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財經紀律十不準

軍隊財經紀律十不準是財經紀律是全軍所有人員必須遵行的規範。中央軍委於1985年1月11曰根據黨和國家的財政方針、政策結合軍隊的實際情況所作出的決定。內容:(1)不準自行改變全軍統一的標準、制度;(2)不準違反黨和國家的政策、法令,搞非法經營活動;(3)不準虛報冒領經費、實物,坐支、挪用,截留應上交的經費,化大公為小公;(4)不準出租和對外出借銀行帳戶以及違反現金、外匯、金銀、珠寶等管理規定;(5)不準擅自搞計畫外工程;(6)不準擅自購買專控商品;(7)不準私分公款公物,濫發獎金、實物;(8)不準用公款請客送禮、遊山玩水,揮霍浪費;(9)不準侵占士兵利益;(10)不準亂擠亂攤產品成本,亂列營業外支出。

軍隊幹部離退休制度是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達到服現役的最高年齡,應當作退休安置或離職休養的制度。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退役軍官應當作退休安置:(1)擔任師級以上職務和高級技術職務的軍官。(2)軍官未達到服現役的最高年齡,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3)具備下列情形的,由本人申請,經過批准,可以作退休安置:(1)軍官服滿30年以上的。(2)軍官服役和參加工作滿30年以上的。(3)軍官滿50周歲以上的。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和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軍官有資格享受離休待遇:(1)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軍隊的。(2)建國後入伍、建國前在解放後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3)在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4)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具備上述條件的軍官,離休年齡為;師職以下軍官年滿55周歲,軍職軍官年滿60周歲,兵團職和大軍區職軍官年滿65周歲。身體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可以提前離休。因工作需要,身體又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可以推遲離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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