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規則
跑壘員如果在被判出局前踏觸無他人占據的壘位就取得占據該壘的權力。在被判出局前,他一直都有占據的權力。如果其他跑壘員取得進占該壘的權力,原占該壘的跑壘員則被迫離開
壘位。
註:如果跑壘員已合法進占前一壘位而投手已踏板作
投球動作時, 跑壘員不可以退回到原占壘位。
跑壘員應按一、二、三壘和本壘的順序跑壘。如果被迫後 退時,亦應按照相反順序依次踏壘。但跑壘員可根據本規則五.○九 有關死球的規定,直接返回到原占壘位。
兩個跑壘員不能同占一個
壘位。但在比賽繼續時,如發生 兩個跑壘員同占一個壘位,則後位跑壘員如被觸殺即判出局。前位跑 壘員有權占據該壘位。
跑壘員占壘
跑壘員(不是擊球員)如遇下列任一情況時可安全進占一個壘:
(a)投手犯規時;
(b)擊球員安全進壘而迫使跑壘員離開其原占壘位或
擊球員擊 出的界內球在接觸或通過守場員前(投手除外)碰觸其他跑壘員或裁 判員判擊球員安全進壘,因而跑壘員被迫進壘時;
註:被迫安全進壘的跑壘員可冒出局危險超越判給安全進壘的壘位。如果該跑壘員超越壘位而被判出局成第三人出局,被迫進壘的前 位跑壘員即使踏觸本壘在後仍應判得分。
【判例】 二出局,滿壘,擊球員的四球安全進壘,但二壘跑壘 員一時激動在到達三壘後繼續向本壘跑進2而被接手觸殺成三人出局。 這時三壘跑壘員因擊球員四球安全上壘而返回本壘,因而所得的一分 仍然有效。(但所有跑壘員都必須進踏下一壘位)。
(c)守場員接騰空球後倒入隊員席或看台或越出野傳球線或倒 在進入比賽場地的觀眾中時;
註:
1.守場員或接手可一腳或雙腳踏在或進入隊員席接擊出的界 外騰空球,如把球接住,判接殺有效,比賽繼續。
2.如果守場員和接手合法接球後倒在隊員席或看台或越出野傳球 線或倒在進入場地的觀眾中時,成死球局面,判擊球員出局,跑壘員 安全進一個壘。
(d)跑壘員進行偷壘而擊球員被接手或守場員妨礙時,這時判 偷壘的跑壘員安全進一個壘。
註:
1.跑壘安全進壘時,如果是繼續比賽局面或根據有關規定, 跑壘員安全進入應占壘位後是繼續比賽局面或者跑壘員漏踏安全進入壘位而試圖跑進下一壘位時,該跑壘員不再享有安全進占下一壘位的 權利。跑壘員在返回應占壘位前如被守場員持球觸及身體或壘位時, 判該跑壘員出局。
2.有偷壘行為的跑壘員在其欲占壘上沒有跑壘員或雖然有跑壘員 而該跑壘員亦同時有偷壘行為時,適用本項規定。如只是後位跑壘員 有偷壘行為,而前位跑壘員沒有偷壘行為,不適用本項規定。
安全進壘
(a)本壘打得一分:擊出的界內騰空球飛出距本壘76.20米以上 的比賽場地或直接越過本壘打線而擊球員合法踏觸全部壘位或擊出的界內球被守場員用拋出的手套、帽子或衣服上的任何物品阻擋而改變 球路,但裁判員認為如無此阻擋,該球可飛出比
賽場地或直接越過本壘打線時,判本壘打得一分。
(b)三個壘:守場員故意用脫離身體原來位置的
帽子、護面、
衣服或任何物品去碰觸擊出的界內球時,判安全進三個壘。這時繼續 比賽,跑壘員到達三壘後,可冒出局危險進占本壘。
(c)三個壘:守場員故意拋出手套碰觸擊出的界內球時判安全 進三個壘。這時是繼續比賽,跑壘員到達三壘後,可冒出局危險繼續 跑進本壘。
