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冬夫,男,漢族,1963年12月生,廣西博白縣人,1994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2年10月參加工作,在職大學學歷。曾任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容縣人民政府原副縣長、公安局原黨委書記、局長。
2020年9月,趙冬夫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玉林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2021年3月,玉林市紀委監委對趙冬夫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玉林市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玉林市委批准,決定給予趙冬夫開除黨籍處分;由玉林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同月,玉林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徇私枉法罪、受賄罪對趙冬夫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基本介紹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依法逮捕,官方通報,
人物履歷
1987.02—1994.05 博白縣公安局刑偵隊情報資料專乾;
1994.05—1996.02 博白縣公安局頓谷派出所副所長;
1996.02—1997.08 博白縣公安局頓谷派出所所長;
1997.08—2000.08 博白縣公安局城廂派出所所長;
2000.08—2002.09 博白縣公安局城東派出所所長;
2002.09—2003.12 博白縣公安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縣紀委委員;
2003.12—2004.03 博白縣公安局副局長、紀委書記、縣紀委委員;
2004.03—2006.07 博白縣公安局副局長、黨委委員、縣紀委委員;
2006.07—2009.07 博白縣公安局政委;
2009.07—2009.12 博白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政委;
2009.12—2011.06 博白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1.06—2020.09 容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2020.09—2021.03 玉林市公安局四級高級警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0年9月22日,據玉林市紀委監委訊息:容縣人民政府原副縣長、公安局原黨委書記、局長趙冬夫,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玉林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1年3月11日,據玉林市紀委監委訊息:玉林市紀委監委對容縣人民政府原副縣長、縣公安局原黨委書記、局長趙冬夫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趙冬夫喪失理想信念,毫無黨性原則和宗旨意識,目無法紀,對黨中央決策部署置若罔聞,長期與當地黑惡勢力首要分子沆瀣一氣、勾肩搭背、稱兄道弟,執法犯法,充當轄區5個黑惡勢力“保護傘”,致其坐大成勢、稱霸一方;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放縱下屬違法亂紀,嚴重破壞容縣公安系統的政治生態和隊伍形象;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禮品、禮金;對黨不忠誠不老實,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不如實說明組織談話和函詢問題;違規經商辦企業並獲取巨額利益;有案不查,侵害民眾合法權益;道德淪喪,長期與女性保持不正當性關係;長期包庇縱容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有案不立、立案不查,對刑事案件降格處理;徇私枉法、濫權妄為,將司法權作為斂財私器,在查處走私物品和工程承攬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趙冬夫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民眾紀律、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徇私枉法,受賄犯罪,甚至走到黨和人民的對立面,充當多個黑惡勢力的“保護傘”,嚴重損害司法機關和幹部形象,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黨的十九大後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玉林市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玉林市委批准,決定給予趙冬夫開除黨籍處分;由玉林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依法逮捕
2021年3月,玉林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徇私枉法罪、受賄罪對趙冬夫作出逮捕決定。
官方通報
2022年3月2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政府調查組發布《關於“容縣梁二夫婦生育15孩”有關問題調查處理情況的通報》,為此,依規依紀依法責令容縣縣委、縣政府作出深刻檢查,對有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趙冬夫,2011年1月至2020年9月擔任容縣副縣長、公安局局長期間,違反工作紀律,履責不力,對戶籍管理工作落實不到位,失管失察,造成不良影響。負有主要領導責任。鑒於其已因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被“雙開”,不另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