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定義,危害,深挖案源,
定義
業餘演員登台演唱戲曲。
何為“走票”行為
“走票”是指一些沒有藥品經營資質,但掌握較固定的銷售渠道和藥品來源的居間人(主要是自然人),通過掛靠合法藥品經營企業,在支付一定額度的稅款或“管理費”之後,將自身藥品經營行為“正當”化的活動。其本質是無證經營者使用有證企業的票據進行藥品經營活動。
在醫藥衛生領域,有一些如醫生開藥要給回扣等“潛規則”,這些“潛規則”像一堵無形的牆,讓那些規矩做事者處處碰壁,卻助長了醫藥衛生領域的不正之風。當前,正在進行的全國治理商業賄賂的專項行動,猶如一記重拳,砸在了傳統的醫藥代理銷售方式的軟肋上,使得以個人代理為主的醫藥經銷商群體惶惶不可終日。但要真正消除這些“潛規則”,規範醫藥購銷領域,還要重點整治以“走票”為生的醫藥公司。
目前,我國對從事藥品經營的公司和銷售人員均有嚴格的準入制度和管理要求,企業從事藥品銷售活動時,要提供《企業營業執照》、《進口藥品檢驗報告》、《行銷人員上崗證》等相關檔案資料和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很多從事醫藥產品銷售活動的個人(業內稱為居間人或行銷自然人)就掛靠到某一醫藥公司。當居間人與醫院結賬時,就需要在掛靠的醫藥公司走賬,為此,醫藥公司會得到一定比例的開發票提成,這就是“走票”。
居間人大多不具備法人資格,他們在各地憑藉熟稔的人脈關係,牢牢掌控著藥品在各地主要醫院的經銷權。他們代理上游製藥企業的產品,通過掛靠的醫藥公司進入醫院。這些人的來源大體有幾種:第一種是早期合資企業的醫藥代表,在掌握了醫院終端資源後,自己出來承接品種單幹;第二種是國內一些大型製藥企業在各地的業務員,在打通當地主要醫院的關係後,留在當地自己做;第三種是醫生;第四種是與各地大醫院有著密切關係的一些人,比如衛生部門的關聯群體,醫院領導的親朋好友。
居間人之所以要“走票”,為的是套取現金。因為醫院都是以支票的形式付款給商業公司,商業公司與藥廠之間的交易也是通過支票,但給醫生的回扣只能是現金。
比如銷售價為100元的藥品,居間人以10元的價格從廠家拿貨,然後以65元的價格給商業公司,商業公司賺取票面價格的3%~6%(行價)的開票費。從表面上來看,居間人有55元的利潤,但實際上,他們必須把30元分給醫生,才能保證醫生對藥品“感興趣”。除此之外,居間人的利潤還要除掉藥房的統方費、科室交往費、醫生單獨拜訪費、醫生關係維護費、業務員提成等等其他費用,這樣一來,真正剩下的利潤就不多了。因此,很多居間人和醫藥公司之間為了各自的生存需要,還通過稅票逃稅——在藥品的整個銷售過程中,走的只是票據,藥品其實是從藥廠直接送到了最後給醫院配送藥品的商業公司。
據了解,目前藥品市場上的二級代理商有相當一部分是居間人在經營。這一群體的存在,擾亂了醫藥市場的正常秩序。當前國家治理商業賄賂、整頓醫藥市場的行動已初見成效,下一步開展稅收治理,那些違法違規操作的商業公司、居間人必將被清理出局。市場環境淨化了,藥品的中間食利層減少了,藥價才能真正降低。
隨著監管力度的加大,無證經營藥品行為日趨隱蔽,不法分子為逃避監督,紛紛運用"走票"為手段,無證經營藥品。所謂"走票"是指一些沒有藥品經營資質,但掌握較固定的銷售渠道和藥品來源的自然人,通過掛靠合法藥品經營企業,在支付一定額度的稅款或"管理費"之後,將自身藥品經營行為"正當"化的活動。其本質是沒有藥品經營資質的自然人使用有證企業的證照、票據進行的無證藥品經營活動。筆者在多年的監管過程中,對"走票"行為的危害、常見破綻、證據固定、監管對策進行了初步的調研、思考與總結,並結合實踐中的案例,談談"走票"行為的監管,以期拋磚引玉。
危害
1.擾亂醫藥市場,給用藥安全帶來威脅
"走票"行為其實就是披著合法外衣的無證經營藥品行為,其所經營的藥品均為個人用現金購入,並不進入藥品經營企業,只是借用了合法企業的證照和票據罷了。這樣,通過"走票"方式經營的那部分藥品,藥品經營企業無從對藥品供貨單位進行資質審查,無從對藥品進行質量驗收,也就無從保證藥品的安全。可以說假劣藥品大部分是通過"走票"行為進入市場,流入消費者手中的。
2.擾亂藥品價格,損害消費者經濟利益
"走票"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取利潤。不法分子為了無證經營藥品,通過藥品經營企業"走票",然後進入醫療機構,可以說是費盡心機,付出了不少代價,為了獲取利益,他們往往心地黑,下手狠。筆者曾在查處"走票"中發現,某"走票"者從某經營公司以1.88元每盒的價格購入蛇膽川貝膠囊10000盒,從"過票"公司換了一張票後,時間相隔不到一天,1.88每盒的該藥竟搖身一變成了6.54元每盒,翻了3.48倍!整單的價格也從1.88萬元變成了6.54萬元,其中差價為4.66萬元!
