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提取住房公積金是由辛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理。
提取範圍,提取金額,提供材料,提取程式,禁止提取,
提取範圍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三)被納入本市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範圍並支付房租的;
(四)離休、退休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七)戶口遷出本市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八)非本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九)被判處刑罰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十)因參軍、上學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十一)因單位解散、破產或辭職、被辭退等原因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賬戶兩年後仍未重新就業的;
(十二)職工家庭成員(包括本人、配偶、子女、夫妻雙方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提取金額
(一)職工因購買、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職工及其配偶可以提取購房契約簽定之日或批准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之日以前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整取到百元,但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費用。
(二)職工因償還購房貸款提取的,在還貸期內,每次提取住房公積金需間隔12個月以上,提取金額不超過期間償還貸款本息之和。
住房公積金貸款連續發生2期逾期還款的,在還清貸款本息之前,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還貸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每人至少留存一年還貸額;連續發生3期以上逾期還款的,在還清貸款本息之前,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還貸人不得再提取住房公積金。
(三)職工因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額度不超過當年患者本人自付的醫療費用。
(四)職工因納入城鎮低保提取的,職工及其配偶可以每三個月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整取到百元。
(五)職工因離退休、死亡、出境定居等原因提取的,可提取職工賬戶內的全部餘額。
提供材料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供本人身份證、配偶身份證、夫妻關係證明原件及複印件,房屋所有權屬共有的還需提供共有人身份證複印件。提取職工在本人身份證複印件上籤字,註明:“本人提供證明材料真實、有效”。根據以下具體情況同時提供相應證明資料的原件及複印件。
(一)購買本市行政轄區內自住住房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供房產證、契稅完稅憑證;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供房管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契約》及商品房銷售不動產發票。購買本市行政轄區以外自住住房的,提供房產證、契稅完稅憑證。
購買二手房的,提供已過戶的房產證、契稅完稅憑證。
購買本村改造房的,提供戶口本或原宅基地證(房產證)、拆遷安置(購房)契約、繳款收據及有關政府批文。
購買拆遷安置房的,提供拆遷協定、補繳差價款的收據。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所建造的住房座落在城鎮的,提供縣級以上規劃等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和工程預(決)算報告;所建造的住房座落在農村的,提供鎮政府以上批准建房證明、宅基地證或土地使用證、工程預(決)算報告。
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座落在城鎮的,提供縣級以上房管部門的房屋安全鑑定證明、房產證和工程(預)決算報告;住房座落在農村的,提供鎮政府以上修房證明、宅基地證明和工程預(決)算報告。
(三)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時,視情況分別提交以下資料,再次提取公積金時只需提供職工夫妻雙方(共同還貸人)的身份證、結婚證、還款證明。
1、在本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及各縣(市)區管理部貸款的,提供夫妻雙方(共同還貸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在省直、鐵路分中心貸款的,提供職工夫妻雙方(共同還貸人)的身份證、結婚證、購房契約或房屋所有權證、借款契約或借款借據、銀行還貸系統列印並加蓋銀行印章的還款證明。
3、在商業銀行貸款的,需提供職工夫妻雙方(共同還貸人)的身份證、結婚證、購房契約或房屋所有權證、借款契約、銀行還貸系統列印並加蓋銀行印章的還款證明。
(四)職工家庭成員(包括本人、配偶、子女、夫妻雙方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提供本人身份證、家庭成員關係證明、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醫保報銷證明及家庭收入證明。
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腎衰竭(尿毒症)、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及其他重大疾病。
職工家庭因遇有不可預知的突發事故、自然災難或其他引起家庭大額資金支出的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需提供相關部門對突發事故鑑定證明、費用支出證明及家庭收入證明。
(五)租房用於自住,且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高於20%的,提供房屋租賃契約、房租發票或房租完稅憑證及家庭收入證明。
(六)離休、退休的,提供離休、退休證明。
(七)出境定居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提供戶籍管理部門的戶口註銷證明、出境證明及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證明。
(八)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提供縣級以上醫院證明或縣級以上勞動部門的勞動能力鑑定證明及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證明。
(九)戶口遷出本市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提供戶籍管理部門的戶口遷移證明及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證明。
(十)非本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提供職工戶口簿及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證明。
(十一)被判處刑罰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提供法務部門的判決裁定書及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證明。
(十二)因參軍、上學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提供入伍、入學等相關證明及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證明。
(十三)住房公積金在原單位封存兩年後仍未重新就業的,提供居委會出具的未重新就業證明。
(十四)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職工死亡證明或法務部門宣告死亡證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身份證、公證部門對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書、調解書。
提取程式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向所在單位提供提取證明,所在單位初審後向市公積金中心或管理部提出申請報批。審批通過後,中心將資金劃入單位提供銀行賬戶,由單位支付到職工個人。
轉入集中封存賬戶的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本人憑提取證明及身份證、集中封存戶轉移憑證,向市公積金中心或管理部提出申請。
禁止提取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1、購買非自住住房(如別墅、商業性公寓、商鋪、寫字樓、車庫、車位等)以及房屋裝修的;
2、購買違規住房的;
3、因繼承、贈與方式取得房產的;
4、發生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3期以上情況的;
5、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六個月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