(d)兩個壘:守場員故意使用脫離身體原來位置的帽子、護面、 衣物或任何物品去碰觸傳球時判安全進兩個壘,繼續比賽。
(e)兩個壘:守場員故意拋出手套碰觸傳球時判安全進兩個壘, 繼續比賽。
註:
1.在運用本規則(b)(c)(d)(e)規定時,裁判員必須 明確拋出的手套或脫離身體的帽子、護面等碰觸擊出的界內球或傳球 時才能有效,不碰觸球不能適用本規定。
2.在運用本規則(c)及(e)時,如果守場員球的手套被擊出的 球衝擊而脫手,或者由於全力進行合法接球,而不慎把手套脫落時, 不按本規定判處。
3.在運用本規則(d)(e)規定時,跑壘員以守場員傳球出手時 所在壘位算起安全進兩個壘,而不是所傳出的球碰觸時所在的壘位算 起。
4.關於投球或在投手板上的傳球發生本條(d)(e)兩項情形時, 給予跑壘員安全進兩個壘。
(f)兩個壘:擊出的界內球如著地彈跳或轉向進入一、三壘邊 線以外的看台或穿越設在球場周圍的籬笆、記分派灌木叢或越出野傳 球線或夾在籬笆、記分牌、灌木叢時判安全進兩個壘。
(g)兩個壘:在比賽地區內沒有觀眾的情況下,守場員的傳球 如進入看台、隊員席(不論是否著地彈跳進入)或穿越設在球場周圍的圍牆、籬笆或越過野傳球線夾在圍網的鐵絲網眼上時,都判給跑壘 員安全進兩個壘。這時成死球局面。如果該野傳球時屬於內場手的第一傳造成的野傳,則從投手投球時跑壘員原占壘位算起,判安全進兩 個壘。如系其他情況則跑壘員的安全進兩個壘從造成野傳時(傳球出手時)所在壘位算起。
如果投手投球後,內場手在第一傳造成野傳時,包括擊跑員在內 的所有跑壘員都至少進占一個壘時,跑壘員的安全進壘進壘從造成野 傳時跑壘員所在壘位算起。
註:
1.有些情況不可能給跑壘員安全進兩個壘。例如:
一壘有跑 壘員,擊球員擊出右外場前騰空球,跑壘員停止在一、
二壘之間,擊 球員繞過一壘緊跟一壘跑壘員之後,擊出的球在右外場手前落地成安 打,右外場手接球後傳給一壘,球野傳入看台。
對上述情況應作如下判定:由於造成
野傳時,只是擊球員已經繞 過一個壘,而一壘跑壘員仍然停止在一、二壘之間,即未做到造成野 傳時包括擊跑員在內的所有跑壘員都至少進占一個壘,所以只能判一 壘跑壘員進至
三壘,擊跑員到二壘。
2.所謂“造成野傳”並不是指傳球落地之時或球越過接球的守場 員之時或傳入看台或越過野傳球線之時,而是守場員傳球出手之時。
3.傳球出手造成野傳之時跑壘員的跑壘位置是決定安全進到哪個 壘的關鍵。如果擊跑員未到達一壘,則所有跑壘員的安全進兩個壘是 從投手投球時所占壘位算起。對傳球出手前擊跑員是否到達一壘作出 判定是裁判員的判斷。
如發生內場手的第一傳造成野傳,球入看台或隊員席,而擊球員 並未成為跑壘員(例如投手暴投或接手漏接,三壘跑壘員搶進本壘,接手拾球後傳殺該跑壘員,但球進看台造成野傳)時,壘上跑壘員的 安全進兩個壘從投手傳球出手時所占壘位算起(因為根據本規則七.○五(g)的規定,接手被認為是內場手)。
4.一壘有跑壘員,擊球員擊出遊擊手前地滾球,游擊手傳球二壘, 但傳殺慢未成功,二壘手隨即傳球一壘造成野傳,而二壘手傳球出手 時擊球員已繞過一壘。判定:進入二壘的跑壘員安全返回本壘得分。 擊跑員在傳球出手時已繞過一壘因此安全進至三壘。
