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軍隊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2004年11月,經中央軍委批准,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聯合頒布《軍隊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2014年10月,經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批准,四總部聯合發布施行新修訂的《軍隊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規定》以命令形式發布,部隊必須不折不扣地遵照執行。審計結果作為幹部考核評價、調整使用和獎勵懲處的重要依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軍隊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 頒布時間:2004年11月
主要內容,修訂情況,

主要內容

《軍隊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從2005年1月1日起實施,軍隊團級以上單位和機關部門負有經濟責任的領導幹部,都要按規定接受審計。《規定》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審計條例》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職務任免條例》制定,是我軍新時期加強高中級領導幹部管理的一部重要審計法規。
《規定》指出,為了規範和加強對軍隊領導幹部經濟責任的審計監督,正確評價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提高軍事經濟管理水平,促進廉政建設,軍隊團級以上單位和機關部門負有經濟責任的領導幹部,在任現職兩年以上、即將離任、幹部考核或經濟方面有反映的情況下,都應當按照規定接受審計。編設審計部門的單位要成立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協調、檢查本單位的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審計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幹部部門負責提供應當審計的領導幹部名單和情況,紀檢部門負責提供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廉政建設情況,財務部門負責提供被審計領導幹部在經濟活動中履行職責的情況。審計內容包括領導幹部在本單位、本部門的年度預算及其執行和決算、財務收支、會計核算和資金管理、工程建設、房地產開發、對外有償服務、物資和裝備及器材採購、資產管理、家底經費管理、債權債務和經濟遺留問題的處理等;對領導幹部涉及其他單位、部門的,可以進行延伸審計。在審計許可權劃分上,解放軍審計署負責軍區級、軍級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並可根據中央軍委授權對軍區正職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各大單位審計部門負責所屬軍、師級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副軍區級、軍級單位審計部門負責所屬團級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
《規定》要求,對被審計的領導幹部在經濟活動中履行職責的情況,審計部門應當在審計後實事求是地作出評價,評價範圍包括經濟決策、經濟管理、財經法規執行、事業成效以及廉潔自律等,並且區分其負有的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審計評價結果應當作為考核、使用領導幹部的重要內容和依據。

修訂情況

2014年10月,經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批准,四總部聯合發布施行新修訂的《軍隊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規定》以命令形式發布,部隊必須不折不扣地遵照執行。審計結果作為幹部考核評價、調整使用和獎勵懲處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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