赦免制度

赦免制度

赦免,是指國家以政令的形式,免除或者減輕犯罪人的罪責或者刑罰的一種制度。赦免制度通常由憲法加以規定,一般不在刑法中規定。赦免的具體時間和對象由國家元首或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以政令的形式頒布,在我國由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所以,赦免制度不是一項刑罰制度。但是,由於赦免的對象是犯罪人,其結果免除或減輕罪與刑,導致追訴權和行刑權歸於消滅,而且赦免命令又由司法機關執行,所以,各國都把它納入刑罰消滅理論加以研究。

赦免包括大赦和特赦。

大赦,是指國家元首或者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某一時期內犯有一定罪行的不特定犯罪人,一概予以赦免的制度。

特赦,是指國家元首或者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已受罪行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者部分刑罰的制度。依據我國現行《憲法》第67條和第80條之規定,特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由國家主席發布特赦令。特赦令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頒布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赦免制度
  • 形式:國家政令
  • 制度:刑罰制度
  • 分類:大赦和特赦
  • 中國起源:赦源於五帝時期
  • 國外起源:羅馬帝國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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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區別

1)特赦的對象是特定的;而大赦對象是不特定的。
2)特赦只能實行與法院判決後;而大赦可實行於法院判決後,也可實行於法院判決前。
3)特赦只能赦其刑;大赦既可赦刑又可赦罪。
4)特赦後再犯罪則有可能構成累犯;而大赦後行為人再犯罪沒有累犯問題。
5)特赦往往公布被赦人的名單;大赦一般不公布被赦人的名單。我國憲法只規定了特赦,對大赦未作規定。

我國特赦

根據我國現行憲法第67條和第80條的規定,特赦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由國家主席發布特赦令。建國以來,我國共實行了七次特赦:第一次是1959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10周年慶典前夕,對在押的確已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戰爭罪犯、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犯實行特赦。第二次、第三次特赦分別於1960年、1961年實行,都是對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罪犯確有改惡從善表現的進行特赦。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分別於1963年、1964年、1966年實行。與前兩次相比,只是在特赦對象上增加了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其他內容完全相同。第七次是1975年,對全部在押戰爭罪犯實行特赦,給予公民權。從我國已實行的七次特赦中,可以看出我國特赦制度有以下幾個特點:(1)特赦對象,除第一次包括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外,都是戰爭罪犯。(2)特赦的範圍,僅限於全國各地某類罪犯中的一部分人,而不是對某類罪犯全部實行特赦,更不是對個人實行。(3)特赦的條件,是罪犯經過服刑改造,確已改惡從善的。對尚未宣告刑罰或者刑罰雖已宣告但尚未開始執行的罪犯,不赦免。(4)特赦的效力,只及於刑罰,不及於罪行。(5)特赦的程式,一般由黨中央或國務院提出建議,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由國家主席發布特赦令,並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執行。
當前,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時期,犯罪居高不下。在這種情況下,我國從1983年開始實行嚴打的刑事政策。經過多次嚴打,犯罪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壓制,社會治安並未根本好轉。在這種社會背景下,赦免當然也就不可能提上議事日程。我認為,寬嚴相濟應是對付犯罪的有效手段。因此,在嚴打的同時,具備條件的情況下應當適時進行一定範圍的赦免。

起源

中國赦免

第一種觀點認為,赦源於五帝時期。其主要論證依據是《尚書·舜典》“眚災肆赦”的記載。有學者根據《史記·五帝本紀》的記載,對這種判斷輔以佐證,提出堯舜時代已經出現了現代特赦制度及減刑制度的雛形。
陳東升:《赦免制度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4頁。
第二種觀點認為,赦起源於商代甚至夏代。
蔡樞衡:《中國法制史》,廣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85頁。
第三種觀點認為,赦起源於周代,其論證依據是《易經·解卦》的記載:“雷雨作,解,君子以赦過宥罪。”
《辭源》,商務印書館1983年修訂版,第2980頁。
第四種觀點認為,赦源於秦二世。《史記·始皇紀》:“二世皇帝二年冬,陳涉所遣周章等將西至戰,兵數十萬,二世大驚,與群臣謀曰,奈何?少府章邯曰:盜已至,眾疆,今發近縣不及矣。酈山徒多,請赦之,援兵以擊之。二世乃大赦天下,使章邯將擊破周章軍而走。遂殺章曹陽。”當為我國大赦之權輿。《尚書》雖有“眚災肆赦”之言,為“緩刑”之義,而非赦典。
錢健夫:“論大赦及赦典”,載《東方雜誌》1932年第44卷第10號。

