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目
軍器
拼音
jūn qì
引證解釋
軍用的器具。如鼓鐸、槍械等。
《周禮·夏官·大司馬》:“若大師,則掌其戒令,涖大卜,帥執事涖釁主及軍器。” 鄭玄 註:“軍器,鼓鐸之屬。”
《新唐書·百官志三》:“ 開元 以前,軍器皆出右尚署。”
《續資治通鑑·元世祖至元十九年》:“
申嚴 漢 人軍器之禁。”
明 施耐庵《水滸傳》第四七回:“來到廳前,兩邊有二十餘座槍架,
明晃晃的都插滿軍器。”
《明熹宗實錄》:“天啟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辛巳,援遼總兵
毛文龍以登撫(
袁可立)所遣管運參將黃胤恩、推官孟養志等發到糧餉並布疋、軍器、火藥等物,復蒙
頒給敕印、旗牌,授以援遼總兵
便宜行事,具
謝恩。”
魯迅 《花邊文學·刀“式”辯》:“自己的軍器是不完備的,一有所得,便用起來。”
軍器的生產
生產機構
宋代中央直屬的軍器生產
機構,最初為作坊,後改南、北作坊,
弓弩院。神宗時制軍器監,下屬東西作坊、皮角場、作坊物料庫等,同時還設有與前軍械所。南宋沿襲北宋建置,後將東西作坊併入御前軍器所。除以上常設機構,還層設有斬車馬刀局、軍器局等臨時機構。
宋朝沿襲後周舊制,“
戎器之職領
於三司胄案,官無專職”作坊主要承擔軍械製造任務,“所造兵器每旬一進,上親閱之,列五庫以貯焉”。主管作坊的官員為使和副使。“太祖開寶五年,詔分作坊為南、北作坊”掌造
兵器、
戎具、旗幟、油衣、藤漆、什物之器,兵校及工匠在仁宗天聖年間高達7931人。神宗熙寧三年(1070),詔“改南、北作坊為東、西作坊,其使副名額亦然”
弓弩院
弓弩院設立於
太祖開寶元年(968),掌造弓弩、甲冑、器械、旗、御鐙等物,以諸司使、副使2員監領,有
兵匠1024人。造箭院實在就有南、北造箭庫的基礎上,於真宗鹹平六年(1003)合成一體的,隸屬於弓弩院,有三班及內侍2人監造,有工匠1071人。真宗天禧四年(1020),詔“南、北作坊之西偏舍宇為弓弩造箭院”。
北宋初年,“國朝軍器,舊領
於三司胄案。三司事從,判案者又數易,僅能謹薄帳而已”,致使“天下歲課弓弩甲冑之類,如充武庫之積以千萬數,而無堅完輕利真可為武備者”為改變這種情況,
宋神宗與熙寧六年(1073)設立軍器監,以總內外軍器之政,設判及同判各一員,下屬有丞、主簿及勾當公事等。元豐改官制,制監、少監各一人,丞一人,主簿一人。監掌繕治兵器什物,以給軍國之用,少監為之貳,丞叄領之。軍器所長官的範圍很廣,“凡利器以法式受工徒,其弓矢、干戈、甲冑、
劍戟、戰守之具,因其能而分任之,量用給材,旬會其數以考程課,而輸於
武庫,委遣官詣所隸檢查。凡用膠漆、
筋革、財務,必以時,,課百工造作,勞逸必均,歲終閱其良否多寡之數,以詔賞罰。器成則進呈便殿,依閱試而頒其樣於諸道。即要會州建都做院分造器械,從本監而進退其官吏焉”此外諸路沿邊修城浚壕之事也歸軍器監統轄。軍器監內部分5案(部門),設官吏13員,轄東、西作坊,皮角場,作坊物料庫等。
南宋高宗建炎三年(1129),軍器監利屬於工部管理。其官之先後設有丞、監、少監及主簿等,監內分6案:工作、營造、材料、
兵將、知雜檢法、御前軍械所。但孝宗隆興以後,中央軍器製造活動大為減少,官吏員額也有所裁撤,“事務稀簡,特為儲才之所焉”。
東西作坊系有宋初的南、北作坊演變而來,
熙寧六年(1073)隸屬軍器監,“掌造兵器、戎具、旗幟、油衣、藤漆、什器之物,以給邦國只用,各以京朝官諸司使副內侍二人監,內侍各二人監門”。其製造作坊有:木作、杈鼓作、藤蓆子作、
竹作、
漆作、馬甲作、大弩作、條作、胡鞍作、油衣作、馬甲生葉作、打繩作、漆衣甲作、劍作、糊粘作、
戎具作、掐素作、雕木作、蠟燭作、地衣作、鐵甲作、釘釵作、鐵身作、馬甲作、造熟作、磨劍作、皮甲作、釘頭牟作、銅作、弩椿作、釘弩椿紅頗皮作、釘作、漆器作、
錯磨作、旋作、鱗子作、銀作、打線作、打磨麻線作、槍作、角作、鍋炮作、磨頭牟作等。從名目上看,分工是比較細的。元豐年間規定,東、習作放人匠編額為5000人。
北宋時期御前軍器所屬軍其監,置提點官2員、幹辦官2員、監造管6員、受給官2員、劍門官2員,有萬全軍匠3700人。靖康之亂,宋氏南渡,原職官及隸屬關係有所變動。高宗建炎三年,詔軍器監並歸工部,東西作坊、都
