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功爵

軍功爵,以軍功論賞的爵位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軍功爵
  • 時期:春秋戰國
釋義,演變,

釋義

即用來獎賞軍功的爵位,春秋戰國時已有,而秦國最完善,漢沿其制。《漢書·百官公卿表上》:“爵,一級曰公士,二上造,三簪裊,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庭長,十一右庶長,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上造,十七駟車庶長,十八庶長,十九關內侯,二十徹侯。皆秦制,以賞功勞。徹侯金印紫綬,避武帝諱,曰通侯,或曰列侯。”這就是秦漢“二十級爵”。漢武帝重視軍功,又置《武功爵》十一級。《史記·平準書》:“請置賞官,命曰武功爵。”註:“《集解》瓚曰:《茂陵中書》有武功爵:一級曰造士,二級曰閒輿衛, * 曰良士,四級曰元戎士,五級曰官首,六級曰秉鐸,七級曰千夫,八級曰樂卿,九級曰執戎,十級曰左庶長,十一級曰軍衛。此武帝所制以寵軍功。”
春秋戰國時產生,在秦國得到最充分的發展,對於秦統一戰爭的勝利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獲得爵位者,可以為官,可以得到田宅和其他特權。秦軍功爵位,按《漢書·百官分卿表》記載,有公士、上造、不更、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等20級。兩漢相沿其制,但逐步背離了獎勵軍功的原則,可以用錢糧買爵,又以按官職的高低和在職時間的長短獲取爵位。到東漢,軍功爵已因徒具形式而逐漸衰亡。

演變

因軍功而賜給的爵位。春秋時代,齊、楚、晉、秦諸國即已建立因軍功賜爵的制度。戰國時秦國商鞅變法,改革軍功爵制是其變法的主要內容。商鞅允許平民甚至奴隸和罪犯立軍功即可獲得爵位,並確定了賞賜軍功爵的辦法,即根據從軍者建立的功勞,經過評議,依其功勞的大小及是否屬實,然後賜給不同的爵位和土地財物。爵位的名稱則有沿襲秦前期者,亦有襲用山東各諸侯國的爵稱者。不過商鞅變法時秦國的國君稱公而不稱王,按照西周爵制公侯同級,所以其時不會有侯爵。秦國以侯為最高爵位的二十級軍功爵,可能是秦統一六國後,最早也是在秦稱王以後建立的,以級多者為高。其名稱和等級如下:二十級,徹侯;十九級,關內侯;十八級, 大庶長; 十七級, 駟車庶長; 十六級, 大良造; 十五級, 少良造;十四級,右更;十 三級 ,中更;十二級,左更;十一級,右庶長;十級,左庶長;九級,五大夫;八級,公乘;七級,公大夫;六級,官大夫;五級,大夫;四級,不更; 三級,簪褭;二級,良造; 一級, 公士。其中第七級公大夫以上屬於高爵,第六級官大夫以下屬於低爵。高爵實際上是官員的爵位,低爵則是一般吏民的爵位。凡屬高爵,其爵位越高,則待遇愈豐,至徹侯並可有封地而食租稅。低爵也並非毫無意義,凡獲得爵位即具有一定政治地位, 可以獲得減刑、縮短服役期限和免除兵役,徭役。漢承秦制, 沿用二十等爵, 唯改大良造為大上造,少良造為少上造,良造為上造。高爵比秦上提一級,即第九級以上為高爵,第八級以下為低爵,當時稱之為民爵。惟自西漢中期以後,朝廷濫賜濫賣軍功爵,使軍功爵與獎勵軍功毫無聯繫。此後軍功爵除了第十九、二十兩級即關內侯與列侯還擁有實際的政治地位外,其他各級,特別是八級以下的民爵,已蛻變為無實際價值的虛銜。東漢時期由於察舉、徵辟任官制度的推行以及募兵制的實施,軍功爵已與任官、服役毫無關係,十八級以下的軍功爵實際上趨於衰亡。惟關內侯與列侯作為侯爵仍被作為封賜大臣和貴族之用。後來由於皇帝的濫封侯爵,侯爵不斷增多,土地、人戶不敷封賞,於是又在列侯中分為縣侯、鄉侯、亭侯三種,縣侯仍食縣,鄉侯、亭侯則惟食一鄉、一亭的租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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