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是2024年3月24日辛集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辛集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辛集市人民政府
發布信息,全文,解讀,
發布信息
各鄉、鎮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辛集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辛集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4日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推進質量強市建設,引導和激勵全市各行業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示範和帶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河北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辛集市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市政府質量獎)以市政府名義開展,是辛集市在質量管理領域授予相關組織和個人的最高榮譽。主要授予質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創新能力強、品牌知名度高、經濟社會效益明顯的組織,以及質量工作成效顯著、對質量強市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
第三條市政府質量獎每2年組織實施一次,每屆評選表彰組織獎不超過2個、個人獎1個,達不到獎勵條件的可以空缺。
第四條市政府質量獎評審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自願申報、好中選優、動態管理。
第五條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要體現先進性、科學性和有效性,緊密結合我市重大戰略需求,借鑑和吸收國際和國內先進的卓越績效管理標準,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和實踐的最新發展及時修訂。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市政府設立辛集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質評審),統一領導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市質評審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主任由市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委員由市有關部門分管負責同志組成。主要職責是:審定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研究決定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提出授獎建議名單。
第七條市質評審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質評辦),設在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市質評辦主任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分管負責同志擔任,負責市政府質量獎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組織擬訂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報市質評審審定;組織開展市政府質量獎申報、評審和管理工作;組織評審標準的宣傳貫徹、典型經驗及成果的總結交流和推廣工作。
第八條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行業、地區發展情況,有計畫地培育、指導先進組織和個人爭創市政府質量獎。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九條申報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以下簡稱申報組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辛集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
(三)積極推行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實施首席質量官制度,質量管理體系健全並有效運行,不斷創新和完善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廣價值;
(四)堅持質量第一的發展理念,崇尚優秀質量文化,在質量水平、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並達到國內先進水平;
(五)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近5年無重大質量、安全等事故,無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無相關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第十條申報市政府質量獎的個人(以下簡稱申報個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從事質量或質量相關工作5年以上,且在辛集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質量工作不少於3年;
(三)有較強的質量意識和創新意識,在質量管理實踐中形成了特色的方法、經驗或成果,為區域、行業、產業高質量發展作出突出貢獻;
(四)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規範,無相關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第十一條已經獲得往屆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不得重複申報;曾申報但未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可繼續申報,但評審標準要求的卓越績效評價指標,較上次申報應有較大提高。
第四章 申報及評審程式
第十二條通知公告。市質評辦制定評選方案,經市質評審主任批准後,印發申報通知,並通過媒體發布相關公告。
第十三條申報推薦。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應按規定填寫申報表,提供書面證實性材料,並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申報材料不得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涉及商業秘密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應當予以註明。符合條件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應在本組織或所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向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遞交申報材料。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進行審核,徵求市有關部門意見後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簽署審核意見,向市質評辦推薦。
第十四條資格審查。市質評辦組織對申報材料主體資格、申報渠道、材料規範性等方面進行審查,確定受理名單。
第十五條材料評審。市質評辦委託第三方評審機構組織有關專家成立材料評審專家組。材料評審專家組按照評審標準,對通過資格審查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打分,形成材料評審報告,提出進入現場評審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建議名單,呈報市質評審主任審批。
市質評辦將審批後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名單及主要業績、事跡在市級主要媒體、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同時,對公示的申報個人通過網路投票等方式進行公眾滿意度測評。根據公示情況,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名單。
第十六條現場評審。市質評辦委託第三方評審機構組織有關專家成立現場評審專家組,對進入現場評審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進行現場評審打分,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第十七條綜合提名。市質評辦匯總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及公眾滿意度測評情況,形成綜合評審工作報告和授獎候選名單,提請市質評審審議。
第十八條市質評審審議。市質評審召開全體委員會議,研究審議市政府質量獎綜合評審工作報告和授獎候選名單,提出授獎建議名單。
