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榆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贛榆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成立於2005年,前身叫贛榆縣發展計畫局,最早叫贛榆縣計畫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贛榆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釋義:政府部門
  • 地點:贛榆縣
  • 國家:中國
單位名稱,辦公地址,領導姓名,職能介紹,

單位名稱

贛榆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簡介
根據2010年贛榆縣機構改革工作安排,編制了贛榆縣發改委三定方案(待批),共內設9個職能科室。辦公室(縣國防動員委員會經濟動員辦公室)、目標辦、國民經濟綜合科(法規科)、投資及稽察科、農村經濟科、工業及高新技術科、服務業及社會事業科、價格管理科(成本調查監審科)、收費管理科。

辦公地址

贛榆縣青口鎮黃海東路299號(縣行政中心8樓)

領導姓名

現任贛榆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劉希聰

職能介紹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縣經濟、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等重要經濟總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關係的綜合協調,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和經濟結構最佳化的戰略目標和政策;統籌協調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綜合分析國內外及全縣經濟形勢和發展情況,加強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監測、預測和預警分析;研究巨觀經濟運行、產業布局、總量平衡等重要問題;組織開展全縣科學發展評價考核工作。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負責擬定並組織實施縣級主體功能區規劃、區域規劃,依據職責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相關領域專項規劃和計畫;承擔發展規劃之間的銜接以及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的銜接平衡;負責有關發展規劃及計畫的審核、評估和管理工作。
(三)承擔推進全縣經濟體制改革職責,組織擬定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和有關專項改革方案,負責有關專項改革方案與總體改革方案的銜接;負責起草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規範性檔案;協調解決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協調指導年度重點改革工作;推進有關領域改革,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指導和協調行業協會發展。
(四)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引導民間投資方向;提出投資體制改革建議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布局和全縣重點建設項目投資管理,統籌協調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市場準入、財政、金融、環保、土地、資源利用等方面的政策;統籌協調各類政府投資資金的使用,提出資金年度規模和投向並納入投資計畫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資金和投資項目監督管理制度,按照許可權核准、備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組織竣工驗收,負責審核和轉報由國家或省、市發展改革委審批、核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全縣重大項目的審批、備案和跟蹤服務工作,並做好全縣重大項目庫建設和更新,制訂重大項目的發展計畫、規劃和相關政策的實施。負責縣重大項目稽察工作。指導全縣工程諮詢業發展。
(五)負責擬訂全縣沿海開發的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和重大政策並組織實施及評估,組織編制相關專項規劃。牽頭組織實施沿海重點項目建設和重大活動開展,協調沿海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組織爭取國家、省、市沿海開發重大項目布點和政策、資金的扶持。研究提出沿海戰略資源管理意見,促進沿海科學、有序和可持續開發。
(六)負責能源行業規劃建設和管理,研究提出我縣能源發展的建議,擬訂能源發展規劃、項目布局、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擬訂能源體制改革方案,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研究能源戰略布局,推動結構調整;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審批或核准、審核上報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負責項目建設全過程的監督管理;擬訂能源行業標準並組織實施,監測能源發展狀況,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指導協調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農村能源的發展,研究擬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發展規劃、計畫及政策,並組織實施。配合國家、省、市擬訂和實施石油儲備、油氣管網建設規劃,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審批或核准、審核上報煉油、煤制燃料、燃料乙醇和石油天然氣投資項目。牽頭編制政府性扶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能源行業節能專項資金計畫,並監督其實施。參與制定與能源相關的資源、財稅、環保及應對氣候變化等政策,提出能源價格調整和總量平衡的建議。
(七)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實施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農村經濟發展戰略和有關政策建議,綜合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參與負責國家、省、市、縣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上報認定以及運行監測等;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組織重大特色產業基地建設,指導協調新興產業發展;負責安排重大工業和高技術產業建設項目,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和產業現代化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負責綜合協調全縣服務業(包括生產型服務業,下同)發展工作,組織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全縣交通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全縣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負責全縣能源行業的巨觀管理。承擔縣無線電管理辦公室職責。
