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泄密

珠海市××電力科技有限公司訴珠海市工商局案已經廣東省高院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原判,支持珠海市工商局對××公司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處罰決定,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省工商部門有關負責人稱,員工跳槽泄密最高可罰20萬元,嚴重的可判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跳槽泄密
  • 時間:2008年5月6日
  • 地點珠海市
  • 對象:珠海市××電力科技有限公司員工
事件,處罰,

事件

跳槽泄密
現場查獲涉嫌侵權雷同產品
2008年5月6日,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諾比節能科技(珠海)有限公司舉報,稱××公司侵犯其商業秘密,請求珠海市工商局進行調查處理。2008年5月7日,珠海市工商局執法人員對××公司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發現由張×控制的電腦中儲存有“自動投切三相省電霸”、“路燈節電器”等五種節電產品的整機材料清單和“節電器PCB板元器件”部件的材料清單,現場查獲PCB(電路板)成品兩塊及未安裝元件的裸板一批。其中“節電器PCB板元器件”部件的“材料清單”上所列的材料名稱、數量及次序與權利人的完全相同。把從××公司的生產現場查獲“省電霸節電器”、“路燈節電器”電路板各一塊與諾比公司的同類產品進行對比,經諾比公司技術人員鑑別,並經張×認可,兩者具有很高的相同率,電路板的各個項目和技術參數的雷同率達到80%以上。
侵權公司一管理人員原為諾比公司職員
公司成立於2007年7月17日,公司由兩位自然人股東共同出資成立,公司股東分別是王×、黃×二人。其中王×為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但其本人一直在江西省,從未參加公司的經營管理。張×與黃×是夫妻關係,××公司的經營管理權一直由其夫婦二人負責。張×於2004年5月8日至2006年12月22日期間,曾在諾比公司擔任電子工程師、研發部經理等重要職務,具有竊取諾比公司技術信息的便利條件。張×離開諾比公司後,就在其丈夫黃×新組建的××公司工作,負責開關櫃智慧型操控裝置產品(儀表類)工程圖設計,節能產品電路板設計及測試的工作。
利用職務之便竊取諾比公司產品技術資料
張×在諾比公司任職期間,為了今後創建同類企業,生產同類產品,利用職務之便,在未經諾比公司同意的情況下,採用夾帶、拷貝(備份)等不正當手段,竊取了諾比公司以電腦儲存介質和以紙質介質存在的各種節能產品整機“材料清單”和“節電器PCB板元器件”部件的“材料清單”。在獲得上述商業秘密後,張×把從諾比公司竊取的上述技術信息使用於××公司。××公司委託他人按諾比公司的“電路圖紙”生產電路裸板,並由××公司職員按諾比公司的“材料清單”進行組織、採購材料,通過焊接、組裝,最終生產成用於省電霸節電器、路燈節電器等產品的電路板成品對外銷售。

處罰

按照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珠海市工商局認定:諾比公司的“節電器PCB板元器件”部件的“材料清單”以及這些材料組成的電路板成品等技術信息,由諾比公司合法擁有,屬於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諾比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諾比公司採取保密措施的商業秘密,受中國法律保護。××公司的行為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所稱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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