第十九條公示表彰。將授獎建議名單在市級主要媒體、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對公示存在異議的申報組織或申報個人,經調查屬實的,由市質評辦提請市質評審取消其授獎建議名單資格;對公示無異議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經報請市政府批准後,由市政府予以表彰獎勵。
第五章 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條市政府對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進行通報表彰並頒發證書、獎牌或者獎盃。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組織獎的,獎勵人民幣10萬元;獲得市政府質量獎個人獎的,獎勵人民幣2萬元。
第二十一條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組織獎的獎勵經費主要用於獲獎組織的質量改進與創新、質量技術攻關、標準化建設、人員培訓和優秀員工質量獎勵、先進經驗和成果的宣傳等。
第二十二條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不得向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收取任何費用,獎勵經費由市財政統一安排。
第六章 宣傳推廣及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獲獎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宣傳推廣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發揮典型帶動和示範引領作用,並為其他組織學習觀摩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條獲獎組織和個人不得將市政府質量獎用於產品、服務的標識或者產品、服務的質量宣傳,不得出售、出租證書、獎牌或獎盃,或將其用於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第二十五條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進行申報的,5年內不再受理其申報。
第二十六條獲獎組織和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獎的,取消其獎勵,收回證書、獎牌或者獎盃,追繳獎金,並向社會公開,10年內不再受理其申報。
第二十七條獲獎組織和個人自獲獎之日起3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等事故,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或存在嚴重違法、違規、違紀情形及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情形的,取消其獎勵,收回證書、獎牌或獎盃,追繳獎金,並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八條獲獎組織發生組織架構、質量管理模式及其他重大變更等情況的,獲獎組織應當書面告知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對市域內獲獎組織進行回訪,動態了解獲獎組織的經營狀況和質量管理等情況,督促其持續改進提升。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市政府質量獎標識、獎牌(杯)和證書,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參與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的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與申報組織或申報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堅持高度負責、實事求是,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標準、程式進行評審,依法保守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的商業秘密。對在評審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法違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5月12日印發的《辛集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辛集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辛政規〔2020〕3號)同時廢止。
解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河北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對《辛集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辛政規〔2020〕3號)進行了修訂。現就相關內容進行如下解讀:
- 修訂背景
原《辦法》是在2016年9月省政府印發的《河北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基礎上進行制定的。2022年8月,省政府修訂印發《河北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進一步規範了省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工作。為適應新形勢新要求,更好地發揮標桿引領作用,全力推進質量強市建設,我市在充分借鑑2022年8月省政府修訂印發的《河北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對原《辦法》部分條款內容進行了修訂。
- 修訂主要內容
本次修訂,將原來的8章29條修改調整為7章32條。修訂內容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
(一)明確獎項設定,調整有效期。市政府質量獎獎項設定及表彰名額為組織獎不超過2個、個人獎1個,達不到獎勵條件的可以空缺。不再設定獎項有效期。
(二)完善申報條件,調整評審程式。申報條件增加了政治條件、質量管理模式成熟度、履行社會責任、崇尚質量文化等要求;規定市質評辦制定評選方案,經市質評審主任批准後實施;最佳化推薦渠道,對推薦單位重新進行了明確;在申報、推薦、評審等環節增加了不得涉及秘密、公示、徵求意見等內容;調整了材料評審、業績公示及公眾滿意度測評、現場評審等程式。
(三)調整個人獎獎勵金額。將獲得市政府質量獎個人獎的獎勵由人民幣5萬元調整為2萬元。
(四)重視宣傳推廣,禁止廣告行銷。明確獲獎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宣傳推廣質量管理方面的成功經驗,並為其他組織學習觀摩提供便利;要求獲獎組織和個人不得將市政府質量獎用於產品、服務的標識或者產品、服務的質量宣傳,不得出售、出租證書、獎牌或獎盃,或將其用於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五)強化日常管理,嚴格退出機制。明確獲獎組織發生組織架構、質量管理模式及其他重大變更等情況的,獲獎組織應當書面告知市市場監管部門;明確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獲獎組織進行回訪,督促其持續改進提升;明確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進行申報的,5年內不再受理其申報;明確參與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的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與申報組織或申報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對獲獎組織和個人發生取消獎勵情形進行了規定,並向社會公開。
另外,按照有關政策檔案要求,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性修改,以確保《管理辦法》中所修訂的內容與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保持一致,體現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 設定市政府質量獎的意義
市政府質量獎由辛集市人民政府主辦,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承辦,是辛集市在質量管理領域授予相關組織和個人的最高榮譽。主要授予質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創新能力強、品牌知名度高、經濟社會效益明顯的組織,以及質量工作成效顯著、對質量強市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
市政府質量獎的評選表彰活動,對樹立質量管理標桿,激勵質量管理創新,促進質量不斷提升,引領經濟高質量發展有著重要作用。一是積極推廣套用先進的質量管理理念、方法,促進質量管理創新,樹立全市各行業各領域質量典型,為全市企業提供學習榜樣。二是激髮帶動全市企業追求質量、重視質量、創造質量,引導更多的骨幹企業加快建設產品卓越、品牌卓著、創新領先、治理現代的一流企業,持續增強品牌影響力競爭力。三是引導全社會牢固樹立質量第一強烈意識,營造政府重視質量、企業追求質量、社會崇尚質量、人人關心質量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