輝縣婚姻登記由當地民政局受理。當事人中有一方具有新鄉市常住戶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輝縣婚姻登記指南
- 受理單位:輝縣民政局
登記條件,具體要求,辦事程式,
登記條件
(一)申請結婚登記條件:
1、當事人中有一方具有新鄉市常住戶口;
2、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5、雙方自願結婚。
(二)申請離婚登記條件:
1、當事人中有一方具有本區常住戶口;
2、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雙方自願離婚。
(三)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條件:
1、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離婚,現今仍維持該狀況;
2、婚姻證件遺失或損毀;
(四)申請撤銷婚姻條件:
1、當事人因受脅迫結婚;
2、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
具體要求
(一)結婚登記:
當事人應提交3張2寸的雙方近期免冠合影照片,交納工本費9元。
本市居民應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原件);
2、由本人到登記現場親自填寫的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二)離婚登記:
當事人應提交2寸的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各2張,交納工本費9元。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原件);
2、本人的結婚證(原件);
3、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的離婚協定書一式三份。
(三)補領婚姻登記證:
1、本地居民應出具戶口簿和身份證(原件)。
2、補領結婚證應提交3張2寸的雙方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補領離婚證應提交2張2寸的單人半身免冠照片。
(四)撤銷婚姻:
當事人應提交: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原件);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辦事程式
結婚登記辦事程式
1、當事人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填寫聲明書;
3、婚姻登記機關初審和受理及審查;
4、登記發證或不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