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環等受賄枉法案,此案發生於後唐明宗天成年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趙環等受賄枉法案
- 涉及人物:趙環等
- 發生年代:後唐
- 出處:《資治通鑑·後唐紀·明宗天成元年》
案件詳情
後唐明宗天成年間(公元926—930年),鎮州商人劉方遇二女與舅田令遵爭劉打遇遺產,案報州府。田今遵在姐夫劉方遇生前為劉家經營產業,使劉家致富。劉方遇死後,劉氏親族立契,讓田今遵改為劉姓,合法繼承劉家產業。劉方遇之二女已出嫁,由於向田令遵索要財產不能滿足欲望,便訴田令遵冒稱劉姓,奪父資產。成德軍節度使李從敏令判官陸浣審理此案。劉氏二女以重金賄賂州府要吏,陸浣以及節度使趙環、代判高知柔等人各收賄數千緡,於是陸浣等人判田今遵棄市。田今遵父至御史台抗訴其子冤案,並告趙環、陸浣等人貪贓不法。唐明宗得知後,詔令鎮州節度副使符蒙、掌書記徐台符核實罪證,符蒙先拘審劉方遇二女,二女皆承認曾行賄於趙環等人。於是,捕捉趙環等人下獄審訊,三人俱服貪贓枉法罪。由於此案與李從敏有牽連,案發後,李從敏令其妻赴洛陽,入宮告訴王淑妃案情,並請求為李從敏解脫,唐明宗得知後大怒,說:“我用李從敏為節度使,但他卻用手下人枉法殺人,我本已無顏見百官,李從敏妻又奔走求情,我再也不要見到李從敏。”明宗詔削李從敏官爵,因王淑妃之請,改判罰李從敏一年俸祿。趙環、高知柔、陸浣等三人,貪贓枉法,濫殺無辜,依律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