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賣病嫂,指花錢買來的媳婦有病,醫治很久未好轉,欲再次轉賣。判決被告人犯拐賣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5000元。
背景,經過,審判,法規,
背景
哥哥發現花錢買來的媳婦有病,醫治很久未好轉,欲再次轉賣。小妹夫妻把嫂子轉賣工友,獲報酬2000元,被判拐賣婦女罪。恩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此案。
經過
轉賣病嫂 2013年,方某花錢從廣東買來一名姓薛的女子做老婆,買回來以後發現薛某神志不清。方某想花那么多錢好不容易娶到老婆,不能眼看她生病不管,於是就帶她到醫院治療。然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療仍不見好,就想把她再次轉賣。
2013年12月26日晚,方某打電話給在廣東恩平打工的妹妹方某花,想請她幫其尋找買家。次日,方某花將哥哥準備販賣薛某的事告知了一起工作且為單身的工友鄧某。鄧某表示願出1.5萬元買來做老婆。
2014年1月3日,方某將薛某從雲南帶至廣東,妹妹方某花及其丈夫黃某將薛某接至家中。當天下午,根據鄧某的指示,夫妻二人租了一輛白色麵包車將薛某帶到了恩平市某市場。鄧某當場將1.5萬元給了方某花夫妻。事後兩人將錢交給了哥哥方某,方某從中拿出2000元作給他們的報酬。
2014年1月6日,鄧某報警稱其向工友方某花夫婦買了一名婦女做老婆,之後發現這名婦女頭腦不正常,懷疑是被工友拐賣的。民警在鄧某的帶領下將涉嫌拐賣婦女的方某花夫婦二人抓獲。
審判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方某花、黃某的行為均已構成拐賣婦女罪。判決被告人方某花犯拐賣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黃某犯拐賣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2000元。
法規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犯拐賣婦女罪,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拐賣婦女集團的首要分子;
(2)拐賣婦女三人以上的;
(3)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
(6)造成被拐賣婦女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7)將婦女賣往境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