外國赦免

第一種觀點認為,外國赦免制度源於羅馬法。“恩赦制度自古有之,歐洲自羅馬帝國時代開始實施,在東洋,恩赦自中國的古法而來。”
[日]川端博:《刑法總論講義》,成文堂1997年版,第697~698頁。
“以觀歐洲古代之大赦制度,可知在帝制時期之羅馬法,已有大赦之事實。實施大赦每在國家動亂與內戰期間,以為例外免除追訴之一種方法。因之,大赦之對象自限於反抗國家之暴民與政客,非兼及於一般人民。”
蔡墩銘:《唐律與近世刑事立法之比較研究》,中國台灣地區“中國學術著作獎助委員會”1972年版,第319~320頁。
第二種觀點認為,歐美最早有關赦免制度的記載,是古巴比倫王頒布的類似大赦的免責詔文,以免除犯人之民事及刑事責任。
轉引自郭金霞、苗鳴宇:《大赦特赦——中外赦免制度概觀》,民眾出版社2003年版,第239頁。
第三種觀點認為,西方的赦免,起源於古希臘時期的雅典。關於赦免起源於古希臘雅典的具體時間和標誌,又有四種不同的看法:
(1)認為當前已知最早的法律檔案是公元前621年雅典執政官德拉科制定的成文法,即《德拉科法》,此法關於殺人罪赦免的法律規定在5世紀末期的一份抄本中被保留下來,被認為是赦免的起源。
轉引自陳東升:《赦免制度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51頁。
(2)有的認為最早、最完整地記錄古代赦免的是雅典實施的赦免。第一次是公元前481年行赦,雖然沒有明確地冠以“赦免”的術語,但是卻為將來的赦免奠定了基礎。在雅典,不被接受的政客經常被視為國家的敵人而遭到流放。公元前481年,隨著大量的非常著名的政治領導者遭到流放,雅典遭到波斯薛西一世皇帝(Emperor Xerxes I.)的侵略攻擊,在這種情況下,擔心被流放的人幫助波斯人,雅典的主要政治派系提出允許被流放者返回並恢復其完整的公民權。這種提議被採納,波斯人也被擊退了。在這種先例的基礎上,雅典人試圖再次通過赦免來幫助處於極度動盪中的城邦。公元前403年內戰爆發。反抗統治的政黨邀瑟賴薩布拉斯(Thrysabulus)重返雅典,以獲取民主人士的幫助。瑟賴薩布拉斯同意幫助造反者,條件是這些政黨要承諾赦免其他的被流放者。協定達成,暴君被推翻,被流放者重返家園。
Robert Parker,Fighting the Sirens? Song: The Problem of Amnesty in Historical and Contemporary Perspective,ACTA JURIDICA HUNGARICA 42, Nos 1-2, pp. 69-89 (2001).
(3)認為公元前403年古希臘瑟賴薩布拉斯頒布的赦免法令是真正對歐洲赦免制度產生影響的事件。這是一種比較普遍的看法。
郭金霞、苗鳴宇:《大赦特赦——中外赦免制度概觀》,民眾出版社2003年版,第239頁;陳東升:《赦免制度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51頁;陰建峰:《現代赦免制度論衡》,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69頁;於志剛:《刑罰消滅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45頁。
(4)認為在古雅典存在允許赦免的程式。公元前403年,有一種被稱為Adeia的程式,允許赦免那些通過秘密投票獲取6000名市民支持的人。
Robert Nida,The President as His Own Judge and Jury: A Legal Analysis of the Presidential Self-pardon Power,Oklahoma Law Review Summer,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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