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刑罰制度是我國古代軍事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國古代刑罰制度的一個重要方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軍事刑罰制度
- 起源:夏
- 套用:軍事
- 性質:刑法
制度來源,刑罰制度種類,
制度來源
周代軍事刑罰的複雜化主要表現是軍"誓"的種類有所增加。夏、殷兩代的"誓",主要是臨戰設誓,周代保持了這個傳統,如《尚書》所載的《牧誓》,《國語·晉語》所載的"韓原之誓"和《左傳》所載的"鐵之誓"①ESPL>等。但是,周代增加了:
(1)戰前總動員的"誓",如《尚書·費誓》。這是周初魯公奉命征討管、蔡等叛亂時所做的"誓"。是一篇總動員令,其中提出對違令者要處以"常刑"和"大刑"。
(3)出現了各種軍事禁令。如春秋時鄭國遭火災,執政子產為預防敵國打劫,令"城下之人伍列登城","使野司寇各保其徵"、"使司寇出新客,禁舊客勿出於宮"②ESPL>。據《周禮·士師》規定,凡有軍事行動,士師要"帥其屬而禁逆軍旅者與犯師者"。《鄉士》要"各掌其鄉之禁令"。《布憲》要掌邦的"刑禁號令"。《掌戮》專掌"軍旅田役"中的"斬殺刑戮"事宜。
刑罰制度種類
軍事刑罰種類的增加使軍事犯罪的名目隨之增多。
其一,戰爭失敗,將領未能赴敵戰死,即構成犯罪,這叫"軍敗,死之"③ESPL>。春秋時列國因兵敗被殺或自殺的將領,不勝枚舉。如楚莫敖屈瑕因伐羅失敗被殺;楚將子玉因城濮戰敗自殺,楚大夫閻敖因失守那處被殺,晉中軍佐先谷因邲戰之敗而被殺等。
其二,在軍事活動中,不服從或違背命令,構成"違命"罪。如春秋時,晉下軍佐胥甲因拒絕追擊秦兵,晉人處以"不用命"罪。越王勾踐伐吳,對軍中"不從其伍之令"與"不用王命者"皆"斬以殉"。晉將顛頡、魏犨違犯文公命令,火焚僖負羈氏,構成違命罪等。
其三,在軍事活動中,將士不能克盡職守,構成瀆職罪。如春秋時晉大夫祁瞞在城濮之戰,"因中軍風於澤,亡大旆之左旃",犯玩忽職守罪。魯公子買戍衛,不能勝任,魯以"不卒戍",即不能克盡職守罪,殺了他。晉中軍帥荀罃限令荀偃、士匄七日攻克逼陽,否則以瀆職論罪等。
其四,在戰場上,將士脫離戰鬥行列,構成"失次犯令"罪。將領被俘、部下面上無傷,構成"將止不面夷"罪。說假話貽誤士眾,構成"偽言誤眾"罪。同乘共伍的戰士有戰死者,其他人構成"不死伍乘"
罪。
其五,裡通外國,構成通敵罪。如春秋時在鄢陵之戰中,晉大夫郤至可俘而未俘鄭君,又接受楚王聘問,即犯了"戰而擅舍國君,而受其問"的通敵罪。晉中軍佐先榖勾結赤狄伐晉,犯通敵罪而被滅了族。
春秋時的軍事刑罰包括有死刑、肉刑、財產刑、自由刑和流刑等一整套刑罰體系。其死刑有戮、殺、斬、車轅、滅族等。
戮,即殺的一種。在春秋時,晉司馬韓厥曾"戮"趙孟的御者,司馬魏絳曾"戮"晉悼公弟楊乾的御者。"殺",是砍頭。如春秋時楚武王曾殺敗將閻敖,晉文公曾殺違令的顛頡、祁瞞、舟之僑等。"斬",是斬腰,也可以是斬首、折首。春秋時軍中斬殺犯人的事例很多。如靡笄之役,晉韓獻子斬人。韓原之戰後,晉惠公使司馬說斬慶鄭等。"滅族",又雲族誅。晉處分通敵的先谷,即"盡滅其族"。"車轅",就是車裂,是分解肢體。春秋時雖有其刑名,但未見到軍中有車裂犯人的實例。
其肉刑有鞭、抶、貫耳、墨等。
鞭,就是鞭打。城濮之戰時,楚將子玉在治兵,曾鞭打七人。抶,是杖擊。春秋時,楚左司馬文之無畏曾"抶"宋君的車夫。貫耳,是以矢穿耳,戰國時改稱為"射"。楚子玉在治兵時,也曾"貫三人耳"。墨,即黥,是在人面頰上刺字後塗以墨。在周代《匜》文中的字樣,就是"墨"刑。據《周禮·條狼氏》說,這是制裁軍中小吏違犯誓命的一種刑罰。
