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京杲杖殺部曲案,此案發生於唐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辛京杲杖殺部曲案
- 發生年代:唐代
- 涉及人物:辛京杲
- 出處:《通鑑》《舊唐書》《新唐書》
案件詳情
唐德宗建中元年,湖南觀察使辛京杲因私仇杖殺部曲,法司奏其罪當死,德宗將準其奏。唐律規定:主人毆打部曲致死者,徒一年;若屬故意殺死者,徒一年半;若為部曲有過錯,決罰致死及過失殺者,主人不罪。但又規定:若為良人故殺他人部曲者,當絞。法司奏辛京杲論罪當死,看來是殺死了他人的部曲,否則按律罪不當死。宰相李忠臣對德宗說:“辛京呆父親、兄弟皆為國戰死,唯他一人至今尚存,他當死久矣!”此話引起了德宗憐憫之意,遂免其死,只是貶其官而已。唐代社會,人身上存在著不平等,分為奴婢、部曲、平民、官吏等。唐律也反映和維護著這種不平等。如規定:主人殺部曲,奴婢無死罪;而部曲、奴婢僅毆打主人者便流二千里,毆傷者即絞死;部曲毆傷良人,罪加凡人一等,奴婢加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