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防令

軍防令是中國古代關於國家防衛方面的法律。令是以詔令方式頒市,具有極大權威性。並且成為法律的淵源之一。是唐代關於軍事防衛方面法律,它是唐代軍事法的重要內容。原件已佚失。但在唐律中尚有引用。如《唐律疏議·擅興》中有:“《軍防令》規定,每一旅帥管二隊正,每一校尉管二旅帥。”“防人番代,皆十月一日交代”“防人在防,守固之外,唯得修理軍器、城隍、公廨、屋宇。各量防人多少,於當處側近給空閒地,逐水陸新宜,斟酌營種,並雜蔬菜,以充糧貯及防人等食。”“揀得甲仗,皆即輸官”等等。

軍分區是在省軍區範圍內劃分的軍事區域所設立的軍隊一級組織。在土地革命時期,1932年中央革命根據地開始設立軍分區。抗日戰爭時期,為適應敵後游擊戰爭的需要,許多抗日根據地實行主力軍地方化,曾由旅或團兼當地的軍分區。解放戰爭時期,統一實行按行政地區設立軍分區,並以領導機關駐地命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全國各省(自治區),除台灣外,在各地區(省轄市、自治州、盟)設立了軍分區。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軍分區屬省軍區建制,同時是中國共產黨地區(省轄市、自治州、盟)委員會的軍事工怍部門和地區行政公署(省轄市、州、盟政府)的兵役工作機構,受省軍區和當地同級黨委、行政公署(省轄市、州、盟政府)的雙重領導。軍分區設有司令部、政治部、後勤部等領導機關,領導縣(區)人民武裝部,有的還轄有一定數量的部隊、分隊。負責所在地區(省轄市、自治州、盟)的軍事工作,主要是民兵、兵役、動員工作,有的還擔任邊、海防守備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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