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額救助費指對船舶遇難進行救助,所應付的救助費超過了保險金額。按慣例,保險人對救助費和修理費、其他費用合計不得超過保險金額,其超過部分應歸被保險人自負。按現實情況,超額救助費一般不能成立,因為按“無效果無報酬”的原則,超值費用是不合理的。
在共同海損分攤方面,因以船、貨價值為基數,作比例分攤,貨物保險金額,一般按發票金額加成計算,因而不可能有超值出現; 只有船舶採取“雙重價值保險”其保險價值不定時(全損保險金額低於實際價值),才會出現超額救助費問題,但投保超額價值保險亦能解決。
超額救助費指對船舶遇難進行救助,所應付的救助費超過了保險金額。按慣例,保險人對救助費和修理費、其他費用合計不得超過保險金額,其超過部分應歸被保險人自負。按現實情況,超額救助費一般不能成立,因為按“無效果無報酬”的原則,超值費用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