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明偉,男,漢族, 1964年11月出生,安徽五河縣人,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1983年7月參加工作,1985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安徽省蚌埠市紀委副書記、市監委副主任。
2019年3月8日,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趙明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趙明偉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安徽五河縣
- 出生日期:1964年11月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決定逮捕,提起公訴,一審審理,一審判決,
人物履歷
1981年9月—1983年7月 宿州師範專科學校數學係數學專業學習;
1983年7月—1985年8月 五河縣雙廟中學教師;
1985年8月—1990年4月 五河縣委黨校教員;
1990年4月—1991年2月 五河縣白墩鄉黨委副書記(掛職);
1991年2月—1992年3月 五河縣桑廟鄉黨委書記;
1992年3月—1995年8月 五河縣皇廟鄉黨委副書記、鄉長;
1995年8月—1997年10月 五河縣沫河口鎮黨委書記;
1997年10月—2000年8月 五河縣委常委(其間:1999年3月—1999年6月安徽省委黨校第五期青乾班學習);
2000年8月—2002年12月 固鎮縣政府副縣長;
2002年12月—2004年4月 待安排(其間:2000年9月—2003年7月中央黨校函授學院在職研究生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2004年4月—2009年10月 蚌埠市龍子湖區政府副區長(其間:2004年3月—2004年6月蚌埠市委黨校第27期縣乾班學習);
2009年10月—2009年11月 蚌埠市招標採購管理局黨組副書記;
2009年11月—2010年5月 蚌埠市招標採購局副局長(主持工作)、黨組副書記;
2010年5月—2010年7月 蚌埠市招標採購管理局黨組書記;
2010年7月—2013年2月 蚌埠市招標採購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
2013年2月—2013年3月 蚌埠市招標採購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兼市政府辦公室黨組成員;
2013年3月—2014年3月 蚌埠市招標採購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兼市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室黨組成員;
2014年3月—2015年1月 蚌埠市招標採購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
2015年1月—2016年9月 蚌埠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
2016年9月—2017年7月 蚌埠市紀委副書記,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
2017年7月—2018年1月 蚌埠市紀委副書記;
2018年1月—2018年6月 蚌埠市紀委副書記、市監委副主任。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4月28日,蚌埠市紀委副書記、市監委副主任趙明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8月14日,經中共安徽省委批准,中共安徽省紀委、安徽省監委對蚌埠市紀委原副書記、監委原副主任趙明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趙明偉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多次與他人串供,訂立攻守同盟,轉移涉案款物,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收受禮金、購物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安排;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接受組織約談時,不如實說明有關問題;違反生活紀律。在擔任蚌埠市招標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趙明偉身為黨員領導幹部,信念喪失、政德缺失,目無法紀、膽大妄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安徽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省監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趙明偉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蚌埠市第十一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決定逮捕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時認定,2010年至2017年期間,趙明偉利用擔任蚌埠市招標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職務便利,在建設工程招標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收受現金、購物卡及房產等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涉嫌受賄犯罪。
提起公訴
2018年9月7日,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阜陽市人民檢察院就蚌埠市紀委原副書記、監察委原副主任趙明偉(正處級)涉嫌受賄一案,依法向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本案由安徽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並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趙明偉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趙明偉,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阜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趙明偉利用擔任蚌埠市招標採購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蚌埠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在工程項目招投標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檢察機關認為,應當以受賄罪追究被告人趙明偉的刑事責任。
一審審理
2018年11月22日,趙明偉涉嫌受賄一案在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檢察機關指控,2010年至2017年,趙明偉利用擔任蚌埠市招標採購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和蚌埠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等職務便利,在建設工程招標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收受財物人民幣4791.9萬元、美元2.2萬元,索取房產一套(價值39.697萬元),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趙明偉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行供認不諱,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一審判決
2019年3月8日下午,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徽省蚌埠市紀委原副書記、蚌埠市監察委員會原副主任趙明偉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趙明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趙明偉在宣判後當庭表示,自己真誠地認罪、悔罪,接受法院的判決,不抗訴。
經審理查明: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趙明偉利用擔任蚌埠市招標採購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蚌埠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在建設工程招標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夥同他人或單獨收受他人價值4791.9萬元的財物、美元2.2萬元及單獨索取他人價值39.697萬元房產一套,其中,與他人共同收受財物價值3870萬元。
阜陽中院認為,被告人趙明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夥同他人或單獨非法收受他人財物4791.9萬元、美元2.2萬元,索取價值39.697萬元房產,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部分受賄犯罪屬共同犯罪,依法應予懲處。鑒於趙明偉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涉案款物已基本退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趙明偉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