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工業工程設計管理暫行規定

《輕工業工程設計管理暫行規定》在1991.05.11由輕工業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輕工業工程設計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1年05月11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5月11日
  • 頒布單位:輕工業部
第一條 為加強輕工業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管理,充分發揮工程設計在輕工業建設中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計畫委員會頒發的《基本建設設計工作管理暫行辦法》以及輕工業部頒發的《全國輕工業行業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輕工業主管部門和輕工業工程建設單位及其承擔輕工業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單位。
第三條 輕工業工程設計工作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基本建設程式。努力提高經濟效益,促進輕工業設計的技術進步。
第四條 為了建立良好的輕工業設計市場秩序,在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平等競爭機制的設計市場過程中,確保輕工業建設項目的進度和質量,必須相應地建立巨觀調控體系。
第五條 設計單位參加工程建設的全過程,承擔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參加決策,編制各階段設計檔案,配合施工和試生產,參加工程驗收。
第六條 設計單位承擔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根據建設單位提出的委託書進行可行性研究,參加設計任務書的編制;廠址選擇和工程設計所需的科學試驗;並根據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設計檔案。
第七條 輕工業建設項目必須按國家要求,嚴格設計資格管理。凡承擔輕工業建設項目的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各階段設計任務的單位,必須持有國家統一頒發的輕工行業設計資格證書。並嚴格按照設計資格等級,承擔證書規定的行業範圍內的設計任務。
第八條 嚴禁無證或超越設計證書範圍和等級進行可行性研究及各階段設計。對於無證或超越設計證書範圍和等級進行的各項工作成果均不予論證、審批,不得交付施工。
第九條 輕工業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均由輕工業部統籌協調,組織設計力量。通過招標,擇優選定技術素質高和社會信譽好的輕工業甲級設計單位承擔其設計任務。小型基本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下技術改造項目的設計任務,由項目審批部門統籌協調。
第十條 各輕工設計單位應開展以設計為主體的工程總承包試點,實現設計施工一體化的體制,增強設計單位的生機和活力。
第十一條 凡輕工業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檔案,必須符合輕工業部制定的有關規定。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和深度,必須按照QBJS5-88《輕工業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內容深度規定》進行編制。初步設計的內容和深度,必須按照QBJS6-88《輕工業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編制內容深度規定》進行編制。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報告、檔案,各有關評估和審查單位有權拒評拒審。
第十二條 設計單位必須加強設計質量保證體系,鞏固全面質量管理達標驗收成果。在編制設計檔案時,要認真抓好事前指導、中間檢查、成品校審和質量評定,以確保設計質量和提高設計水平。
第十三條 各級主管部門必須根據國家規定的審批辦法對設計檔案進行嚴格的審批,不得擅自下放審批許可權或降低審批要求。
第十四條 任何部門、任何地方都不得保護落後,更不得以壓低設計費等手段庇護設計質量低劣的單位。凡在審計、檢查重點項目中社會信譽評價不佳的設計單位,必須限期整頓,在整頓期間不得參加投標或承接重點項目的設計任務。
第十五條 各設計院必須制定創優秀工程設計、優秀工程勘察、優秀工程設計軟體和優秀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的“創四優”規化。設計單位晉升等級,要以創優活動及其取得的成果作為重要的考核指標。未獲國家金質獎的設計單位不能晉升為國家級設計院。未獲部、省級一等獎的設計單位不能晉升為輕工業甲級設計院。已經為輕工業甲級設計院,但尚未獲得部、省級一等獎的設計單位,在限期內必須獲取,否則要重新審查其資質。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輕工業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實施。
一九九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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