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齡附加費,旅行社因老年人購買力有限,而收取的額外的費用。
案例,法律規定,
案例
72歲的成都市民何先生打算報一個旅行團,和68歲的老伴一起去澳大利亞旅遊。然而,諮詢了兩家旅行社,都說因為“超齡”,他和老伴每人要多交1200元的“附加費”。四川省旅遊執法總隊就此回應稱,附加費早在2009年就被明令禁止。
法律規定
這種超齡附加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對老年人有歧視之嫌,是明顯的違法。再者,這種超齡附加費背後所隱藏的那種導遊在購物點商家那裡拿“導購回扣費”,大多有強制交易之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可以說,收取“超齡附加費”,有著多重違法。
“超齡附加費”,當然應該加以制止和加以處罰,但治標更要治本。導遊只能“導山導水”,不可以拿回扣為目的去“導購”。對於遊客來說,也應該明確自己的權利,如果是安排一定時間讓大家購物,到底是“選擇動作”還是“規定動作”,必須事先有“白紙黑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