(八)負責擬訂全縣重大項目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全縣重大項目開發導向意見,負責經濟建設重大項目的開發、儲備和爭取工作。組織開展全縣重大項目開發目標考核。協調、指導重大項目推進工作。
(九)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計畫;綜合協調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廣播電視、旅遊、政法、民政等領域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和政策;組織全縣社會發展總體水平的評估,研究提出促進社會全面發展的政策建議;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研究和協調改善民生、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有關工作。
(十)擬訂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提出利用外資總量平衡、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協調開放型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按照許可權核准、審批或審核轉報外商投資項目、借用國際金融組織及外國政府貸款等國外貸款項目、境外投資項目,負責進口設備免稅審查和轉報;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全縣開發區的發展戰略和總體規劃,參與開發區設立審核和政策協調工作。
(十一)承擔協調全縣服務業發展工作,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現代服務業及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措施;負責重要商品的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工作,牽頭負責全縣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工作,研究提出糧食儲備的有關調控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糧食儲備庫建設方面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區域性批發市場、期貨市場、生產要素市場的發展規劃、總體布局和調控措施;指導、監督重要物資的儲備和投放,提出重要商品調控政策,引導和調控市場 編制全縣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縣級糧食、棉花和食用植物油等儲備
(十二)牽頭負責縣域經濟協調發展工作,組織擬訂促進縣域發展的戰略和政策,研究、協調區域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城鎮(市)化發展、蘇北發展、沿海發展以及海洋經濟發展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安排縣域重大生產力布局;推進流域治理,參與擬訂和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保護的政策;承擔組織和協調長三角地區合作與發展工作;負責以工代賑工作。
(十三)統籌協調全縣資本市場發展,研究提出直接融資的發展戰略和相關政策,研究擬定重大項目投融資方案;綜合分析財政、金融政策執行情況,研究提出相關的政策建議;負責企業發行債券的審批、審核、轉報和監督工作;負責協調創業投資和股權(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負責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工作。參與審核並監督擬上市企業募集資金投向。
(十四)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和節約型社會建設,承擔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與節約規劃、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規劃,統籌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負責全縣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擬定我縣應對氣候變化的戰略、規劃和相關政策。
(十五)承擔全縣招投標工作的管理、協調責任;負責制定招投標綜合性政策;負責重大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指導各行政主管部門招投標行政執法工作;對全縣招投標市場的運行狀況進行分析研究,針對存在問題提出有效措施加以規範。
(十六)統籌協調地區經濟協作;負責組織縣際間對口支援、援建協調等工作;參與東西部合作和國際合作的有關工作。
(十七)研究提出全縣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年度目標,負責全縣目標管理工作。
(十八)負責全縣國民經濟動員工作,組織擬訂全縣國民經濟動員規劃和有關計畫、預案;協調國民經濟動員與國家經濟、國防建設之間的重大問題。
(十九)草擬全縣價格管理規定和實施辦法。編制價格改革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全縣物價總水平年度控制目標建議及相應的調控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價格動態的監測,價格水平變動的統計、分析和市場價格走勢的預測,提出價格調控及相關經濟政策建議。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制訂並調整縣管商品價格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制訂定價原則,作價辦法,協調處理價格目錄。協管國家、省、市管理的商品價格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提出價格和收費調整的建議,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收費許可證發放和收費年審工作。
(二十)指導工農產品成本調查工作,發布價格公告,組織價格聽證。負責發布價格信息、建立全縣價格信息網路,指導價格諮詢,價格鑑定和價值評估等價格事務工作。參與各項價格調節基金的管理,以及重要商品儲備吞吐的監督。指導、監督縣級有關業務主管部門以及鄉鎮價格管理工作;處理價格爭議。負責全縣價格管理人員和企業價格人員的培訓。
(二十一)規範經營者價格行為,制止價格壟斷、低價傾銷、價格欺詐、價格歧視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價格秩序。依法組織、指導全縣價格和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健全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舉報制度,依法查處價格違法和亂收費案件及不正當價格行為;推行明碼標價,指導價格社會監督工作;指導全縣價格行政複議,並按規定受理複議案件。
(二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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