(h)一個壘:投手踏板向擊球員投出的球或投手踏觸投手板牽 制壘上跑壘員的傳球進入看台或隊員席或越過後擋網籬笆或野傳球線 時,判安全進一個壘。這時是死球局面。
但是,投手的投球通過接手後(不管接手是否觸及該球)再由接 手或其他守場員踢進或碰觸進入看台、隊員席或越出野傳球線或進入任何構成死球的場所時,應判給跑壘員從投手投球時所占壘位算起安 全進兩個壘。同樣,投手踏板傳牽制球,球通過守場員後(不論是否觸及該球)再由守場員踢進或碰入看台、隊員席或任何構成死球的場 所時,也判給跑壘員安全進兩個壘。
(i)一個壘:擊球員得“四球”成為跑壘員時或得三擊不中但 球夾在主裁判或接手的護面或隨身用具上時,判安全進一個壘。
如果擊球員由於投手暴投而成為擊跑員時,判各跑壘員安全進一 個壘,擊球員只能安全進至一壘。
註:
1.跑壘員被判安全進一個壘或幾個壘,並不解除逐一踏觸壘 位的義務。例如:擊球員擊出地滾球,守場員傳殺一壘造成野傳,但 擊跑員漏踏一壘,雖然應判給他安全進至二壘,但因漏踏一壘,如果 守場員在比賽繼續後持球踏觸一壘提出申述則應判其出局。
2.擊球員擊出外場騰空球,跑壘員離壘,外場手將球接住後傳球 造成野傳。這時雖然是死球局面,但跑壘員跑壘員需先跑回原占壘位, 然後再安全進至判給安全進占的壘位。
阻擋
發生妨礙行為時,裁判員應喊“阻擋!”並作出“阻擋”的手勢。
(a)如果被傳接殺的跑壘員的在跑壘時被阻擋,成死球局面, 所以跑壘員可安全進至裁判員認為如無阻擋可能進入的壘位。被阻擋 的跑壘員從發生阻擋前已合法進入的壘位算起至少再安全進一個壘。 其他由於阻擋行為的判處而被迫進壘的任一前位跑壘員都判安全進壘。
註:如果被阻擋的跑壘員是正在被傳接殺的跑壘員,裁判員立即 喊“暫停”,並即將雙手舉到頭上作出阻擋的手勢。手勢一經作出就成死球局面。但是,如果裁判員作出阻擋手勢前,球仍在傳殺中而造 成野傳時,跑壘員的安全進壘應從如不受阻擋可能到達的壘位算起安全進兩個壘。如果跑壘員被夾殺於二、三壘之間,在跑向三壘時被三 壘手所阻擋,此時,游擊手向三壘手的傳球進入隊員席成為野傳,則判被阻擋的跑壘員進入本壘,其他跑壘員從阻擋行為宣判前最後合法 進占的壘位算起安全進兩個壘。
(b)如果被阻擋的跑壘員不是進行傳接殺的跑壘員,則比賽繼 續進行至攻守行為告一段落為止。裁判員認為有必要按阻擋判處時立 即宣布“暫停”,然後判跑壘員安全進至如無阻擋可能到達的壘位。
在發生阻擋行為而繼續比賽時, 如果被阻擋的跑壘員進至如無阻擋可能到達的壘位後繼續向下一壘跑 進時,有被觸殺出局的危險,此點純屬裁判員的判斷,由其作出判定。
接手如手中無球,不能把試圖進占本壘下分的跑壘員的跑道封 死。壘間線屬於跑壘員,接手只有在接殺或已經持球在手時,才能進 入壘間線。如果接手違反了上述規定,按阻擋跑壘員判處。
擊球員擊出被認為是三壘安打時,漏踏一壘後經二壘再企圖進 入三壘時,因受到游擊手的阻擋而不得進入三壘。在此情形下,裁判 員不應考慮跑壘員的漏踏,應判其進入如無阻擋可能到達的三壘。若 守場員對其漏踏一壘提出申述時,應判擊跑員出局。
三壘跑壘員採取搶分或偷壘手段搶進本壘時,接手或任何 守場員如手中無球而踏在本壘板上或在本壘板前碰觸擊球員或其球棒 則在判處上作為“投手犯規”,判三壘跑壘員得分,同時判妨礙擊球 員擊球,擊球員安全上一壘。此時為死球局面。
