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

越南國會

越南國會(越南語:Quốc hội Việt Nam)是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越南語:Cộng hòa Xã hội Chủ nghĩa Việt Nam)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也是越南唯一擁有有立憲權和立法權的機關。國會的組織機構主要由國會主席、國會常務委員會、國會專門委員會3個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越南國會
  • 外文名:the National Assembly of Vietnam
  • 國會主席阮氏金銀
  • 議員總數:500席
介紹,概況,國會主席,常設委員會,歷史,職權,代表選舉和產生,組織機構,主席,常務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及領導,會議制度,立法程式,國會代表制度,國會代表標準,國會代表任務,國會代表權力,

介紹

概況

國會常務委員會由國會主席、國會副主席、委員組成。國會常委會委員人數由國會決定,除國會主席、副主席外,通常還包括國會辦公廳主任和各專門委員會主任,本屆國會常委會委員共18人。常委會委員須為專職,不得兼任政府職務。
國會常委會的任期通常為5年,與國會任期相同,當國會任期屆滿,國會常委會要繼續工作,直至新一屆國會選出新一屆常委會(第十二屆國會常委會任期為4年)。

國會主席

越南國會主席(越南語:Chủ tịch Quốc hội),任期與國會任期相同,由全體代表選舉產生。在國會主席空缺時,由國會副主席代替履行其職責。國會主席負責主持國會會議;簽署法律和國會決議;領導國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主管國會的對外聯絡;與國會代表保持聯繫;確定和修訂議事日程;組織辯論和設定發言時間;將法案文本交付委員會研究等。國會主席還可以直接提出法案或修正案,干預國會的監督程式,在所有投票中均擁有表決權。

常設委員會

國會設有司法委員會、國防安全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金融委員會、社會問題委員會、對外委員會、民族委員會、科技環境委員會、文化教育青少年委員會、法律委員會、代表工作委員會、民願委員會總計12個專門的委員會。
每屆國會任期5年。國會會議由國會常務委員會(越南語:Ủy ban Thường vụ Quốc hội)召集,國會主席主持,分例會和非常會議兩種。例會一年舉行兩次,一次春季會議,通常在4~5月召開;一次秋季會議,通常在10~11月召開。非常會議在國家主席、政府總理和國會三分之一代表的要求下召開。

歷史

1946年1月6日,越南選舉產生第一屆國會,當時稱為越南民主共和國(越南語Việt Nam Dân Chủ Cộng Hòa)國會。同年3月2日舉行第一屆國會第一次會議,選舉胡志明國家主席(越南語:Chủ tịchQuốc gia)。
越南國會選舉投票越南國會選舉投票
從1946年到1976年越南共產生了六屆國會。1976年4月25日,越南進行南北統一以後的第一次普選,選出代表492名,產生全國統一的越南國會(故第六屆國會亦稱越南統一國會第一屆國會)。同年7月,第六屆國會第一次會議確定統一後的越南改稱為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國會亦改稱為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國會。迄今,越南已舉行了十四屆國會。
1980年12月,越南第六屆國會舉行第七次會議,通過了越南第三部憲法《越南社會主義憲法》。這部憲法規定國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具有立憲和立法權力的惟一機關,只有國會有修憲權,修改憲法必須得到國會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通過。國會常務委員會是國會的最高常設機關,由國會主席、副主席和委員組成,國會常務委員會成員不得兼任政府成員;國會常務委員會的法令、決議須得到常務委員會全體成員半數以上贊成始得通過。國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最少每個月舉行一次,由國會主席擬定工作計畫草案並指導國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準備、召集和主持工作。

職權

越南國會行使下列任務和許可權:
1.制定憲法和修改憲法;制定法律和修改法律;決定製定法律、法令的程式、章程;
2.對遵守憲法、法律和國會決議情況實施最高監督權;審議國家主席、國會常務委員會、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3.制定國家社會經濟和發展計畫;
4.制定國家財政和貨幣政策;決定國家財政預算和分配國家財政預算;規定、修改或者撤銷某些稅種;
5.制定國家民族政策;
6.決定國會、國家主席、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地方政府的組織和活動原則;
7.選舉、免任或者罷免國家主席、國家副主席、國會主席、國會副主席。國會常務委員會委員、政府總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批准國家主席關於設立國防與安全委員會的建議;批准政府總理對政府副總理、部長和其他人員的補任、免任或革職建議;
8.決定部和部一級的政府機關的設立或者撤銷;決定省、直轄市的行政區劃的成立、合、分和調整;決定特別行政區──經濟區的設定或撤銷;
9.廢止國家主席、國會常務委員會、政府、政府總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違反憲法、法律和國會決議的檔案;
10.決定特赦;
11.制定人民武裝部隊和外交人民的銜級制度和國家其他人員的銜級制度;決定國家的勳章、徽章和榮譽稱號;
12.決定戰爭和和平問題;決定國家的緊急狀態和其它保障國防和安全的特別措施;
13.決定對外基本政策;批准或者廢止根據國家主席的提議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
14.決定進行民意測驗。

