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服務實體經濟,國家外匯管理局對《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匯發〔2015〕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進行了修訂。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外債和境外放款巨觀審慎管理。跨國公司可根據巨觀審慎原則,集中境內成員企業外債額度和(或)境外放款額度,並在集中額度的規模內遵循商業慣例自行開展借用外債業務和(或)境外放款業務。
二、大幅簡化外債和境外放款登記。主辦企業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簡稱所在地外匯局)向主辦企業出具備案通知書時,根據經備案集中的額度為其辦理一次性外債登記和(或)境外放款登記,主辦企業無需分幣種、分債權人(或債務人)逐筆辦理外債(或境外放款)登記;銀行和企業無需報送36號文規定的3張手工報表。
三、實行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結匯支付便利化。跨國公司主辦企業在辦理國內資金主賬戶內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使用時,無需事前向合作銀行逐筆提供真實性證明材料;合作銀行應按照展業原則進行真實合規性審核。
四、完善準入退出機制。主辦企業應在取得跨國公司備案通知書後一年內開立國內資金主賬戶,並實際辦理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相關業務,否則備案通知書自頒發滿一年之日起失效。跨國公司可在經外匯局備案後,停止辦理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
五、調整最佳化賬戶功能。跨國公司以主辦企業國內資金主賬戶為主辦理跨境資金集中運營各項業務;確有需要的,可以選擇一家境外成員企業開立NRA賬戶集中運營管理境外成員企業資金。國內資金主賬戶幣種不設限制,為多幣種(含人民幣)賬戶,開戶數量不予限制。
本通知下發前開立的代碼為“3600”的國際資金主賬戶內的資金,應於本通知下發後六個月內,按照資金性質將賬戶內資金劃轉至國內資金主賬戶或者按照本通知規定開立的NRA賬戶,並將劃轉情況報所在地外匯局備案。
六、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所在地外匯局應定期或不定期進行風險評估,強化非現場監測與現場核查檢查,做好銀行、企業風險提示和指導工作。
現將修訂後的《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印發,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各全國性中資銀行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所轄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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