註:接手未持球踏在本壘板上或其前面,不論擊球員是否在擊球 區內或是否準備擊球,均判接手的妨礙行為。但投手依規定離開投手 板後,向本壘傳球欲觸殺搶進本壘的跑壘員時,接手可以站在本壘板 上或其前面,擊球員如果對該傳球揮擊的話,應判擊球員的妨礙。
如遇下列任一情況時,判跑壘員出局:
1.為躲避觸殺而跑出壘間直線0.91米以外時。但為了避免 妨礙守場員接殺擊出的球而跑出壘間直線0.91米以外不判出局。
2.踏觸一壘成為跑壘員後離開壘間線,顯然放棄進占下一壘位的 努力時。
註:任何跑壘員到達一壘後,如果以為不再進行攻守行為而離開 壘線走向隊員席或防守位置時,裁判員認為跑壘員的這一行為顯然表 明其已放棄跑壘的努力,可判跑壘員出局。此時,對其他跑壘員仍然 是繼續比賽的局面。
此規定也適用於下列類似局面:
【判例】
1.二出局前,第九局,雙方得分相等,一壘有跑壘員, 擊球員擊出本壘打。一壘跑壘員通過二壘後認為擊球員擊出本壘打勝局已定,就穿過內場直奔隊員席,而擊球員則按跑壘順序踏壘返回本 壘。此時,應判一壘跑壘員出局。因為他“放棄向下一壘跑進的努力”,而擊跑員跑回本壘得分則有效。當然,如果是二出局後,這一分無效。 (見本規則七. 一二)上述判處不是申述局面。
2.跑壘員以為在一壘或二壘被觸殺出局,就往隊員席走去。只要 他繼續走去以表明他的確以為是被判出局,這時應按放棄跑壘判其出 局。
以上兩例都說明跑壘員確實放棄了跑壘的努力,離開了跑壘路線, 因而判其出局。在判處上與下述擊球員三擊不中接手漏接,自以為出 局而跑向隊員席有所不同(見下文規定)。
擊球員三擊不中,接手未接殺,但擊球員以為被接殺而往隊員席 或防守位置走去。這時不能馬上以放棄跑壘而判其出局。擊球員有權 在進入隊員席前隨時走向一壘。如果要使他出局就要在他到達一壘以 前持球觸殺。(觸人或觸墊)
(b)故意妨礙守場員傳球或接擊出的球時。
註:1.跑壘員不管有意無意,只要裁判員認為妨礙正在處理擊出 的球的守場員時就判其出局。但是當跑壘員踏觸合法進占的壘位而發生妨礙守場員的情況時,只要妨礙行為不是故意的,就不能判其出局。 如果裁判員認為是有意的,不論發生在界內地區或界外地區,二出局前跑壘員和擊球員都出局,二出局時判擊球員出局。
2.跑壘員在三壘和本壘間被夾殺,並因妨礙行為被判出局時,如 果後繼跑壘員已經進入並站在三壘上,裁判員應判站在三壘上的跑壘員退回二壘。此規定同樣適用於跑壘員在二、三壘之間被夾殺時後繼 跑壘員已經進入二壘的情況。如如跑壘員在三壘和本壘間被夾殺,並因妨礙行為被判出局,在發生妨礙行為前一壘跑壘員已進占二壘,應 為合法。
3.所謂守場員處理擊出的球,是指自守場員對擊出的球開始行動 接球至完成傳球的行為為止。
(c)繼續比賽時離開壘位被觸殺時。但是擊跑員在跑過一壘或 滑壘超越一壘壘位時,只要他立即返回就不能將其觸殺出局。
註:1.跑壘員將壘包撞離原來位置時,只要跑壘員已經安全到壘 就不能將其觸殺出局。
2.比賽中如果壘包或本壘板脫離原來位置,後繼跑壘員只要踏觸 原壘位,裁判員就可以判作踏觸或占據該壘。
3.守場員持球觸及跑壘員時,跑壘員為避免出局,往往拚命沖壘, 於是導致守場員與跑壘員相撞,其結果有時使守場員所持的球掉落或 仍在手套中彈跳不定時,不能判跑壘員出局。是否控制住球由裁判員 來判斷。