財產刑,古稱"贖刑",是以罰金抵罪。
據周金《師旅鼎》銘文,周初成周八師統帥白懋父曾判處不服從王命的師旅眾仆交罰金"三百寽(lǜ,音慮)"。《國語·齊語》載,春秋時齊桓公曾下令:判重罪者可以犀甲一戟贖罪,輕罪者可以鞼盾一戟贖罪,小罪者以金贖罪,要求訴訟的交12 矢,才能立案。據《尚書·呂刑》,周代判定墨、劓、剕、宮、大辟五刑贖金的數目,分別是"百鍰、二百鍰、五百鍰、六百鍰、千鍰"。
自由刑。周代軍事刑罰中的自由刑,主要是剝奪犯罪將士家屬的自由身份,罰作奴隸。據《國語·吳語》,越王勾踐對犯罪的將士,就實行"斬"其身,"鬻"其妻子兒女的嚴厲懲罰。這與夏殷周三代的"孥戮",有一脈相承的關係。
流刑,就是流放。周初,蔡叔因參加叛亂被"以車七乘,徒七十人"
流放到邊地①ESPL>。春秋時,晉曾流放軍犯"胥甲父於衛"②ESPL>。
周代實行的是奴隸制專制統治,君權大于軍法。因為君是"禮樂法度"和"五刑"的製作者,又是最高執法人。所以軍法的執行與否受君權的制約。這種情況必然造成執法上的"畸輕畸重"現象。如晉魏犨與顛頡同犯違命罪,但在量刑時,晉文公因愛魏犨之才,所以只殺顛頡了帳。又如晉趙穿與胥甲均不服從軍令,但因趙穿是中軍帥趙盾的"側室",晉君的女婿,所以胥甲被處以流刑,而趙穿卻逍遙法外。這種君權超越于軍法的現象,後來也成為了中國封建專制主義軍事刑罰的特點。
戰國時期軍事刑罰發展的更為完善,而且在性質上也發生了轉化,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點:首先,戰場上軍事刑罰條令更加完善。
戰鬥編隊條令是構成戰場上軍事刑罰的組成部分。這種條令,《尉繚子》稱為"經卒令"。它規定:"左軍蒼旗,卒戴蒼羽;右軍白旗,卒戴白羽;中軍黃旗,卒戴黃羽。"各軍具有不同的旗幟、羽志,主要是為保證部隊的整齊劃一,兵將相識,以利於指揮。《經卒令》又規定:"卒有五章,前一行蒼章,次二行赤章,次三行黃章,次四行白章,次五行黑章",分別置章於前、項、胸、腹、腰。每軍的戰鬥行列又用不同的徽章相區別,這就保證部隊在戰鬥時行列不發生紊亂。如果有"亡章者"、"亂先後"者,都要受到軍法制裁。
統一軍中號令是戰場上軍事刑罰的又一重要內容。在軍中,下級要絕對服從上級,有妨礙執行軍令的,一律誅殺。"軍無二令,二令者誅,留令者誅,失令者誅。"①ESPL>金鼓旗鈴是將軍指揮全軍的工具,各有各的用途,如"鼓之則進","金之則止"。
在戰鬥中,"鼓失次者有誅,喧譁者有誅,不聽金鼓旗鈴而動者有誅"
②ESPL>。保證軍中號令的統一,是克敵制勝的必要條件。
束伍令是戰場上軍事刑罰的核心內容。據《尉繚子·束伍令》說,在戰場上同伍戰士有陣亡的,其他人必須殺死如數的敵人來抵償,否則即處以"身死家殘"的重罪。伍長、什長等下級軍吏陣亡,也必須殺死敵方的伍長、什長,否則全伍、全什都要論罪。若將領陣亡,則應殺死敵將。如未能殺死敵將,即處其部下以臨陣脫逃罪。倘若大將戰死,其部下將吏職在五伯長以上未戰死者,"大將左右近卒在陣中者",一律構成死罪。其餘軍卒"有軍功者奪一級,無軍功者戍三歲"。
對在戰場上戰敗、逃亡或投敵的將領,"命曰國賊,身戮家殘,去其籍,發其墳墓,男女公於官"。吏卒在戰場上戰敗、逃亡、投敵,"命曰軍賊,身死家殘,男女公於官"。"身死家殘"就是殺頭抄家。"男女公於官",就是鬻賣家屬為官奴隸。秦將樊於期(即桓)戰敗逃到燕,秦國就抄殺籍沒了他的"父母親族",並懸賞"金千斤、臣萬家"
購求其頭顱。對於臨陣脫逃的士卒,後續部隊一經發現可以就地誅殺。
"卒逃歸家一日,父母妻子弗捕執及不言",構成包庇罪,與逃兵同罪。對已上報死亡但又活著回來的士兵,要奪其軍爵,懲罰其同伍之人,並罰他本人做奴隸。
在戰場上的各級將吏,享有相當大的殺罰權力,稱為"將誅之法"。