代表選舉和產生

先由越共中央、各地方、行業、組織民族宗教界等分別推出候選人,形成最初候選人名單。經過越南祖國陣線組織下的三輪協商進行淘汰,形成最終候選人名單。以十二屆國會選舉為例,最後產生876名候選人,再分配到越南全國182個選區參加選舉,每個選區的選民可從4~5名候選人中選出2~3人擔任國會代表。
越南國會會場越南國會會場
18歲以上越南公民有選舉權,21歲以上者均可參選(正在服刑、被拘留、被行政管制者除外)。候選人需會見選民並提出自己的參選綱領,並經所在單位和選區半數以上選民支持才可參選。
選舉前,由組織者將印有候選人彩色照片、履歷、參選口號和承諾的宣傳資料分發到每個家庭,並在每個街道公開張貼。
選舉日當天,投票站牆上會貼有巨大的候選人名單和簡介,每個選民都會由工作人員和志願者引導到一排沒有門的小隔間裡寫票。投票後,工作人員會發給選民一個蓋章的證件,這是選民行使選舉權利和履行投票義務的證據。

組織機構

主席

國會主席由國會代表選舉。依照法律規定,國會主席任期為五年。現任主席為阮氏金銀,於2016年3月31日當選。

常務委員會

國會常委會任務:
(1)組織準備、召開、主持國會會議;
(2)解釋憲法、法律和法令;
(3)發布法令;
(4)監督憲法、法律和決議的實施情況,監督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有權停止政府、高法、高檢的違憲違法違規檔案的實施,並報請國會廢止有關檔案;
(5)監督並指導各級人民議會的活動,有權廢止省(直轄市)人民議會的違法決議;當省(直轄市)人民議會嚴重侵害人民利益時,國會常委會有權解散省(直轄市)人民議會;
(6)指導、協調、配合國會各專門委員會的活動,並為之提供服務和保障;
(7)國會閉會期間,批准政府總理關於政府副總理、部長及其他成員的任免提名,並向最近一次國會報告;
(8)國會閉會期間,當國家遭受侵略時,決定戰爭狀態,並報最近一次國會會議批准;
(9)全國或地方緊急狀態下,宣布全國或局部動員;
(10)進行國會對外交往;
(11)依法徵集民眾意見。

專門委員會及領導

1、司法委員會
2、國防安全委員會
3、經濟委員會
4、財政金融委員會
5、社會問題委員會
6、對外委員會
7、民族委員會
8、科技環境委員會主任
9、文化教育青少年委員會
10、法律委員會
11、代表工作委員會
12、民願委員會

會議制度

每屆國會通常任期5年,每年召開兩次全體會議,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國會常委會至少每月召開一次會議。上屆國會為第十二屆國會,任期4年。本屆國會為第十三屆國會。

立法程式

國家主席、國會常委會、各專門委員會、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祖國陣線及祖國陣線成員、國會代表有權向國會提交法律草案,上述機關和個人通過提交新法律草案、現行法律修改或補充草案來行使法律草案提交權。
國會根據國會常委會的建議,決定任期立法計畫和年度立法計畫。法律草案在提交國會討論前須經專門委員會審查,國會常委會提出意見,並最遲要在召開國會前20天送交全體國會代表。
國會法律決議須經半數以上代表同意方可通過。罷免國會代表、縮短或延長國會任期、修憲則須經至少三分之二代表同意方可通過。

國會代表制度

國會代表標準

根據國會代表選舉法第三條規定,國會代表須符合以下標準:
1、忠於祖國,擁護《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擁護革新開放事業,為祖國工業化、現代化事業,實現民富國強、社會公平、民主文明的目標而奮鬥。
2、品行良好,勤政廉政,大公無私,模範遵守法律,堅決與官僚主義、特權、腐敗和其他違法行為作鬥爭。
3、有能力完成國會代表任務,參與決定國家重大事務。
4、密切聯繫民眾,傾聽民眾意見,得到人民信任。
5、有條件參加國會活動。

國會代表任務

國會代表須參加國會各次會議;參與討論和決定國會職權範圍的一些問題,如立憲立法等;決定國家對內對外政策、決定經濟社會和國防安全任務;決定國家機構的主要組織和活動原則;監督國家機關活動。
國會代表有權討論和決定國會的會議日程;有權提交法律草案,表決通過國會法律和決議;對國家主席、國會主席、政府總理、政府成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長進行質詢;有權選舉和當選國家、政府和國會的領導。
國會代表還有權向有關機關和組織轉交民眾的申訴信,並跟蹤和監督解決;參與考察和檢查憲法、法律、國會決議、法律檔案的落實情況,了解各地和基層實際,以便國會召開期間參加討論和決定有關問題。

國會代表權力

1、法律草案提交權:國會代表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有權就法律法令提出建議和提交法律法令草案。
2、質詢權:國會代表有權對國家主席、國會主席、政府總理、政府成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長進行質詢,被質詢的機關和個人有義務回答質詢。每年國會兩次全體會議期間,代表質詢由國會常務委員會轉交被質詢的機關和個人,並決定回答質詢的期限。根據質詢內容和性質,國會常務委員會可決定由誰來回答質詢。
3、人身不可侵犯權:法律保障國會代表具有人身不可侵犯權;阻撓代表行使權力的行為將依法受到懲處;如沒有國會常務委員會的同意,國會代表不得被代表工作地的機關單位革職、強行辭退。
4、信息獲得權:國會代表有權獲得國會活動的相關信息,有權要求職能機關為自己的活動提供信息。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