斷是構成辯證判斷的一種因素、階段或環節,辯證判斷則是抽象判斷的綜合。在一定條件下,抽象判斷可以轉化為辯證判斷,辯證判斷也可以轉化為抽象判斷。如果把辯證判斷加以分析,使之成為各自獨立的判斷,那么它們也會復歸為抽象判斷。辯證判斷把握的是認識對象的各種矛盾對立的屬性及其關係,而抽象判斷則是把握認識對象中矛盾對立的各個方面、各種屬性或關係。辯證判斷又是對形上學判斷的揚棄,它總是從運動變化的過程中把握矛盾的各個方面,在對立中同時看到它的統一,在統一中又總是看到它的對立。形上學的判斷則不然,它總是孤立地、靜止地、片面地反映自然、社會和思維並加以絕對化。這種思維形式不把思維對象看作運動的東西、本質上變化的東西,而是看做永恆不變的東西,把“此”與“彼”的分界看作是絕對的,不可轉化的。
辯證判斷的形式體現了辯證的思想內容與辯證的思維形式的高度統一。第一,它揭示事物自身與自身相同又不相同的對立統一,從而避免了解釋的片面性。第二,它揭示事物與事物間的同一、差別的辯證本性,能夠反映出大千世界共同性的差異性。這兩種情形是辯證判斷的典型形式,人們可以運用它構思、分析對一切事物的理性反映,使之呈現系統化、全面化。辯證判斷的非典型形式,表現為內容和形式上某些判斷因素被省略,或被改變,呈現出辯證分析的靈活性和多樣性。例如“我們的幹部多數或大多數都是好的”這句話,就以強調量的多數方面,略去少數方面而代替了對立因素的判斷。
形成辯證判斷的基礎是實踐。實際情況往往是人們在已有理論指導下進行實踐的過程,當人們遇到已有的理論無法解釋和解決,才運用辯證判斷來把握事物。辯證判斷必須是對客觀事物的反映,為此就要蒐集大量的
感性材料和人類已經積累的思想材料,進行細緻全面的調查研究。在充分把握客觀材料的基礎上,運用抽象思維比較、分類、分析、綜合、抽象、概括,從感性認識中分離出反映事物靜態與動態的抽象概念,然後再形成反映事物一般規定的一個個抽象判斷。接著,運用辯證分析與辯證綜合相統一的方法,使抽象概念轉化為具體概念,再使具體概念中的
一般與個別兩個環節加以展開,或者綜合不同具體概念的兩個環節,展現事物的辯證聯繫比如,毛澤東在
抗日戰爭中提出“持久戰”的新判斷包含了敵我雙方軍事、政治、經濟等方面的矛盾分析,並把這些矛盾的對立加以綜合,使中日戰爭中一般性環節和個別性環節加以展開,連結成一個矛盾的有機整體,這就是辯證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