(d)擊出的界內或界外騰空球被合法接殺後,跑壘員在返回原 占壘位前被守場員觸及身體或壘位時。由於這時申述局面,如果在投 手投下一個球或者下一攻守行為已經開始前不提申述,跑壘員即使不 跑回原占壘位也不能判其出局。
註:跑壘員在遇到擦棒球時,不必退回原占壘位。擦棒球可以偷 壘。如果擦棒球失接,就成為一般的界外球,跑壘員應返回原占壘位。
(e)由於擊球員變成擊跑員而被迫進壘,但在到達下一壘位前 被守場員觸及身體或壘位時。但是跑壘員在被迫進壘中,如後位跑壘員被先判出局,則他的被迫進壘即告消失,因而只有觸及其身體才能 使其出局。跑壘員一到達被迫前進的壘位,被迫進壘即告消失。如果跑壘員跑壘或滑壘越過壘位,守場員就得持球觸及其身體才能使其出 局。但是,被迫進壘的跑壘員到達下一壘位後,不論任何理由,又退回原占壘位時,被迫進壘的局面又告恢復,如果被守場員持球觸及他 的身體或被迫進入的壘位,可重新判其出局。
【判例】一壘有跑壘員,擊球員三球,投手投球後跑壘員偷壘, 擊球員得四球,跑壘員到達二壘時滑壘或跑壘過頭,越過二壘。接手 傳球二壘,二壘手在跑壘員返回二壘前持球觸殺,這時應判跑壘員出 局。因為越過二壘後被迫安全進二壘的權利即告消失。
註:跑壘員在二壘或三壘或本壘滑壘或跑壘過頭,超越壘位的例 子:二出局前,一、二壘或一、二、三壘有跑壘員,擊球員擊出內場地滾球,內場手接球後企圖進行雙殺,一壘跑壘員先於傳球到達二壘, 但滑壘過頭離開了二壘,這時在二壘接球的守場員立即傳球一壘傳殺了擊跑員,一壘手接球後見二壘的跑壘員離開了二壘就傳球二壘,而 將跑壘員觸殺出局。但在此之前,前位跑壘員已經得分。由於擊跑員被傳殺於一壘,封殺局面即告消失。在二壘跑壘員被觸殺成三人出局 前所下的分應判有效。
(f)被擊出的界內球在碰觸(包括投手)或越過內場手(投手 除外)前在界內地區碰觸時。這時成死球局面,跑壘員不得下分,也 不得進壘,除非被迫進壘。但是如果踏觸原占壘位的跑壘員被擊出的 內場騰空球碰觸時,則不判出局,而只判擊球員出局。
註:
1.如果擊出的界內球同時碰觸兩個跑壘員時,只判先被碰觸 的跑壘員出局,因為已經碰觸即成死球局面。
2.跑壘員被內場騰空球碰觸時,如並未踏觸壘位,則判跑壘員和 擊球員都出局。
3.觸及壘包而又反彈的界內球,於界外區域觸及跑壘員時,不判 跑壘員出局,此時為繼續比賽局面。
(g)在二出局前試圖出入本壘得分而擊球員妨礙守場員在本壘 接殺時。但二出局後判擊球員妨礙行為出局,不判得分。
註:
1.在二出局前,擊球員妨礙了接手或守場員,而三壘跑壘員 剛出發奔向本壘或中途又折返三壘時,判擊球員出局。
2.在二出局前,擊球員成為擊跑員後妨礙了接手或守場員的防守,判擊球員出局,三壘跑壘員退回三壘。(滿壘除外)
(h)在前位跑壘員被判出局前超越該跑壘員時。
註:在逆序跑壘時,如逆超後位跑壘員也判後位跑壘員出局。
(i)合法占據某一壘位後,顛倒跑壘順序以擾亂或愚弄防守隊 員時。這時裁判員立即宣布“暫停”並判跑壘員出局。
註:
1.跑壘員在守場員接殺擊出的騰空球前已進入並踏觸前一壘位,但由於被接殺而退回原占壘位時,在到達該壘位前隨時都有被傳 殺出局的危險。但是如能在傳球到位前到達原占壘位並踏觸該壘位時,不能判其出局。
