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工機械通用技術條件(GB/T 14253-2008)》代替GB/T 14253—1993《輕工機械通用技術條件(GB/T 14253-2008)》。本標準與GB/T 14253—1993相比,主要變化如下:修改了術語和定義;增加了動平衡試驗。本標準由中國輕工業聯合會提出。本標準由全國輕工業機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基本介紹
- 書名:輕工機械通用技術條件
-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 出版日期:2008年11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155066134248
- 外文名: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Light Industry Machinery
- 出版社:中國標準出版社
- 頁數:9頁
- 開本:16
- 品牌:北京勁松建達科技圖書有限公司
內容簡介,文摘,
內容簡介
《輕工機械通用技術條件(GB/T 14253-2008)》由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
文摘
著作權頁:
7.3.6液壓、氣動、冷卻、潤滑等系統的試驗應根據產品的特點,可按GB/T 3766、JB/T 4127、GB/T 6576、GB/T 7932的規定進行檢驗。
7.3.7電氣系統安全性的檢驗應按照GB 5226.1—2002的有關要求進行,並應符合4.5.1及4.6.10的規定。
7.4負荷試驗
檢驗產品在最大負荷條件下運轉是否正常,有關功能是否可靠,並應符合4.3.2,4.7.3的有關規定。
試驗時應根據產品的特點考核產品在最大負荷下運轉是否平穩,性能是否可靠,剛性是否良好;高速時是否產生衝擊、振動,低速時是否異常;各運動件是否產生不均勻現象等。
7.5精度檢驗
按照產品標準要求檢驗其精度或參照GB/T 17421.1有關規定進行。
凡受溫度變化影響的精度項目,在負荷試驗前後均應檢驗其精度,對不要求做負荷試驗的產品,應在空運轉試驗後進行檢驗。記入檢測報告或合格證書中的數據應是最後一次精度檢驗的結果。
7.6振動試驗
對某些轉動部位和整機振動試驗應根據有關產品標準規定進行。
7.7動平衡試驗
對某些轉動零件的靜、動平衡試驗及應根據有關產品標準規定進行。
7.8剛度試驗
對需要進行靜、動剛度試驗的產品應按有關標準進行檢驗。
7.9工作性能試驗
7.9.1檢驗在不同生產能力下,生產(或加工)不同規格產品的工作質量。
7.9.2在規定的生產能力和工作條件下,檢驗所有聯動機構和有關電氣(包括液壓、氣動等)系統及安全衛生防護裝置的可靠性。
7.9.3對工作時經常產生粉塵的產品,應按GB/T 5748的規定測量並符合4.6.4的要求。
7.9.4產品在各種可能條件下的工作情況試驗,當不可能在製造廠進行本項試驗時,應在用戶廠進行抽檢。
7.10壓力試驗
產品進行壓力試驗時應根據有關規定,並應符合4.5.5的要求。
7.11壽命和可靠性試驗
可靠性、壽命試驗應按產品標準規定條件進行,並應符合4.7的要求。
8檢驗規則
8.1出廠檢驗
8.1.1每台產品應經製造廠檢驗合格,並附有合格證書或合格證後方能出廠。
8.1.2出廠檢驗一般包括4.3.2,4.3.3,4.4,4.5,4.6,4.7.3及第6章中的有關規定。
8.2型式試驗
8.2.1當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試驗:
a) 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製、定型鑑定時;
b) 正式生產後,若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在正常生產的條件下,產品積累到一定產量(數量)時,應周期性進行檢驗一次;
d) 產品連續停產一年後,恢復生產時;
e)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f) 國家及省市質量監督機構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
7.3.6液壓、氣動、冷卻、潤滑等系統的試驗應根據產品的特點,可按GB/T 3766、JB/T 4127、GB/T 6576、GB/T 7932的規定進行檢驗。
7.3.7電氣系統安全性的檢驗應按照GB 5226.1—2002的有關要求進行,並應符合4.5.1及4.6.10的規定。
7.4負荷試驗
檢驗產品在最大負荷條件下運轉是否正常,有關功能是否可靠,並應符合4.3.2,4.7.3的有關規定。
試驗時應根據產品的特點考核產品在最大負荷下運轉是否平穩,性能是否可靠,剛性是否良好;高速時是否產生衝擊、振動,低速時是否異常;各運動件是否產生不均勻現象等。
7.5精度檢驗
按照產品標準要求檢驗其精度或參照GB/T 17421.1有關規定進行。
凡受溫度變化影響的精度項目,在負荷試驗前後均應檢驗其精度,對不要求做負荷試驗的產品,應在空運轉試驗後進行檢驗。記入檢測報告或合格證書中的數據應是最後一次精度檢驗的結果。
7.6振動試驗
對某些轉動部位和整機振動試驗應根據有關產品標準規定進行。
7.7動平衡試驗
對某些轉動零件的靜、動平衡試驗及應根據有關產品標準規定進行。
7.8剛度試驗
對需要進行靜、動剛度試驗的產品應按有關標準進行檢驗。
7.9工作性能試驗
7.9.1檢驗在不同生產能力下,生產(或加工)不同規格產品的工作質量。
7.9.2在規定的生產能力和工作條件下,檢驗所有聯動機構和有關電氣(包括液壓、氣動等)系統及安全衛生防護裝置的可靠性。
7.9.3對工作時經常產生粉塵的產品,應按GB/T 5748的規定測量並符合4.6.4的要求。
7.9.4產品在各種可能條件下的工作情況試驗,當不可能在製造廠進行本項試驗時,應在用戶廠進行抽檢。
7.10壓力試驗
產品進行壓力試驗時應根據有關規定,並應符合4.5.5的要求。
7.11壽命和可靠性試驗
可靠性、壽命試驗應按產品標準規定條件進行,並應符合4.7的要求。
8檢驗規則
8.1出廠檢驗
8.1.1每台產品應經製造廠檢驗合格,並附有合格證書或合格證後方能出廠。
8.1.2出廠檢驗一般包括4.3.2,4.3.3,4.4,4.5,4.6,4.7.3及第6章中的有關規定。
8.2型式試驗
8.2.1當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試驗:
a) 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製、定型鑑定時;
b) 正式生產後,若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在正常生產的條件下,產品積累到一定產量(數量)時,應周期性進行檢驗一次;
d) 產品連續停產一年後,恢復生產時;
e)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f) 國家及省市質量監督機構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