作院並于軍器所。次年,又將器甲所撤銷,物料歸軍器所管理。紹興五年(1135),又令御前軍器所直隸工部。其主管有提點官員2員,
提轄、監造官個2員,幹辦、受給、監門官各一員。辦事人員則有幹辦司手、監造下人吏、監門下人吏等。紹興年間,其主管之提舉官曾被
罷去,有工部郎官或軍器監官員前往點驗監視,後又派太監監領。靖康之際,由於金軍對宋朝工匠大肆擄掠,南渡之初軍器所才有兵上千人,經逐年增加至5600餘人。其後因裁減三分之一,一共獎2000人、雜役兵500人為額定編制。
常設製造機構
1.東西作坊
2.皮角場
3.御前軍器所
臨時製造機構
1、 廣備工城作。存在於北宋前期和中期。“其作凡一十目,所謂火藥、青窯、猛火油、金火、大小木、大小爐皮作、
麻作、窯子作是也。皆有制度作用之法”。作內有雜役4指揮、工匠3指揮,約3500人。
2、 斬馬刀局。熙寧五年(1072),作坊造斬馬刀,因製作精巧,便於使用,神宗“命置局,造數萬口,賜邊臣”,不久斬馬刀局即廢罷。
3、 軍器局。宋室南渡之初,因戰事方殷,軍需甚急,御前軍器所僅有工匠千人,生產無法滿足需要。於是與紹興七年(1137)初在健康(今南京)設御前軍器局,設提轄、
監造、受差監門等官職,監督製造兵器,以緩解南宋軍隊軍需不足之需。同年十一月,“軍器局廢罷”,其匠人、物料等“並歸軍器所”。
除以上三個臨時軍器製造機構外,宋代還曾設立過弩樁所、器甲所、御前工作所等。
宋初諸州普遍設立作坊,製造軍器。慶曆二年(1042),首先在陝西設都
作院,以提高其生產能力。神宗熙寧六年(1073)推廣此制,“詔諸路置都
作院,凡四十一所,十七處繫上供軍器,二十四處系應付本路及緩急泛拋軍器”。其職官設定,凡有工匠300人以上者,置正副指揮使各一人,都頭5人,十將、降虞侯、承局、押官各5人;凡有工匠200人以上者,置都頭一人、副都頭3人、十將以下各3人;凡有工匠100人以上者,置都頭、副都頭各一人,十將以下各2;凡工匠不滿100人者,置副都頭,十將、將虞侯、承局、押官各一人。
除了諸路都
作院外,較小的州郡還設有小
作院,一般用有工匠30-50人,如福州小作院,,有
兵匠70,學習14人。大者如帥府都
作院有工匠200人,望州都作院共將100人。元豐元年(1078),宋朝廷為加強這些地方軍器生產機構的管理,“詔諸路都
作院委樞密院選差本路提點刑獄官一員,提舉點檢”。
都
作院、作院的設定,除依據行政系統外,還根據各地礦產資源情況有所增益。如磁、相二州西宋代鐵、碳產地,特設都
作院,以增加生產。
宋代地方州郡
作院亦具有相當規模。有時因生產需要,人匠員額要遠遠超過額定,高達2000人之眾。其房屋亦比較寬敞,占地較廣。如
建康府都作院,“聽事所中居,翼以重廊”,其分工雖不如中央諸軍器製造機構那樣細密,但也相當可觀。如福州都
作院“分十一作,箭、弓弩、甲、皮、銅、漆、旗、條、木、磨鋥、鐵”
建康都作院有“鍛、礪、刮、磨、綿、絡、弦、甲、筋、革”,“鎔、冶、麻縷、竹、木、骨、設色之二”計28作。
研製及考課
宋代是比較重視新軍器的研製和軍器產品質量的。因此除宋初嚴禁民間私蓄軍器外,其它時間大度鼓勵士民創製新兵器並將其獻給國家,由官府作坊仿造使用。史載:“時吏民獻器械之法者甚眾,令三帥視實利便者乃造。”如太祖時試驗兵部令史馮繼升所進火箭、床子弩;真宗時新造木羽
弩箭、盤鐵槊、火箭、
火球、火蒺藜、海戰船等;仁宗時新造
沖陣無敵流星弩、
拒馬皮竹牌、獨轅沖陣無敵流星弩等;神宗時所造新式軍器最終名者為百姓
李宏所獻身臂弓,此外還有斬馬刀、狼牙箭、劈陣大斧等;南宋時期新造的軍器則有
克敵弓,贛筒木弩、突火槍、長竹竿火槍、回回炮等。
為了提高所造軍器質量,宋代還建立了較為嚴格的考課制度。太祖時即規定作坊製造的軍器,每旬一進視,為之“
旬課”。每年則將各坊所造軍器輸入五庫收藏。後來又經常“遣吏以利器詣諸路
作院諭以為式,第二位三等,視其器之良莠而黜涉其官吏”。神宗時,“前後講究制度,無不精緻,卒著為式,合一百一十卷。蓋所謂辨材一卷,軍器七十四卷,什物二十一卷,雜物四卷,添修及製造弓弩式一十卷是也”。這套後來被稱為“西寧法式”的軍器製造標準在哲宗、徽宗朝為奉為圭皋,有不如式者要受到懲罰,故對宋代軍器質量的穩定,有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