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市鼓勵社會力量引進項目(資金)實施辦法

《贛州市鼓勵社會力量引進項目(資金)實施辦法》是贛州市招商局為適應當前國際尤其是東南沿海地區產業結構調整和轉移的新形勢、充分調動全社會力量參與我市招商引資和承接產業轉移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推動贛州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贛州市鼓勵社會力量引進項目(資金)實施辦法
  • 檔案類別:實施辦法
  • 地點:贛州市
  • 發布年份:2008
第一條 為適應當前國際尤其是我國東南沿海地區產業結構調整和轉移的新形勢,充分調動全社會力量參與我市招商引資和承接產業轉移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推動我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關於加快推進承接產業轉移工作的決定》(贛市發[2008]15號)檔案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鼓勵全市各單位和個人、市內外各商會(行業協會)、各中介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社會力量”)通過各種渠道,提供項目投資信息和引進項目(資金)。
引資是指中介組織或個人通過各種合法途徑,將市外資金引入贛州市境內用於經濟社會發展的經濟活動(包括投資和捐贈)。
投資是指市外企業或自然人投入贛州市境內興辦工業、商業、農業產業化以及市政府認定應鼓勵發展的企業而形成經濟實體的資金。包括市外資金獨資興辦企業或與我市企業合資合作、參股入股、股權收購、債券轉讓及以設備、智慧財產權等形式投入的資金。
捐資是指市外企業、社會團體或自然人等無償贈送給政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的資金。
第三條 鼓勵提供項目投資信息和引進資金。提供信息並成功落戶的,由受益財政按項目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的1‰,獎勵給信息提供人;直接參與引進客商投資我市,按引進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的2‰獎勵給引進人。
部門或個人通過非工作業務關係引進資金有償無息,用資時間1-3年的按1%獎勵,3年以上的按2%獎勵;引進資金屬無償使用或捐贈的,按5%獎勵。
第四條 鼓勵引進大項目。凡引進工業、農業產業化、旅遊和商業固定資產投資超過2億元以上的項目(資源開發和初加工、房地產項目除外),按上述標準獎勵外,竣工驗收後,受益財政按下列標準再獎勵項目引進人:
固定資產投資2億—5億(含本數,以下同),獎勵1‰;
固定資產投資5億—10億,獎勵1.2‰;
固定資產投資10億—20億,獎勵1.5‰;
固定資產投資20億—50億,獎勵1.8‰;
固定資產投資50億以上,獎勵2‰。
第五條 市有關部門及有關商會、協會參與招商引資、承接產業轉移工作,由市財政安排一定活動經費。對於在招商引資、承接產業轉移工作中發揮了突出作用的單位和個人,以市委、市政府的名義進行表彰,授予先進單位或先進個人榮譽稱號,並給予物質獎勵。
第六條 市本級和各縣(市、區)、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設立招商信息與項目接洽平台,為投資雙方提供項目信息,並為招商引資人提供項目的諮詢、洽談和客商接待等服務。所需經費由市、縣(市、區)兩級財政分別解決。並視工作需要,委託符合資格的社會力量作為投資顧問,協助我市對外開展招商引資活動,每年由聘請單位給予一定的招商顧問費用。
第七條 項目信息和引進項目(資金)獎勵由受益財政所在的招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獎勵費用由受益財政負擔。屬市財政支付的有關費用,從預算安排的招商引資經費中支付。
項目簽訂正式契約、辦理工商註冊並開工建設後(租賃廠房項目開始生產),信息提供人或引進人持身份證件、《贛州市社會各界引進項目(資金)獎勵申報表》、項目開工(或生產)的有效證明資料或爭取資金有效憑證向項目落戶地招商部門申報獎勵。經同級經貿委、招商局、財政局、審計局聯合審核認定項目投資額,報政府批准後實施獎勵(項目投資額的具體審核認定辦法另行制定)。項目信息獎按認定的實際投資額一次性兌現;引進項目獎按認定的固定資產投資額計算的獎勵資金,先兌現25%,待企業竣工投產後再全額兌現。屬單位(組織)集體行為的,獎勵給單位(組織)。
第八條 依據當地產業布局,本縣(市、區)不適宜的項目,推薦到其他兄弟縣(市、區)並成功落戶的,和市直招商小分隊引進項目落戶到各縣(市、區)和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的適合本獎勵辦法。
第九條 各縣(市、區)可根據實際,制定更加優惠的獎勵辦法。
第十條 本辦法由贛州市招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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