依此法,什長可誅殺什中之人,佰長可誅殺什長,千人之將可誅殺百人之長,萬人之將可誅殺千人之將。左右將可誅殺萬人之將。大將軍可誅殺任何將領①ESPL>。在春秋以前誅殺地位較高的將軍,權力操在國君手中。至戰國時,這種情況改變了。軍中一切生殺大權悉由大將掌握。戰誅之法是列國保證軍隊服從長官,全軍服從大將的有力法規。
其二,出現了常備軍營區刑罰條令。
春秋以前實行民兵制度,軍隊無常駐營區,自然也就談不上常設營區刑罰條令。戰國時,隨著常備軍的出現,常駐營區刑罰條令也應運而生。
據《尉繚子·將令》,大將頒布發兵命令後,在國門外"期日中設營",將士必須按時報到,屆時不到者受刑罰。將軍入營後,即"閉門清道,有敢行者誅,有敢高言者誅,有敢不從令者誅"。
在軍營中,前後左中右各軍都有專門的營地,以行垣相別,不準逾越。在一軍之中,將帥、佰也各有專門營地,以溝渠相別,禁止隨便通行,違令者受罰。
在營區的縱橫道路上,每120 步,設一標幟,派人分段把守。凡在營區通行須持有將吏頒發的符節,否則不準通行。軍中采樵、放牧者出入軍營要排成佇列。軍吏出入營區不持符節,士卒出入營區不排成佇列,一經發現就地誅殺。這就有效地保持了營區的井然秩序。
在行軍中所建的臨時營地,也要"左右相禁,前後相待,垣車以為固"①ESPL>。對有逾越界線、擾亂駐地者,一律誅殺。
常備軍對於自己的防區,要劃分地段委派專人誓死堅守。
其三,充實和發展了軍事訓練中的刑罰法規。
在春秋以蒐狩活動為特點的軍事訓練中有一套"誅後至者",斬"不用命"者的刑罰條令。但這些條令很簡要。
戰國則不然,軍事訓練主要已轉移到軍營中進行。其方式是:先伍後什,先什後卒,先卒後伯,最後由大將總其成,形成了"兵教之法"
②ESPL>。在訓練中無論哪一環節出了毛病,都構成"犯教之罪"。"兵教之法"的特點是"明刑罰,正勸賞",獎優罰劣。要求教練者做到"令民背國門之限,決死生之分,教之而不疑"。教練的成果要經受實踐的考驗。據《秦律雜抄·除吏律》說,發弩嗇夫經訓練後射不中靶,罰負責教練的尉二副甲,罰發弩射夫二副甲並免職,另行委任他人。駕騶(馭寺)已任用四年,但仍不能駕車,罰教練者一副盾,免駕騶職務,並補償四年徭戍。戰士在臨陣時畏葸不前,不能"盡死於敵",就要懲處平日教練士卒的各級軍官。軍官對於訓練結果承擔著巨大的責任,其平日對訓練要求之嚴,也就不言而喻了。
什伍的教練因陋就簡進行,"以板為鼓,以瓦為金,以竿為旗"。
對違令者,加"犯教之罰"。卒、伯的訓練是軍事訓練的中期階段,其程式與什伍訓練大致相同。大將的訓練是軍事訓練的最高層次,在中野進行,擺成陣勢,"去百步而決,百步而趨,百步而騖,習戰以成其節"。違令者,以犯教之罪論處。
經過嚴格訓練,要求部隊成為"守者必固,戰者必斗"的鐵軍。
其四,軍中什伍連坐法更加系統化。
軍中的連坐法起於夏殷。據《尚書·甘誓》、《湯誓》,凡違犯軍令者除自身遭受殺戮外,家屬也要被罰做奴隸。但連坐的對象都與罪人有血緣親屬關係。對於非血緣關係的什伍連坐濫觴於春秋,春秋時列國軍中即有:"不死伍乘,軍之大刑也"①ESPL>的規定。
戰國時軍中連坐法系統化的表現,一是軍中士卒以伍、什、屬(五十人)、閭(百人)為單位實行連坐。凡屬同一伍、什、屬、閭的戰士,有一人"乾令犯禁",如未得到揭發,整個伍、什、屬、閭成員全部連坐,與犯禁者同罪。
軍官中的連坐,是過去聞所未聞的,而今也實行了。據《尉繚子·伍制令》,軍中上至大將,下至什長,"上下皆相保",形成一套連保體系。不論在哪一級出了問題,都要累及上下級。依據這套連保制度,軍中做到了"父不得私其子,兄不得私其弟"。"什伍相結,上下相聯,無有不得之奸,無有不揭之罪。"
