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該書共分六章。第一章首先對跨國旅遊及其主要糾紛形態進行綜述,其次討論跨國旅遊服務及跨國旅遊服務糾紛的特殊性,最後對現行跨國旅遊服務糾紛的主要解決體系進行概括介紹和總結。第二章討論跨國旅遊服務糾紛解決的非訴訟方式。第三章剖析跨國旅遊服務糾紛解決的訴訟方式。第四章從法律適用的角度,論述了解決跨國旅遊服務糾紛的第一種法律依據形式:
衝突規則。第五章在第四章的基礎上,進一步探討了跨國旅遊服務糾紛適用法律依據的第二種形式:
統一實體法。第六章針對現有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以中國的基本國情為基點,提出了構建中國跨國旅遊服務糾紛解決機製法律框架體系的若干方案。
作品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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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跨國旅遊 第二節 跨國旅遊發展的社會影響 第三節 跨國旅遊服務法律關係 第四節 跨國旅遊服務糾紛 第五節 跨國旅遊服務糾紛的解決 | 第一節 旅遊投訴 第二節 協商和解與調解 第三節 仲裁 第四節 網際網路使用對跨國旅遊服務糾紛解決方式的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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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跨國旅遊服務糾紛管轄權確定的新趨勢 第二節 網際網路對跨國旅遊活動管轄權的影響 第三節 跨國旅遊服務糾紛管轄法院具體形式的變革 | 第一節 跨國旅遊契約的基本問題 第二節 跨國旅遊契約準據法確立的一般原則 第三節 跨國旅遊活動中主要類型契約的法律適用 第四節 關於跨國旅遊契約法律適用的國際條約 |
第五章 跨國旅遊服務糾紛的法律適用二——統一實體法 | |
第一節 跨國旅遊統一實體法概述 第二節 布魯塞爾《旅行契約國際公約》 第三節 歐盟關於跨國旅遊服務的統一實體法成果 | 第一節 我國跨國旅遊服務糾紛解決的現狀分析 第二節 跨國旅遊服務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在我國的建立 第三節 我國跨國旅遊服務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構建的具體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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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作背景
隨著中國全面步入小康社會,旅遊成了公民豐富多彩的生活方式的內容之一,是體現公民幸福的休閒時代的重要標誌,由此催生的旅遊產業得到了迅猛發展,使中國成為世界上旅遊市場的重要客源地和旅遊目的地。跨國旅遊也由曾經的富裕階層和權貴的專利開始走入尋常百姓家。但在跨國旅遊蓬勃發展的同時,跨國旅遊服務糾紛也日漸增多,如何妥善解決這類糾紛是理論上和現實中都面臨的重要課題。糾紛的妥善解決不僅關乎遊客的旅遊權益的實現,而且深刻地影響著一國旅遊產業的發展。基於此,《跨國旅遊服務糾紛解決機制研究》系統論述了跨國旅遊服務糾紛解決機制。
作品思想
跨國旅遊服務涉及不同國家、地域和文化及法律體系共同調整具有跨區域、流動性的旅遊行為,只有充分比較了不同國家和地域的相關法律制度,求同存異,才能建立為不同法律制度所接納的、相對公平合理的糾紛解決機制。正是基於這一理念,作者在書中運用比較方法:其一,作者對解決跨國旅遊服務糾紛的各類方式進行考察時,就它們不同的制度、程式、運作機構及其實踐狀況給予了共時性鑑賞,客觀展示了不同方法解決跨國旅遊服務糾紛的適當與否以及局限之所在。例如,在跨國旅遊服務糾紛中,投訴被廣泛地使用,而且旅遊行業組織處理投訴事宜較為普遍;鑒於旅遊產品的使用和提供不可分離,協商和解因其契合旅遊產品的特質,成為了使用較多且直接的手段;出於人們對調解效率的懷疑和調解之優點在旅遊產業中的弱化,儘管有些國家大力推行調解方式,但在跨國旅遊糾紛中調解一直被有限地運用。其二,作者以穿越時空的縱深視角,將過去與當下、現在與未來統合在一起,細緻地分析了解決跨國旅遊服務糾紛的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歷時性個體變化,即各種糾紛解決方式以及解決跨國民商事糾紛的選法依據和規則構造在跨國旅遊服務領域中曾經出現和正在勃發的新的發展勢頭,探尋了跨國旅遊服務糾紛解決的一般規律。正如作者歸納總結出的:作為解決一般涉外民商事糾紛的慣用方式——仲裁,在旅遊活動中卻產生了“仲裁協定排它效力的否定”和“裁決再次面臨審查”的特殊問題;在跨國旅遊契約中,雖然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以及最密切聯繫原則得到普遍適用,但在認定旅遊契約中“是否存在真實的當事人意思自治”以及“最密切聯繫地在何處”時,又出現了與其他種類契約不同的認定標準。以意思自治原則為例,作者指出由於跨國旅遊契約中雙方當事人的談判能力和地位不平等,旅遊者當然處於弱勢一方,所以很難認定旅遊契約中的所謂法律選擇是否確實為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達,尤其是旅遊格式契約普遍運用的背景下,旅遊者是否對法律選擇條款擁有足夠的認知和了解。為此,在旅遊契約中,“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判斷方法和其他類型契約中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判斷方法應當有所不同”。具體而言,第一,所選法律能否為旅遊者所明了;第二,所選的法律對旅遊者是否公平;第三,契約中的義務性約定對旅遊者而言並不過度。通過細緻的比較,作者揭示了一般規則下不可忽視的特殊性以及面向具體爭議時規則選擇的舉棋不定,從而為旅遊者權利的救濟帶來的諸多不確定的因素。
作者在對不同規則和典型案例的分析基礎上,將視野聚焦於中國跨國旅遊服務糾紛解決機制,在詳細爬梳了中國在此方面存在的不足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提出了關涉中國旅遊產業發展的相當完整的多元化跨國旅遊服務糾紛解決機制。首先,完善解紛方式為旅遊者提供多元化的糾紛解決路徑。投訴和調解方式需拓寬糾紛受理主體的範疇,並應注意發揮旅遊行業組織的作用;協商和解中,要確保當事人之間信息對稱、地位平等;區分不同當事人的差異性需求,擴大旅遊仲裁中心的建設規模;明文規定旅遊者本國法院的保護性管轄、推行適合旅遊的小額訴訟制度等。正如作者總結的:跨國旅遊服務糾紛解決機制是一個結構緊密、相互聯繫、功能互補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在這個多元的糾紛解決機制中,既要凸顯迅速、簡易、低廉的價值追求,又要兼顧公平和結果的圓滿,為建立可持續發展的跨國旅遊服務的良好秩序保駕護航。其次,發展旅遊實體法為旅遊產業的前行提供基礎性的保障。中國一方面應儘快出台旅遊基本法,另一方面,積極促成旅遊契約的有名化。第三,修訂衝突規則為當事人選法給予科學的指引。基於中國跨國旅遊契約法律適用規則的僵固,作者建議採納各國通用的弱者保護立法技術。在繼續肯定“結果定向保護旅遊者”的前提下,讓意思自治原則和最密切聯繫原則重新回歸於旅遊契約。另外,作者還結合不同類型旅遊契約的特點,列出了一些特徵性履行的連線點。例如,旅遊者和實際服務提供者之間的契約適用契約履行地法;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契約適用契約簽訂地法,當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有共同住所地時,適用當事人的共同住所地法。這些特徵性連線點的選列不僅能儘可能地實現當事人利益的平衡,而且還將提高法律選擇的效率,對司法實踐工作大有裨益。
出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