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職罪刑法

軍職罪刑法是蘇聯軍事刑法的基本法規。1985年12月25日最高蘇維埃通過。共33條,它從維護蘇聯武裝力量的戰鬥力及軍隊紀律和軍事秩序,教育軍人珍視軍人榮譽和尊嚴,促進蘇聯現役軍人以及在集訓期間的預備役人員嚴格履行職責,出色地執行勤務這一根本目的出發,規定了軍職罪的定義,適用範圍,軍人犯罪的種類,以及處罰的具體尺度和方法等。該法所規定的軍職罪共有8類,即:違反隸屬制度和軍人榮譽;逃避兵役義務;侵害軍用物資;違反軍隊勤務和內務規則;出賣國家的軍事機密;濫用職權、越權或瀆職;自願投降,違反戰場紀律等。《軍職罪刑法》還規定了具體罪名和處罰標準。

軍政委員會是中國共產黨在中國人民解放軍中曾設立過的黨的集體領導機關。1934年7月,中國共產黨中央書記處、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決定由任弼時、肖克、主震三人組成軍政委員,任弼時任主席,率領紅六軍團擔任中央紅軍長征先遣隊突圍西征。同年11月18日,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決定由方誌敏、劉疇西、樂少華、聶洪鈞、劉英組成軍政委員會,方誌敏任主席,領導紅十軍團創立新蘇區。1936年11月,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指定陳昌浩、徐向前為正、副主席的軍政委員會,以加強和統一部隊黨政軍的領導,保證黨的路線的執行。1937年5月和7月,中國共產黨蘇區代表會議和中共中央先後作出決定,在師以上及獨立行動的部隊建立軍政委員會。1941年2月7日,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正式頒布《軍政委員會條例》,規定在軍、師、旅、團及縱隊、支隊、軍區、分區成立軍政委員會,作為黨的領導機關,集體討論決定重大問題,領導部隊的政治和軍事工作。軍政委員會在軍隊黨委制中斷的情況下,對於保證集體輝導,防止個人專斷,起過積極作用。解放戰爭時期,隨著軍隊黨委制的恢復,軍政委員會即行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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