3.擊出一壘方向地滾球,擊跑員為避免被一壘手持球觸殺,在不離開0.91公尺限制的範圍內,向本壘方向逆跑是可以的,但一經越過 本壘,即判出局。
(j)跑壘或滑壘過頭而越過一壘後,未能立即返回該壘時,或 有跑向二壘的行為而被觸殺時應判出局。如果跑壘或滑壘過頭而越過 一壘後,走向隊員席或防守位置而未立即返回該壘時,經防守隊員持 球觸及跑壘員或壘位提出申述,應判跑壘員出局。
註:擊跑員進入一壘時,即使跑壘過頭而越過壘位,但是只要已 經踏壘,根據本規則四.○九(a)規定的精神,就是“已經到達一壘”。 即使由於“未能立即返回一壘”而被判第三人出局,但如有跑壘員先 行返回本壘,應判得分有效。
(k)向本壘跑進或滑進時沒有踏觸本壘板,又無意返回補踏, 而被守場員持球踏壘提出申述時。
註:本規定只適用於跑壘員已走向隊員席又無意返回補踏的情況, 因為接手如需觸殺就非追到隊員席不可,這對接手的防守十分不利。 但跑壘員漏踏本壘後馬上返回補踏時,接手必須持球將其觸殺。
妨礙行為
如遇下列任一情況時,判擊球員或跑壘員妨礙行為:
(a)三擊不中後妨礙接手傳球時;
註:
1.雖三擊不中但並未出局或得“四壞球”安全上一壘的跑壘 員妨礙了接手觸殺奔向本壘的三壘跑壘員時,應判擊球員出局,三壘 跑壘員返回三壘。
2.三擊不中被判出局後,妨礙了接手觸殺奔向本壘的跑壘員時, 也判三壘跑壘員出局。如妨礙了接手向壘上的傳殺,判被傳殺的跑壘 員出局,如在妨礙接手傳殺時,而接手的傳殺對象不明確時,判離本 壘最近的跑壘員出局。
(b)揮擊或觸擊成界內球後,賊界內地區再次用棒碰觸該球時。 這時成死球局面,跑壘員不能進壘。如果擊跑員放下的球棒在界內地 區被滾動的球碰觸,而裁判員認為擊跑員無意改變球路時,繼續比賽。
(c)不論用什麼方法,如有意改變擊出而尚難判定的界外球或 在界外滾動的球時;
(d)二人出局前,三壘有跑壘員並搶進本壘,擊球員妨礙在本 壘接殺的守場員時,判跑壘員出局。二人出局後,判擊球員出局。
(e)攻隊隊員聚集在跑壘員正在跑進的壘位附近,企圖擾亂、 阻撓守場員傳接殺時。這時以本隊隊員的妨礙行為判跑壘員出局。
(f)任何擊球員或跑壘員被判出局後,對守場員繼續傳殺其他 跑壘員的行為進行妨礙時。此時以本隊隊員的妨礙行為判其他跑壘員 出局。
註:裁判員不能僅僅因為跑壘員或擊跑員被傳殺數據後繼續跑壘 而判擾亂或妨礙守場員傳接球。
(g)裁判員認為跑壘員有意妨礙擊出的球或正在接傳球的守場 員,以圖破壞守隊的雙殺時。這時成死球局面,裁判員判有妨礙行為 的跑壘員出局,並因攻隊隊員的妨礙行為也判擊跑員出局。由於這一 妨礙行為而造成的進壘和得分一概無效。
(h)裁判員認為擊跑員有意妨礙擊出的球或正在接傳擊球的守 場員以圖破壞守隊的雙殺時。這時成死球局面。擊跑員因妨礙行為出 局,並且不管雙殺發生在哪個壘上,判離本壘最近的跑壘員也出局。 由於這以妨礙行為造成的進壘和得分一概無效。
(i)裁判員認為一壘或三壘跑壘指導員用身體接觸來幫助跑壘 員返回或離開一壘或三壘時。
(j)三壘有跑壘員,三壘跑壘指導員離開指導員區並採取行動 吸引守場員向其傳球時。
