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傳峰(金魯班集團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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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傳峰,曾任金魯班集團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021年9月9日,山東省平原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山東金魯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金魯班集團)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趙傳峰貪污、受賄、國有公司人員失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趙傳峰
  • 國籍中國
人物經歷,主要事件,一審宣判,

人物經歷

曾任金魯班集團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主要事件

2021年9月9日,山東省平原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山東金魯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金魯班集團)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趙傳峰貪污、受賄、國有公司人員失職。

一審宣判

經審理查明: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趙傳峰利用擔任金魯班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夥同張曉波,貪污公款總計119萬元。2006年至2020年5月,被告人趙傳峰利用擔任德州市公路管理局局長、金魯班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項目承攬、崗位調整、公司經營等方面謀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937.954755萬元。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趙傳峰利用擔任金魯班集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以金魯班集團國有資產對外融資、提供擔保、拆藉資金,造成金魯班集團直接損失5133萬元。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趙傳峰在明知虛構購銷契約辦理貸款存在法律、資金等多方面風險以及未對相關企業盡職調查的情況下,授權已離職的張曉波用虛構的購銷契約辦理貸款,造成金魯班集團損失9550萬元。其中,張曉波挪用6000萬元進行營利活動。案發後,追回損失630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趙傳峰、張曉波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被告人趙傳峰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構成受賄罪;被告人趙傳峰身為國有公司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超越職權,造成國有公司嚴重損失,其行為構成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被告人張曉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被告人趙傳峰、張曉波均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併罰;被告人趙傳峰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具有立功、自首情節,主動退繳贓款贓物,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趙傳峰有索賄情節,依法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曉波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具有自首情節,主動退繳贓款。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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