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轉載

轉載是一個漢語辭彙,拼音是zhuǎn zǎi 或 zhuǎn zài,指在非原作品發表網站,重新發表該作品,但前提是標明並非再次發表者原創。語出巴金 《秋》。

轉載的定義一定是聲明了非原創的,直接照搬內容不聲明是非原創的是抄襲而非轉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轉載
  • 外文名:transport
  • 拼音:zhuǎn zǎi 或 zhuǎn zài
  • 出處:《秋》
詞語概念,基本解釋,引證解釋,其它含義,傳播學名詞,

詞語概念

基本解釋

1. [reprint sth.that has been published elsewhere;reprint] 刊登別的報刊上發表過的文章
2.網路用語:指在非原作品發表網站,重新發表該作品,但前提是標明並非再次發表者原創。
例句:轉載《光明日報》社論
指把一個運輸工具上裝載的東西卸下裝到另一個運輸工具上。

引證解釋

指報刊上刊登其他報刊上已經發表過的作品。
巴金 《秋》九:“她問眾人有沒有看見 覺慧 那篇關於 蘇菲亞 的文章,她主張把它轉載。”

其它含義

指文章不是自己的刊物、網站等發布的,或者不是自己寫的,來源於其他網站或者其他人。
通常有以下4種動機
①惡意抄襲,冒充原創
②覺得作者寫得精彩,值得一看.
③和作者有同樣共鳴,盲目轉發.
④覺得作者寫得事實現象或非事實現象,全部或部分內容值得一看,尤其值得與某些特定群體分享.
轉:通"換".
載:指網路上載/刊載等。
2. 讀zhuǎnzài時:把一個運輸工具上裝載的東西裝到另一個運輸工具上。
載:指裝載。

傳播學名詞

中國著作權法規定
著作權法對作品轉載的規定:
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聲明不得轉載、摘編其作品的,應當在報紙、期刊刊登該作品時附帶聲明。
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轉載,是指報紙、期刊登載其他報刊已發表作品的行為。轉載未註明被轉載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載的報刊出處的,應當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中國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法律解釋
第一條 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第二條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位化形式。在網路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範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第三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通過網路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行為,或者通過網路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其他行為人或者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責任。
第四條 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網路用戶通過網路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路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
第五條 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對著作權人要求其提供侵權行為人在其網路的註冊資料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
第六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專門用於故意避開或者破壞他人著作權技術保護措施的方法、設備或者材料,而上載、傳播、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六)項的規定,追究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民事侵權責任。
第七條 著作權人發現侵權信息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權行為人網路註冊資料時,不能出示身份證明、著作權權屬證明及侵權情況證明的,視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請求。
著作權人出示上述證明後網路服務提供者仍不採取措施的,著作權人可以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的規定在訴前申請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訴訟時申請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第八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而採取移除被控侵權內容等措施,被控侵權人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著作權人指控侵權不實,被控侵權人因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措施遭受損失而請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擔賠償責任。
說明:轉載至少要註明出處,實在不知道也要寫明來自地點,實在不清楚也要寫"來自網路",寫"原創"的人已經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權。
美網路傳播新規:轉載不承擔法律責任
美國當地時間本周一,加利福尼亞州最高法院裁決,個人網際網路用戶轉發其他人寫的詆毀別人的內容無須承擔法律責任。
這項一致通過的裁定首次明確表明,1996年通過的《通信規範法》不僅僅保護服務提供商,還保護轉發內容的線上服務用戶。早期的法院裁定,該法案的第230 條款使得AOL 、eBay等公司無須承擔這樣的法律責任,但前提條件是它們採取了限制對“淫穢、暴力”等不恰當內容訪問的措施。
法官們表示,這項法律的通過意味著國會希望免除個人網際網路用戶在這方面的法律責任,以保護網際網路上的言論自由。但他們也承認,這會導致一些不良的後果。助理法官卡洛斯說,這一保護不應當被擴大到與惡意內容的作者“共謀”的網際網路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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