3.滋生商業賄賂,損害患者經濟、健康利益
"走票"所銷售的藥品,大部分是"做臨床"的。"做臨床"是藥品經營者按醫生使用其藥品的數量給予一定現金回扣的行為,其目的是為了醫生多用其經營的藥品,從而獲得更多的利益。部分醫德缺失的醫生為了獲取回扣,往往偏愛使用這些藥品,甚至為了多得回扣,患者可用可不用的藥品、無用的藥品也開上了一堆,在這過程中,患者受損的不僅是經濟利益,還有患者的健康利益。
深挖案源
"走票"行為隱藏在合法外衣之下,提供的均是合法經營公司證照和票據,表面上似與正常、合法的藥品購銷活動無異,這就為查處帶來了困難,所以掌握"走票"行為的常見線索,對深挖案源,打擊無證經營行為,保障人民用藥安全是很必要的。
線索1:箱外運貨單露端倪
"走票"藥品大部分是通過貨運從藥品生產廠家或供貨公司直接傳送至要貨單位,貼在包裝箱外的運貨單就無意中顯示出藥品的來龍去脈。
如我局發現某醫療機構的某藥品包裝箱外所貼運貨單顯示,發貨人為該藥品生產企業,收貨人為該院藥劑科科長,而該藥品為占某以某批發公司名義銷售給該醫院的,調查後發現,該批藥品為占某用現金從該生產廠家購入並銷售給醫院的,屬個人行為。
線索2:同一票據上所開具的藥品,到貨時間參差不齊
"走票"行為所經營的藥品,大部分是自然人從各個不同渠道、不同時間購入,所以到貨時間參差不齊,但其為了方便一次性到提供"走票"的經營企業開具票據,所以就出現了同一票據上開具的藥品,到貨時間參差不齊。
如我局發現汪某以婺源某醫藥公司的名義向我市某醫療機構銷售藥品,其提供的一張隨貨同行上開具的五種藥品,通過醫療機構驗收記錄顯示,到貨時間最早的和最晚的竟相隔一月有餘。經外調核實,汪某是通過婺源某醫藥公司"走票"銷售藥品。
線索3:隨貨同行開具的時間比到貨時間晚
藥品到了購藥單位後,從事"走票"行為的不法分子,才能知道藥品的具體批號,再將信息傳給提供"走票"的經營企業,經營企業才能開具隨貨同行,那么這之間有個時間差,出現了隨貨同行開具比到貨時間的時間早。
如我局檢查發現李某所提供的隨貨同行上開具的出貨日期均比醫院實際到貨的時間晚3-6天不等,經調查核實,李某是通過藥品經營企業"走票"銷售藥品。
線索4:票據所開具的藥品批號、數量與實際到貨不符
部分不法分子為了避免出現票、貨時間間隔的現象,要求藥品供貨商通過電話等方式告知藥品具體數量、批號等信息,然後轉告提供"走票"的經營公司,做到票、貨同時,但由於種種原因,供貨商實際提供的藥品批號與告知的批號有出入,所以產生了票、貨批號不符。
另外部分不法分子為了少交稅和"管理費",票據只開具其銷售的部分藥品,從而出現了票據所開數量與實際到貨數量不符的情形。
如我局檢查發現黎某以湖北某醫藥企業名義向醫院實際銷售了400支頭孢哌酮鈉他唑巴坦鈉,而其只能提供銷售200支該藥的票據。經調查核實,上述藥品系其個人用現金從生產廠家購入並以"走票"方式銷往醫院。
線索5:不同時間提供的票據,票號連續或間隔很小
部分"走票"公司為了便於管理,對"走票"實行單獨開票,不與公司實際銷售藥品混淆,這樣就出現了不同時間的票據票號連續或間隔很小的情形。
如我局在檢查中發現張某以江西湖口某醫藥企業名義銷售藥品,其提供的隨貨同行,竟出現時間不同,票號相同;時間增大,票號減小的現象。經核查,張某所經營的藥品為個人採購,通過"走票"方式銷售。
線索6:藥款匯入個人帳戶或其它公司帳戶
無證經營的最終目的還是為了獲取利益,是個人私自做的業務,貨款最終流向只能是個人,所以就會產生現金支付或匯入私人帳戶的情形。
如我局發現某醫療機構長期與某中藥飲片廠的業務員胡某有業務關係,但有幾張匯款憑證顯示貨款均匯入了胡某的帳戶而不是中藥飲片廠。通過進一步調查取證後得知,這幾批貨是胡某在藥材批發市場購進,並通過"走票"的形式銷售給該醫療機構的,屬於個人行為。
