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刑事審判長,各級軍事法院合議庭審理刑事案件時,負責組織審判活動的軍職人員。審判長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1人擔任,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時, 自己擔任審判長。審判長不是固定職稱,是在審理案件時依法臨時被指定或擔任的,不需要履行任免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