軍中連坐法的另一表現形式,是舉薦人與被舉薦人連坐。如奏昭王相范雎,曾舉薦王稽為河東守,後王稽"與諸侯通,坐法誅"。依連坐法,范雎受到牽連,被免去相位。戰國時,軍中連坐法的系統化,說明隨著奴隸制度的崩潰,宗法制度日益瓦解,過去那種過分依賴血緣關係來維持軍隊的團結、保證軍隊戰鬥力的作法已經失去了效力。新的連坐法要求軍中將士不論有否血緣關係,一律在法律的基礎上實行連保,以使互相監視,互相揭發。軍中連坐法的實施大大加強了軍隊組織內部的政治關係和階級關係,遠比傳統的血緣關係更加強而有力,它是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整軍經武的重要手段。
其五,出現了內容複雜的城防刑罰條令。
城防刑罰條令的出現是戰國時大規模圍城戰的產物。其條令規定:一旦敵人圍城,全城物質、糧食、人員即由國家統一調用。有敢於逃避守城責任者,處以族誅的酷刑。
軍隊按什佰編制在城上劃分防區,稱為"署"。每署吏卒都實行連坐,左右相保。吏卒出入署區必須佩戴標誌。防區不準會客、傳遞信件、處理家事。有離署聚語、大聲喧譁及處理家事者,殺。發出敵情警報後,要立即進入戰鬥崗位,行動遲緩或掉隊者,斬。敵軍來襲時,守城吏卒要肅靜。有歡呼叫囂、擅自行動者,殺。有相聚、並行、相視、相哭、舉手相探、相指、相麾、相踵、相投、相擊者,殺。
城受圍攻時,全城即戒嚴。城中按街道劃分戒嚴區,設將吏負責管理,糾查"往來不以時行"及"行而有異者"。通行者必有信符,四人以上要有大將信符。發現信符不合及號令不應者,立即拘留。有無信符而擅自通行者,斬。
城防期間,實行宵禁。"昏鼓鼓十,諸門亭皆閉"。入夜,大將派人巡守。夜間通行者,必有符節,否則處斬。
城防期間,士卒不得欺侮他人,橫行霸道。後勤人員要保證物質供應,違令者罰。對於趁火打劫、偷盜、強姦婦女、擾鬧滋事、做反宣傳者,一律誅殺。
在城防中,乘城防守的將吏,必須把家屬送到"葆宮",名曰由國家保護,實際上是當作"人質"。
在城防戰鬥中,士卒失其令、丞尉,必須俘獲敵方令、丞尉,否則論罪。而令、丞尉損失部下十人,"奪爵二級"。損失百人以上,革職遣戍邊。只有殺獲同樣數目的敵人,才可以免罪。將士有臨戰後退或脫離戰鬥崗位者,殺。
凡城防期間有與敵人通信、通言、回響敵人友好表示的,殺。城中吏民有敢"以城為外謀"者,處以通敵罪,車裂其本人,斬其父母妻子同產,滅其三族。主管將吏或里正等未及時發現者,亦斬首。如能及時發現並報告者則免罪。
守城的士卒,有逾城投敵者,其同伍之人未能捕獲,斬。有佰長投敵的,斬隊吏。有隊吏投敵的,斬隊將。凡投敵者,其父母妻子同產皆車裂。守城的軍吏、士卒、百姓有敢於"謀傷其將長者,與謀反同罪"。從戰國充實和發展的軍事刑罰中,可以看出,在死刑中,車裂和滅族的條款增多了,並出現了處分犯罪者"父母妻子同產"的條文。在肉刑中,出現了耐刑和劓刑。在贖刑中,罰甲、盾,罰戍邊和罰服徭役的條文,已經很普遍了。
戰國時軍事刑罰的完備,一方面是它自身體系的不斷系統化;另方面也是它向更高階段發展演變的標誌。
春秋以前的軍事刑罰,主要以士卒為對象。依據"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則,奴隸主貴族在刑罰中享有"八辟"亦稱"八議"特權。就是對親、故、賢、能、功、貴、勤、賓等八種人在量刑時可以減免刑罰。如晉中軍將荀林父喪師,未受刑罰,是以賢免。晉悼公弟楊干擾亂軍行,魏絳僅戮其仆,楊乾是以親免等。
但是在戰國時,新興階級提出了"殺之貴大,賞之貴小。當殺雖貴重必殺之, 是刑上究也, 賞及牛童馬圉, 是賞下流" ①ESPL>的新型刑罰原則,取消了奴隸主貴族享有的"八辟"特權。顯然"刑上究,賞下流"與奴隸主階級的"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對立的。這說明戰國時的軍事刑罰象當時上層建築領域的其它社會制度一樣也發生了性質的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