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6日,有媒體報導“世界首批轉基因嬰兒誕生”。其實這些嬰兒是為了治療不孕症,使用細胞質移植技術誕生的嬰兒。其中兩人經檢測發現含有三位家長——兩位母親、一位父親的基因。該報導引起各界巨大爭議,公眾擔心這種技術會被利用來創造擁有更強的力量和智慧的新人種。也有研究人員指出相關報導不實:這些嬰兒稱作“轉基因”並不合適,且相關研究在2005年前後已經終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轉基因嬰兒
- 誕生時間:2012年6月26日
- 目的:治療不孕症
- 使用技術:細胞質移植技術
媒體報導,研究經過,爭議原因,爭議觀點,
媒體報導
2012年6月,《每日郵報》等媒體稱:美國科學家培育出世界首批轉基因嬰兒。其中兩位1歲幼兒經檢測發現含有三位家長——兩位母親、一位父親的基因。該報導引起各界巨大倫理爭議。但也有人指出相關報導不實:這些嬰兒是為了治療不孕疾病,通過細胞質移植技術產下的嬰兒,並非“轉基因”。且相關研究在2005年前後已經終止。
研究經過
這項研究的領導者是旅居美國的丹麥胚胎學家雅克·科恩。在20世紀80年代,科恩遇到了很多不孕症病人,她們的胚胎因為糟糕的發育狀況總是不能著床。從1990年起,科恩嘗試了多種方法來治療這些不孕症患者,但是都沒能獲得成功。科恩懷疑,病人不能懷孕的原因是這些患者的卵子細胞質出了問題。在卵子的細胞質里,存在著一些重要的化學成分,會對以後的受精卵和早期胚胎髮育起到深遠的作用。如果母親的卵子細胞質出現了缺陷,就可能受精不成功;即使受精了,也可能不能正常地著床在子宮壁發育成胚胎。
科恩決定嘗試細胞質移植的方法,取一些供體卵子的細胞質注射到不能正常發育的受體卵子中去。科恩用卵細胞質移植技術治療了30名不孕女性,其中17人仍然不孕,1人流產,剩餘的12名女性成功生下了15個健康的孩子。
科恩有關卵細胞基質移植技術的研究始於90年代,他的一系列關於套用這一技術作為輔助生殖手段的論文都發表於2001年以前。1997年,第一個經過卵細胞基質移植而產生的嬰兒誕生。2001年,科恩發現一個新生嬰兒身上帶有第三者的DNA,隨即引發爭議,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也開始介入。對FDA來說,如果改變了胚胎的遺傳物質,屬於生產“生物產品”,需要像醫療設備和藥物一樣接受更加嚴格的調控。所以,科恩的研究機構隨後停止了這方面的研究。
“轉基因嬰兒”描述不當
實際上,這種細胞質移植的方法並非一般所說的轉基因技術。轉基因技術一般是指從一個基因組中切割出DNA的片段,再嵌入到另外一個基因組裡。而科恩所使用的細胞質移植技術並沒有破壞DNA分子的完整性,只是讓人帶有不同來源的DNA分子。這就好像做過器官移植手術的人,雖然身上同樣帶有器官捐贈者的基因,卻不能被稱為轉基因人一樣。
爭議原因
這項技術本身只是一種像試管嬰兒那樣的輔助生殖技術。然而由於涉及到細胞質移植,這項技術在學界引發了質疑,在公眾中也導致了恐懼。
每個人都有自己獨特的基因組。其中,絕大部分被保存在細胞核里,一份來自父親,另一份來自母親。還有一小份遺傳物質位於細胞質里,它們被包裹在一個叫線粒體的細胞器當中。線粒體很小,一個細胞里一般會有一百到上千個線粒體,就好象朱古力中的榛子碎粒。
科恩在做卵細胞基質移植的時候,提取了第三方卵子中7-14%的細胞質。如果這些細胞質里包含有線粒體,出生的嬰兒體內的基因就有可能來自三方:他的父親、他的母親和卵子細胞質的提供者。
不過實際上,這些新生嬰兒的絕大多數的線粒體基因仍然來自親生母親。15名嬰兒中只有兩人攜帶了來自父母之外的第三方卵子基質捐贈者的基因。而且,線粒體基因只占細胞所有基因中極小的一部分。外來的線粒體基因看來並未顯示出危害,可以預見的風險包括供體線粒體基因缺陷,通過遺傳檢測既可避免。因此風險是可控的。
爭議觀點
許多專家反對對人類生殖細胞進行改造。保護未出生兒童協會(Society for the Protection of Unborn Children)主任約翰·史密頓(John Smeaton)說:“這是人類沿著一條錯誤道路又向前邁出了非常令人擔憂的一步。”來自倫敦西部Hammersmith醫院的Winston勳爵表示:“沒有證據表明治療不孕必須用到這項技術。在現階段使用這種技術令我驚訝,這在英國絕對不會被允許。”控制英國輔助生殖技術的人類受精與胚胎管理局(HFEA)的發言人稱,他們不會允許使用這項技術,因為該技術涉及生殖細胞的改造。
在學術界,當科恩把論文發表在《柳葉刀》雜誌上以後,就有學者表示,需要先明確一些問題的答案,這項技術才能被付諸於套用。例如,線粒體基因的突變會產生很多嚴重的疾病,所以卵細胞基質的捐贈者應該像精子捐贈者那樣做遺傳檢查。此外,還應該考慮核基因對線粒體基因的調控問題。
部分爭議集中在管理部門應該以什麼樣的強度進行調控。例如,威斯康辛大學的生物倫理學家阿爾塔沙羅(R. Alta Charo)就認為FDA的這一決定超越了職權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