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誓言人是日耳曼法訴訟制度的一大特色。發誓是日耳曼法的重要證據形式,當事人可以自己單獨發誓,也可以邀請自己的親朋好友一起發誓,後者被稱為輔助誓言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輔助誓言人
- 出處:日耳曼法
- 領域:訴訟制度
- 成因:以血緣關係為紐帶的氏族制度
概述,條件,人數,職責,實質,
概述
發誓是日耳曼法的重要證據形式。初期,發誓主要適用於對犯罪的控告和認定,後來也適用於簡單的債務糾紛。當事人可以自己單獨發誓,也可以邀請自己的親朋好友一起發誓,後者被稱為輔助誓言人。
條件
應該是清白的,沒有犯罪劣跡。但這要經過法官的檢查,那些對於發誓人有過嚴重侵犯行為的人,即使是其近親,也不能成為他的輔助誓言人。
人數
輔助誓言人人數的依據是案件的輕重及訴訟當事人地位的高低。在輕微案件中,輔助誓言人1、2個人即可,但大多數都採用3人,或視具體案情採用3的倍數的輔助誓言人,至多可達72人。輔助誓言人一般由雙方當事人各挑選一半而產生。輔助誓言人及邀請他們發誓的當事人地位也會影響發誓的人數,他們的地位越高,可信度就越大,因此所需輔助誓言人的總數就越少,因為這足以達到使法官相信的程度。
職責
輔助誓言人本身並非證人,他們的發誓並不必要涉及事實本身,一般並不提供訴訟中的事實證據,而是發誓他們願意支持原告或被告的控訴或辯解,發誓相信自己所支持者的人格的誠實性。假如根據發誓,被告被定為有罪或有責任,或者原告被定為是作了虛假的控訴,他們的輔助誓言人將被一同定罪,或者被認為是發了假誓。
因為自己的親屬是輔助誓言人的主要來源,親屬成員不能發出對抗自己親屬的誓言。至發誓時,實際上當事人不僅冒著喪失自己的生命財產的風險,同時也使他們家庭、親屬的命運承擔著風險。
實質
輔助誓言制度是日耳曼人以血緣關係為紐帶組織起來的氏族制度的體現,是日耳曼人古老的家族、親屬在解決糾紛中休戚相關的傳統的寫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