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違抗作戰命令罪是指軍人在戰鬥中違抗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於違反軍人職責罪。本罪的主要特徵:(1)行為人在主觀上明知是作戰命令而有意違抗。(2)客觀上表現為拒不執行或擅自改變一切有關作戰事宜的命令、指示。對作戰造成危害,指因違抗命令而擾亂作戰部署,貽誤戰機,導致作戰失敗或部隊蒙受損失等後果。
本罪屬於"軍人違反職責罪"。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戰時違抗作戰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首先,行為必須發生在戰時,平時違抗上級命令的行為不構成本罪。根據刑法第451條的規定,戰時是指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領受作戰任務或遭到敵人突然襲擊時,而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時以戰時論。其次,必須有違抗作戰命令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三種情況:一是拒不執行作戰命令,二是拖延或遲於履行作戰命令,三是實施不符合作戰命令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