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標準化管理辦法

軍用標準化管理辦法是國務院、中央軍委於1984年1月7日聯合發布施行的軍事行政法規。共6章32條。內容包括:總則,標準的制訂、修訂和審批、發布,標準的貫徹執行,標準化機構和任務獎懲和附則等。《管理辦法》規定,軍用標準化工作應當認真貫徹“質量第一”的方針、堅持科研、生產,使用相結合的原則;軍用技術標準(簡稱軍用標準)是為滿足軍用要求而制定的技術標準,是從事國防科研、至產和使用、維修活動的共同技術依據;國家標準凡能滿足軍用要求的,應當貫徹執行;各部門制訂的專業標準(部標準),凡能滿足軍用要求的,可以直接採用;對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必須結合我國的國情,認真研究,區別對待,積極採用;軍用標準化規劃、計畫應當納入各部門的軍"事裝備發展和國防科研、生產規劃、計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軍用標準化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84年1月7日
  • 發布單位:國務院、中央軍委
軍隊審計機關職權是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審計工作條例》規定,軍隊審計機關的主要職權是;(1)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計畫、預算、決算、帳簿、憑證、報表、資財和有關檔案、資料等,被審計單位必須如實提供,不得拒絕、隱匿。凡經審計機關確定為事先審計和報審的項目,其年度決算須經審計機關審計簽章後方能核銷。財務部門如有不同意見,應與審計機關協商辦理。(2)有權參加本單位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會議。(3)有權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査核實,索取證明材料,並對有關檔案、材料、實物等進行複印、複製、現場拍照、錄像,有關單位、部門和個人必須積極配合,不得設定障礙。(4)有權責成被審計單位糾正違反國家和軍隊規定的財務收支,制止損失浪費,被審計單位和有關部門不得拒絕執行。(5)對違反財經法紀的單位,有權依照國家法律和全軍有關規定,作出沒收其非法所得、凍結資財、扣抵或停止撥款、罰款等處理決定,通知和監督被審計單位和有關部門執行,被審計單位和有關部門不得拒絕執行。(6)對阻撓、拒絕和破壞審計工作的單位,必要時可以採取封存帳冊和資財等臨時措施,並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人的責任。(7)通報違反財經法紀的重大案件。表揚遵守和維護財經法紀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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