(k)擊跑員在壘間後半段,跑在0.91米跑壘限制線的外側(即 右側)或邊線的內側(即左側),而守場員又正好向一壘傳殺,裁判員認為妨礙守場員傳殺一壘或接殺擊出的球時。
註:0.91米跑壘限制線的白線屬於限制道內,擊跑員在道內跑進 時雙腳必須落在道內或標明該道的白線上。
(l)未躲避正在試圖接擊出的球的守場員或有意妨礙其傳球時。 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守場員試圖接球而跑壘員碰觸其中一個或一個 以上的守場員時,裁判員要從中判定一個最符合本規定的被妨礙的守 場員,而只有妨礙這個守場員的跑壘員或擊跑員才能被判出局。
註:當擊跑員跑向一壘與正在接球的接殺碰觸時,一般不判擊跑員妨礙行為,也不判接手阻擋行為。試圖接殺擊球的守場員只要採取了粗暴的行為時,才能判其阻擋行為。因為規則只給接殺擊球的守場 員以“跑到接球地點去接的權利”。而這種權利並不允許守場員在接球時有意採取粗暴行為,例如:把跑壘員拌倒之類的行為。如果接手 在接殺擊出的球,而一壘手或投手阻擋跑壘員向一壘跑進,則應判阻擋行為,擊跑員安全進一壘。
(m)擊出的界內球在碰觸內場手(包括投手)前碰觸在界內地 區的跑壘員或擊跑員時。如果擊出的界內球穿過內場手(不包括投手)後隨即碰觸跑在該內場手後面的跑壘員或者經內場手(包括投手)碰 觸並使其改變路線後碰觸跑壘員使,裁判員不應判跑壘員出局。裁判員作此判斷時必須明確,擊出的界內球穿越內場手後在無其他內場手 可能接住。如果跑壘員將內場手失接的球有意踢開,裁判員應判其妨 礙行為出局。妨礙行為的判定:跑壘員出局,成死球局面。
判出局
跑壘員如遇下列任一情況時,經守隊申述判出局:
(a)擊出的
騰空球被接殺後,因離壘過早,在返回原占壘位再 次踏壘前被守隊隊員持球觸及身體或該壘時;
所謂“再次踏壘”就是跑壘員踏觸壘位,於騰空球被接殺後離壘 跑進。跑壘員不得站在壘位後面,離開壘位,於騰空球被接殺後起動, 再踏壘跑進。
(b)比賽繼續,在向前跑壘或後退跑壘時沒有按順序逐一踏觸 壘位又未能在守場員持球觸及身體或壘位前返回再次踏壘時。
註:
1.後繼跑壘員跑回本壘得分後,漏踏壘位的前位跑壘員不得 返回補踏。死球局面時,任何跑壘員到達漏踏壘位的下一壘位後也不 得返回補踏。
【判例】
1.擊球員將球擊出外場,根據場上臨時規則判安全進兩 個壘。(死球局面)擊跑員漏踏一壘,在他到達二壘前可返回補踏一 壘,但他到達二壘後則不能返回一壘,守隊一經申述則判出局。
2.擊球員擊出遊擊手前地滾球,游擊手野傳,球進看台。(死球 局面)這時,擊跑員漏踏一壘,但被判安全進二壘。即使
裁判員判其 安全進至二壘,但跑壘員在進入二壘前必須補踏一壘。
以上二例皆為申述局面。
(c)跑壘或滑壘越過一壘而未立即返回一壘,又被守場員持球 觸及身體或一壘時。
(d)未踏觸本壘又無意返回補踏而被守場員持球觸及本壘時。
註:漏踏本壘的跑壘員在死球局面時,如投手已重新持球站立在 投手板上時,不得回壘補踏。
任何申述必須在投手開始下一個投球或進行下一攻守行為或試圖進行進行下一攻守行為前提出。如果申述局面在發生互換攻守之時,則應於守隊隊員離開場地之前提出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