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環境標準

輸配電環境標準,是指規範輸變電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工作,規定選址選線、設計、施工、運行各階段電磁、聲、生態、水、大氣等要素的環境保護要求。

一、輸配電環境標準名稱和簡介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範輸變電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輸變電建設項目選址選線、設計、施工、運行各階段電磁、聲、生態、水、大氣等要素的環境保護要求。
二、國家及地方環境質量標準相關法律法規
(一)輸電和配電公司能源效率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六條 國家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國務院報告節能目標責任的履行情況。第七條 國家實行有利於節能和環境保護的產業政策,限制發展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發展節能環保型產業。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能工作,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推動企業降低單位產值能耗和單位產品能耗,淘汰落後的生產能力,改進能源的開發、加工、轉換、輸送、儲存和供應,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國家鼓勵、支持開發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輸變電》 附錄 輸變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專項設定和編制要求:輸變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一般應包括工程分析、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施工期環境影響評價(其中生態影響評價等級為三級以上時設專題,聲、大氣、固廢、地表水作一般性分析,振動、地下水、電磁的內容不涉及),運行期環境影響評價(其中電磁、聲設專題,地表水、固廢、環境風險作一般性分析,大氣、振動、地下水的內容不涉及),環境保護設施、措施分析與論證,環境管理與監測計畫,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等專項。
(二)向商業客戶免費推廣智慧型電錶
《關於推進以縣城為重要載體的城鎮化建設的意見》:(二十)推進數位化改造。建設新型基礎設施,發展智慧縣城。推動第五代移動通信網路規模化部署,建設高速光纖寬頻網路。推行縣城運行一網統管,促進市政公用設施及建築等物聯網套用、智慧型化改造,部署智慧型電錶和智慧型水錶等感知終端。推行政務服務一網通辦,提供工商、稅務、證照證明、行政許可等辦事便利。推行公共服務一網通享,促進學校、醫院、圖書館等資源數位化。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於規範本市電費結算表電能計量和抄表周期等有關事項的通知》:電網企業應為參與本市電力市場交易的各市場成員按國家規定安裝滿足交易需要的電費結算智慧型表計,推廣套用能源網際網路技術,做好電錶系統日常維護、管理和數據核對等工作,確保計量和結算數據真實、及時、準確。電網企業和交易中心應與各市場成員加強溝通配合,落實主體責任,提供優質服務,確保交易開展和結算工作規範、高效、有序。電網企業要持續推進電費結算表更新升級,為下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開展電力現貨市場等提前做好技術準備,並鼓勵套用網際網路、大數據、智慧型電網等技術,努力通過規範電費結算表電能計量和抄表周期等工作,不斷提高電費結算表管理和服務水平。
(三)發展“智慧型電網”
《關於促進智慧型電網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運行 〔2015〕1518號):(三)發展目標 到2020年,初步建成安全可靠、開放兼容、雙向互動、高效經濟、清潔環保的智慧型電網體系,滿足電源開發和用戶需求,全面支撐現代能源體系建設,推動我國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帶動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形成有國際競爭力的智慧型電網裝備體系。實現清潔能源的充分消納。構建安全高效的遠距離輸電網和可靠靈活的主動配電網,實現水能、風能、太陽能等各種清潔能源的充分利用;加快微電網建設,推動分散式光伏、微燃機及餘熱余壓等多種分散式電源的廣泛接入和有效互動,實現能源資源最佳化配置和能源結構調整。提升輸配電網路的柔性控制能力。提高交直流混聯電網智慧型調控、經濟運行、安全防禦能力,示範套用大規模儲能系統及柔性直流輸電工程,顯著增強電網在高比例清潔能源及多元負荷接入條件下的運行安全性、控制靈活性、調控精確性、供電穩定性,有效抵禦各類嚴重故障,供電可靠率處於全球先進水平。
《上海市政府關於印發上海市能源發展“十二五”規劃的通知》:建設網架堅強、運行靈活、開放互動的智慧型電網示範城市在各級電網協調發展的基礎上,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控制技術、儲能技術和輸電技術改造傳統電網,初步建成與上海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智慧型電網框架。智慧型發電:實現100兆瓦及以上機組涉網參數線上管理全覆蓋。推廣新能源發電功率預測與運行控制技術,實現新能源與分散式能源的便捷接入和調度。結合新能源項目和變電站建設,實現兆瓦級儲能系統示範套用。智慧型輸變電:掌握柔性直流輸電核心技術,率先實現示範套用;套用柔性交流輸電技術,在500千伏變電站加裝大容量動態無功裝置。新設計變電站按照智慧型變電站標準建設。在市中心區和市區其他核心區域開展配電自動化建設。全面推進輸變電設備狀態監測工作,開展電能質量試點治理,開展高溫超導電纜的前期研究與試點套用。智慧型用電:在全市範圍推廣智慧型電錶套用,實現用電信息採集的“全覆蓋、全採集、全費控”。在交通樞紐、辦公樓宇、居住小區等開展智慧型樓宇和智慧型小區示範,促進電力削峰填谷和綜合節能。深化用電故障報修管理,提升優質服務水平。擴大電力光纖到戶覆蓋面,支撐智慧型電網建設。智慧型電網:集現代信息技術、控制技術、儲能技術與輸電技術“四位一體”的新型電網。與傳統電網相比,更加安全、可靠,可快速有效應對電力系統各類故障;更為高效、環保,可充分接入各類分散式能源,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更為智慧型、互動,便於用戶進行信息交換與互動,最佳化用電行為,實現經濟用電、高效用電。
三、輸配電過程中違反生態環境保護的相應處罰條例
(一)處罰或罰款機制