固定行為證據,徹查隱藏的無證經營
"走票"行為隱藏在合法的外衣下,在藥品購銷活動中其提供的證照和票據是合法的,加上"走票"公司又往往包庇不法分子,所以在實際工作中有時明明知道是"走票"行為,證據卻難於固定,為查處"走票"帶來了困難。筆者認為,到"走票"公司進行外調是切實可行,而且行之有效的方法。
證據1:"走票"公司沒有"走票"藥品的購進票據
"走票"行為所銷售的藥品實際上並不是"走票"公司所購進並銷售的,所以"走票"公司往往不能提供"走票"所銷售藥品的購進票據。但隨著監管與被除監管矛盾的發展,不少"走票"公司已注意到了這一點,不少企業已會要求"走票"者提供藥品購進憑證。
證據2:"走票"公司沒有形成"走票"藥品購進記錄
"走票"所銷售的藥品,根本就沒有經過提供"走票"的公司,所以也就不可能檢查驗收,也就不可能形成驗收記錄。但是近年來隨著監管與被監管的相互發展,不少提供"走票"的企業也注意到了這一點,也會形成購進記錄了。
證據3:"走票"公司財務上沒有"走票"業務員工資表
"走票"者並非提供"走票"公司的業務員,公司就沒有發給"走票"者工資的義務和必要,所以查其工資表可以發現沒有"走票"業務員工資表。而今年將實行的新《勞動法》和《契約法》規定用人必須買養老保險等,那么只要查其購買的養老保險名單中有沒有該業務員的名字就能確定其是不是"走票"業務員。
證據4:"走票"公司沒有轉帳給其他廠家或公司購買"走票"藥品的轉帳憑單
這是很關鍵的一點,因為走票的藥品大多為"走票"個人用現金買入,公司根本就沒涉及藥品的購銷等事宜,所以其財務是決對提供不出買藥轉帳票據的。
證據5:"走票"公司沒有或不能提供全購買"走票"藥品企業匯款憑證
大多數"走票"藥款,根本就沒匯入公司,而是匯入了私人帳戶,或與"走票"人熟悉的其它公司帳戶,所以外調時注意要求"走票"公司提供客戶購買該藥品的匯款憑證,這些公司大多不能提供或根本就是不能提供。
"走票"行為監管對策
為有效扼制"走票"行為,筆者認為應實行"罰防結合,制度制約,監督把關"的監管對策,促進企業自律,從源頭上制止"走票";實行罰防結合的制度制約,對企業進行誠信教育,對"走票"企業實施處罰;監督把關,對企業日常經營進行監管,一經發現"走票"決不姑息。
企業自律
"走票"行為的必備條件是合法的企業為不法分子提供便利,所以加強企業自律至關重要。首先,企業應當意識到自已的行為已經違法。"走票"對企業來說,就是出借許可證,《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了出借證照的法律責任;其次,企業應意識到,"走票"行為會毀損企業自身聲譽。對只收租金,不參與管理的出租證照,企業對其經銷的藥品來源無從把握,有的"走票"者趁機銷售假劣藥品,一旦這些假劣藥品給患者造成傷害,"走票"者可能會溜之大吉,而企業必須承擔部分法律責任,嚴重的還會弔銷企業的《藥品經營許可證》。
制度制約
建章立制,從制度層面,促成企業自律,拒絕為"走票"者提供證照、票據等便利條件。首先,建立誠信檔案,將企業是否"走票"納入誠信考核之內;其次,對"走票"企業進行通報,並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最後,加強對企業內部人員法律法規的教育培訓,尤其是要加強法人、質量管理人員的法律、法規培訓,促進企業自律。
加強監管
對藥品經營企業加強監管,提高檢查頻度,檢查面不僅覆蓋購銷記錄、購銷票據,還要覆蓋財務的匯款憑證等材料;加強對流通環節的監管,通過對經營企業GSP認證的後續工作,做好GSP的跟蹤檢查。建立協作機制,聯合稅務、工商等部門對企業進和檢查,多角度,多層面徹查"走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