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體開發增值稅

簡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1999〕273號)的規定,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收入繳納增值稅。對經過國家著作權局註冊登記,在銷售時一併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計算機軟體繳納營業稅,不繳納增值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軟體開發增值稅
  • 時間:1999
  • 內容計算機軟體產品
  • 編號:273號
內容,意義,

內容

計算機軟體產品是指記載有電腦程式及其有關文檔的存儲介質(包括軟碟、硬碟、光碟等)。
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取得的收入,免繳營業稅
技術轉讓是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的行為。
技術開發是指開發者接受他人委託,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開發的行為。
技術諮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
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是指轉讓方(或受託方)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契約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委託方)掌握所轉讓(或委託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並且,這部分技術諮詢、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開發)的價款是開在同一張發票上的。

意義

對於免繳營業稅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的收入,納稅人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的書面契約應到深圳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進行認定,並將認定後的契約及有關證明材料檔案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備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