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伐期

為了實現永續利用,伐盡整個經營單位全部成熟林分之後,到可再次採伐成熟林分時所用的期間稱為輪伐期。

正文,套用,

正文

輪流伐盡經營類型內各林分後再次回到最初伐區採伐成熟林的生產周期。包括採伐、更新、培育成林到再次採伐周而復始的整個時期。輪伐期的確定可為實現森林的永續利用安排時間序列的重要手段。但世界各國對輪伐期的理解不盡相同:日本把森林成熟齡與主伐年齡等同,稱伐期齡;美國不分成熟齡、主伐年齡,稱輪伐期;蘇聯從1952年起以主伐年齡代替輪伐期。中國在20世紀50年代普遍採用主伐年齡,60年代隨著以場定居、以場輪伐的方針而逐漸採用輪伐期的概念,至今這兩種概念都在生產中套用。
輪伐期概念的形成與法正林思想有密切聯繫,因此只適用於同齡林皆伐或漸伐作業,表示在一個森林經營類型內,為保證永續利用而培育森林所需要的平均年限。通常根據森林成熟所確定的最合理的採伐年齡稱主伐年齡,加上更新期就構成了輪伐期的概念。用公式表示為: U=α±V
式中U為輪伐期;α為主伐年齡或採伐年齡;V 為更新期。伐後更新(皆伐)要加上更新期;伐前更新(漸伐)要減去更新期;如伐後立即更新,則更新期為零,這時輪伐期等於主伐年齡。在森林經理工作中,輪伐期是確定森林培育目標、計算採伐量、森林調整、以及規劃設計不可缺少的林業技術經濟指標。
確定輪伐期的依據 確定輪伐期以森林成熟為基礎,同時考慮經濟因素和自然因素。森林在國民經濟中的意義和作用不同,因此確定輪伐期所依據的森林成熟種類和重點也不相同。如用材林,是以數量成熟和工藝成熟為主要依據,一般不低於數量成熟齡,也不超過自然成熟齡;薪炭林以數量成熟為主,如靠天然更新時還要考慮更新成熟。防護林、風景林以防護成熟或自然成熟為主,也考慮工藝成熟。此外還應從經濟成熟角度綜合分析。自然因素,包括林學因素,要涉及經營類型的年齡結構、病蟲害、森林更新和土地生產力情況等。天然林即使相同樹種也要分別確定輪伐期。在經營類型內幾個樹種各占不同面積時,或以其主要樹種為準,或以其優勢樹種為準,或用加權平均法確定輪伐期。森林成熟具有一定的持續期,因此確定的輪伐期可以有一定幅度。通常,輪伐期是5年或10年的倍數,也可用齡級表示。輪伐期一經確定,不宜輕易改變,但也可因國民經濟需材結構的變化和經營水平的提高而相應調整輪伐期。各國輪伐期總的是趨於縮短。

套用

輪伐期在不同的森林經營類型條件下套用時有不同的處理。
皆伐作業森林經營類型 在林分按齡級公布均勻時,可按所確定的輪伐期計算採伐量組織輪伐。而在齡級分布不均勻的經營類型中,按輪伐期組織輪伐會造成過熟林分積壓或採伐了未成熟的林分,因而往往需要安排一段過渡時期,稱為調整期或改良期、整理期、更正期,藉以調整齡級分布。調整期的長短,根據經營類型內齡級結構、調整速度而定,以儘量使調整前後的產量不產生太大的波動為原則,一般短於輪伐期。
擇伐作業森林經營類型 輪伐期對這種經營類型不完全適用。因它不是輪流採伐經營類型中的各個林分,而是在一個林分中採伐一部分徑階,保留林分中其餘林木繼續生長、更新;經過一定時期又恢復到擇伐前原來林木徑階狀態,再次擇伐。這種擇伐周期稱回歸年或循環期。在異齡林、擇伐作業中用回歸年代替輪伐期,一般的時期比輪伐期短,是輪伐期的一部分。通常擇伐作業並非在全林區進行,而是先劃分等於回歸年年數的擇伐區,每年擇伐一個區,以實行連年作業的永續利用。回歸年 (A)的時間可通過標準地調查林分各徑階所需年數(α),再根據擇伐徑階數(n>)按下式計算: A=αn也可利用下列公式,根據擇伐強度(S)及材積生長率(P)計算:
輪伐期
在上述計算的基礎上,再根據林況、立地條件、交通條件等自然和經濟因素確定。</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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