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鐇、趙鎬凌遲案

趙鐇、趙鎬凌遲案,發生於1510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趙鐇、趙鎬凌遲案
  • 發生時間:1510年
  • 發生時期:正德七年
  • 涉及人物:趙鐇、趙鎬
案件記載
明正德五年(公元1510年)至正德七年(公元1512年),由“三法司”、錦衣衛會審的要案。趙鐇、趙鎬,系兄弟,順天府霸州文安縣人。其兄趙鐩,為農民起義領袖之一,正德六年至正德七年間,與楊虎、劉惠等領導農民起義軍活動於今河北、山東、河南等地,攻破城邑百十餘處,殺死官吏、軍民不計其數,被稱為“奉天征討副元帥”。正德六年十一月,趙鐇、趙鎬投奔其兄趙鐩參加起義軍。起義軍失敗,趙鐇、趙鎬在今河南、湖北交界山區為官軍所擒,押至京師。起義中,趙鐇、趙鎬不是首領,但根據《大明律》,犯謀反者不分首從,皆凌遲處死。因此,趙鐇、趙鎬與其兄趙鐩一樣,被判謀反罪凌遲處死,祖父、父子、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叔父兄之子,不限籍之同異,年十六以上,不論篤廢皆斬。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給功臣之家奴,財產入官。不分首從,皆處凌遲死刑。反映出明朝法律嚴厲鎮壓敵對階級反抗的階級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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