《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式實施。第十一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法律、法規授權的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等組織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生態環境行政處罰。第六十一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開其作出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條 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管理部門,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電力建設項目不符合電力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電力建設項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指定機構的檢查機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七條 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生態環境部門)對本市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加強環境規劃、標準制定和執法工作。區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生態環境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實施監督管理。本市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交通、公安、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資源、水務、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綠化市容、城管執法、應急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領域、本行業的生態環境保護、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工作,並在相關規劃、政策、計畫制定和實施中落實綠色發展和環境保護要求。
(三)向監管機構報告環境標準的滿足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等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評估事件造成的環境影響和損失,並及時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第五十五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六條 國家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資料庫和評價指標體系建設,鼓勵和支持對環境影響評價的方法、技術規範進行科學研究,建立必要的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環境影響評價的科學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建立和完善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資料庫和評價指標體系。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內容和結論負責,接受委託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對其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承擔相應責任。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單位的監督管理和質量考核。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單位、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的相關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經批准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採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自批准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上海市經濟信息化委關於進一步加強電力行業技術監督工作的通知》:本市所有接入電網的發電、供電、輸電企業、涉及電網安全的重要用電企業為電力技術監督受監單位,應當嚴格落實電力技術監督工作,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同意市經委制定的上海市處置供電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滬府辦 〔2007〕2號)、原國家電監會《發電廠併網運行管理規定》(電監市場 〔2006〕42號)和DL/T1051-2007《電力技術監督導則》的有關規定和精神,結合電力體制改革和本市電力安全實際需要,在以往技術監督工作良好基礎上,進一步落實電力運行安全管理措施,切實加強本市電力行業技術監督工作。各電力企業、重要用電企業和各技術監督有關單位要依據現行標準,對電力建設、生產及電能的傳輸和使用過程中,採用規範的測試方法和管理手段,對電力設備及其構成的系統健康水平以及與安全、質量、經濟運行有關的重要參數、性能、指標進行全過程監測、檢查、驗證及評價,以確保其在安全、環保、優質、經濟的工作狀態下運行。電網企業對發電企業涉網設備按專業技術監督和併網協定的內容與要求開展技術監督工作。併網發電、供電、輸電企業要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要求,接受、配合電力技術監督單位開展電力技術監督工作,並制訂本單位電力技術監督實施細則和有關技術措施,接受國家授權的有關技術機構依法開展各項檢驗檢測工作。電力技術監督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以質量管理為中心,以標準、規範為依據,強化監測手段,對電力建設和生產運行全過程實施技術監督管理。電力技術監督執行單位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由監督檢查人員提出整改意見。涉及到系統安全的重大問題,應限期整改和報告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並實行閉環管理。
(四)違法行為公開披露
《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六十一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開其作出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內容和結論負責,接受委託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對其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承擔相應責任。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單位的監督管理和質量考核。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單位、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的相關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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